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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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各科室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实行课题制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院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等。

1、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2、专项建设经费指医院科技发展基金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申报费等。购买与课题有关的书籍限制在课题经费的2%以内(院级课题经费不能用于购买图书资料)。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院级课题经费不能支付)。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六条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财务部

单独设帐核算。

第七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财务部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医院配套经费在上级所拨经费用完后启用。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经费不足难以完成所承担项目的,课题承担者可向科教科提出增加费用申请,报医院批准,但追加经费不超出立项经费的25%。

第九条因课题需要用于拍摄照片的一切费用,必须凭底片及照片经科教科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动物实验或不收费的临床科研标本的病理切片制作费按临床提成标准的30—50%支付给病理科,由病理科将60%以上的制作费奖给主要工作完成者。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部有的办公用品到后勤保障部领取,其费用由课题经费支付。后勤保障部没有的办公用品可自行用便利的方式采购。但在购物发票上应详细注明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

第十二条科研出差,应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报科教科科长及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等,由经手人、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科科长、分管院长及院部集中审批后报销。

第十四条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汽车票、飞机票等科研业务费用,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科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核签字,由设备科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设备科登记入库,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因科研出差需要借款者,凭借款单由科主任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并签字,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横向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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