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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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食品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使各类资料便于借阅利用,为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客户、法定机构、认证

/ 认可等组织的要求提供客观证据,根据中心规章制度和质量

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检验资料归档范围:

食品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采/ 抽样记录、收样记录、内

部质控资料、合同、工作单、样品准备、原始观测记录、计算

和导出数据等)、参加外部能力验证活动资料、检验标准或操

作规程、检验结果登记、仪器运行状况记录等。

第三条交管期阴:健康相关食品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由报告编制人,参加外部能力验证活动资料由检验组负责人在检

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综合业务管理办公室归档;其它资料

由检验人员在检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交部门兼职档案员在本

科室整理归档,于次年初集中送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四条保管期限:食品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等保存期五年。

第五条保管方式、条件:中心档案管理员对各类报告、记录进行分类编目,存放有序,便于存取、检索和借阅。档案室环境要适

宜,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尘等。

第六条档案调阅、复制、清理、处置和销毁:档案调阅、复制、清理、处置和销毁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中心档案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档案资料应清晰明了,并注意完整、规范、保密,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不得用热敏打印纸,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

擅自抄录、销毁、出卖、转让、赠送检验资料,资料利用者必

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档案的内容,未经同

意,不得将档案带出。

第八条电子媒体的记录应确保软盘、更盘、光盘不损坏,确保记录完整,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第九条违反本制度之规定者,按照中心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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