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制订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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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6•【字号】京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16]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6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目录1 总则1.1 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1.2 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4 目的和依据1.5 适用范围1.6 事件等级1.7 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专项指挥机构2.4 专家顾问组2.5 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2.6 基层应急机构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处置与救援4.1 信息报送4.2 先期处置4.3 指挥协调4.4 处置措施4.5 现场指挥部4.6 响应升级4.7 社会动员4.8 信息发XXX新闻宣传4.9 应急结束5 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与抚恤5.3 保险5.4 调查与评估6 应急保障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通信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物资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治安保障6.8 人员防护保障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 气象服务保障6.11 资金保障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6.13 法制保障6.14 应急产业发展保障6.15宣传教育6.16 培训6.17 应急演练7 附则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7.2 监督检查与奖惩7.3 预案管理8 附件8.1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8.2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8.3 北京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1 总则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4.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办法》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请介绍《办法》修订背景与重要意义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办法》,在推动建立健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党中央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原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的“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

2021年,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办法》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管理进入新阶段,对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预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新时代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需要,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发展。

(二)《办法》推动解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效,对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短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办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 应急预案处理及应对⽅案是由⼩编为你整理收集,希望这篇⽂章对你有帮助。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第⼀章总则 第⼀章 第⼀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平和应急处置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控制、缩⼩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案。

第三条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作,适⽤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规划、分类指导、归⼝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的职责和省⼈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动⽅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动⽅案。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条举办集会、庆典、会展、⽂化、体育、经贸等⼤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应急平台,建⽴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1—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鲁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我省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3.27
•【字号】沪府办〔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府办〔2023〕11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沪建应急〔2023〕67号文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修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7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长县政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县政发〔202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分类分级1.5 分级应对1.6 适用范围1.7 响应分级1.8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机构2.1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2.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2.3 现场指挥部2.4 县突发事件工作机构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2 应急处置3.3 恢复与重建4 应急保障4.1 人员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保障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5 监督管理5.1 预案编制5.2 预案审批与衔接5.3 预案演练5.4 预案评估与修订5.5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5.6 奖励与责任6 其他长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近年来,全县逐步制定完善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各镇、各部门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应急预案规定,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机构改革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亟需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省、市、县应急管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有序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化管理。

现就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原则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系统性。

应急预案要涵盖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规范统一、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二是针对性。

在做好预案衔接的同时,要根据本镇、本部门单位突发事件的特点,特别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编制和修订预案,在上级预案框架内修订完善但不能照抄照搬上级预案。

三是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的内容必须具体、规范,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处置程序和具体措施,确保用得上、效果好。

四是应急性。

各级各类预案的指挥体系、处置程序等要体现高效率,突出快、急、好。

二、明确职责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能力,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对已制定应急预案的,抓紧进行修订和完善;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抓紧组织落实预案的编制工作。

(一)《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修订完善。

(二)专项应急预案由职能部门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

(三)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各类应急预案由镇政府负责编制或修订;(四)部门、系统、行业及企业应急预案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号:国办函[2014]119号颁布⽇期:2014-12-29执⾏⽇期:2014-12-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5⽉24⽇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2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的1.2 编制依据1.3 适⽤范围1.4 ⼯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层⾯组织指挥机构2.2 地⽅层⾯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3 国家层⾯应对⼯作4.4 响应终⽌5 后期⼯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置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机制,科学有序⾼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范围本预案适⽤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然灾害、⽣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体、⼟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污染、⽔体污染、⼟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云府办函〔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3 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2.4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应急处置3.1.1 信息报告3.1.2 响应启动3.1.3 现场处置3.1.4 处置措施3.1.5 社会动员3.1.6 区域交流3.1.7 应急终止3.2 信息发布3.3 工作评估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机构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信息通信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7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7.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7.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7.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1 总则1.1 编制目的切实提高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预案制修订条件

应急预案制修订条件

一、引言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应对措施,以下列举了应急预案制修订的条件。

二、制修订条件1. 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1)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调整,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执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2. 突发事件类型和规模变化(1)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变化,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2)突发事件规模扩大,对应急预案的应对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 应急管理体系调整(1)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调整,导致应急预案编制主体发生变化。

(2)应急管理体系改革,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

4. 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变化(1)应急队伍结构发生变化,如新增或撤销某个专业队伍。

(2)应急物资储备发生变化,如新增或淘汰某些物资。

5. 技术和设备更新(1)新技术、新设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得到应用,对应急预案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2)现有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对应急预案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6. 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1)对已实施一段时间的应急预案进行效果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或不足。

(2)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7. 应急演练和培训(1)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2)应急培训过程中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操作不符,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 社会公众需求(1)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关注度提高,提出修订建议。

(2)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满意度不高,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三、制修订程序1.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2. 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分析制修订条件。

3. 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方案。

5. 组织专家论证,对修订方案进行审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永政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发〔201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的《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1月8日印发的《永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2 工作机构2.4 县区机构2.5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恢复与重建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维护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科技支撑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和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预案管理7 附件7.1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7.4 应急预案体系1 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6〕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宜府办文[2008]025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08]025号)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应急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对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负责组织修订,市政府23个专项预案分别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部门预案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修订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预案修订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预案修订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预案修订应着重从健全体制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部门应急联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程序、上下级和条块间预案衔接、操作可行性以及应对衍生、次生事故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市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修订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7月5日前正式向市政府行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要按照新修订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此项工作必须于8月30日前完成。

