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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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工作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市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以及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

(二)制订全市行业标准,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人才进行业务协调、政策咨询、专业督导和服务评估。开展全市社工注册管理工作。

(三)积极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五)宣传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发展社会工作文化,塑造社会工作专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组织和承办各类社会工作宣传活动。

(六)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相关课题研究,推进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社会工作发展的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建设。

(七)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八)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

(九)承办政府、企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社会工作相关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

个人会员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及社会各界热心社会工作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个人会员: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和身份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或介绍新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撤销或注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吊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协会会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须按照程序补选。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顾问,推荐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授予荣誉称号;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宜。

第二十四条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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