市政府应急办将统一编印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目录。

四、若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在5月15日前将拟增加的预案材料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研究同意后,按本通知要求完成制定和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要点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要点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要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和行动,是各级单位在平时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的预先规定的行动方案,是对各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为降低事故损失、减少事故伤害而提前预先制定的组织、指挥与管理的具体安排,是各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是各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保证。

为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各级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点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思想认识要统一。

各级单位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认识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2. 制订工作要科学规划。

在开始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之前,应当对本单位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确定可能出现的灾害类型、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后续的应急预案制订奠定基础。

3. 制订要符合规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预案内容合法、科学、合理。

同时,预案内容要全面、细致,要对应急响应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到有备无患。

4. 制订要科学合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过程中,应当注重实战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行动方案,保证在实际应急处置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

5. 制订要协同配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不是某一部门、某一单位的事情,而是需要各相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的工作,因此在制订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各方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协同应对。

6. 制订要定期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完成后,还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测试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确保在实际应急处置中能够事半功倍,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那么。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根本原那么、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1、《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程序由()规定。

A.地方政府B.国家应急中心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D.国务院【答案】 D2、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某企业高炉煤气上升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止生产,并对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该企业治理后向该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该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审查不合格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B.经审查发现该企业整改无望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C.收到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D.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答案】 C3、某大型仓储企业有闲置厂房多处,为盘活固定资产对外出租闲置厂房,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将某闲置厂房出租给某矿山企业存放民用爆破物品,并与该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该企业全权负责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B.将某闲置厂房出租给某物流运输企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并按照合同约定由出租方定期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C.将某闲置厂房出租给某大型快递公司,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出租方不承担对该快递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任D.将某闲置厂房出租给某保险公司作营业用房,考虑到保险公司业务特点,在租赁合同中对双方安全职责未做明确规定【答案】 B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认定情况说法正确的是()。

A.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B.受伤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的,用人单位的受伤职工承担举证责任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D.对依法取得职业病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答案】 C5、(2011年真题)甲化工厂年产5万吨40%乙二醛,2万吨蓄电池硫酸,2万吨发烟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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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八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1)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3 预防与预警 (4)3.1 事故预防 (4)3.2 可能影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 (4)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 (6)3.4 预警信息处置 (6)4 应急响应 (7)4.1 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7)4.2 会商和信息沟通 (7)4.3 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工作 (8)4.4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 (8)4.5 参与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8)4.6 工作与协调 (9)4.7 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9)4.8 应急评估 (9)5保障措施 (9)5.1 通信信息 (9)5.2 应急队伍 (10)5.3 宣传教育和培训 (10)6 附则 (10)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6.2 预案解释部门 (10)6.3 预案实施时间 (11)7附件 (11)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1.4 工作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把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消除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预防、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责任,常备不懈。

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预警、预防手段和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高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指导各地和中央企业按照国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总局成立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长:总局局长副组长:总局副局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领导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1)办公厅:负责向中办、国办报送总局有关信息,向总局领导报送预警信息。

负责将总局领导同志的批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及时呈报总局领导同志阅批,遵照总局领导指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当总局领导率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2)政策法规司:负责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积极应对自然灾害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规划科技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隐患排查及相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总局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受灾地区参与隐患排查和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恢复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信息处置办法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情况,传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及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消除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消除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9)煤矿安监局综合司:负责将上级领导对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批示及时报送煤矿安监局领导。

(10)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跟踪了解和调查处理,并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11)应急指挥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负责应急值守,与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海洋、防汛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及影响,起草总局预警通知;跟踪各地和中央企业应对自然灾害所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根据总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根据需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3.1 事故预防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分类指导各类企业排查、消除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3.2 可能影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台风、风暴潮经过的海域和区域,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渔业捕捞和矿山开采、电力、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运、交通运输等。

可能引发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水淹生产区、停电、停水、油气管线泄漏、建筑物垮塌、物体打击,以及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暴雨、山洪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及易受淹地区各类企业。

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淹井、水淹生产区、井工矿透水、尾矿库垮坝、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暴雪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电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

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交通运输事故、建筑物垮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雷电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储运经营、航空运输、烟花爆竹、民爆企业、建筑施工等。

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电气设备损坏、露天作业人员遭雷击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山体滑坡、泥石流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交通运输、电力及山前地区的企业等;可能引发设备损毁,尾矿库垮坝,路桥垮塌被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基础设施和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泄洪、病险水库、堤坝险情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及易淹地区的企业等。

可能引发矿山透水或淹井、水淹生产区、尾矿库垮坝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浪、海啸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近海作业、渔业、海港、沿海地区生产企业等。

可能引发水淹生产区、沿岸设施破坏、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冰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渔业捕捞等。

可能引发触冰、设施沉没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破坏性地震可能影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领域有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建筑、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等。

可能引发断电、断水、断气、通信中断,尾矿库垮坝、矿井坍塌或透水、房屋倒塌、重大设施和设备严重毁损,大型水利设施和桥梁严重破坏,交通中断,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森林、草原火灾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油气管道输送,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电力和通信等。

可能引发油气管道、储罐、危险品等泄漏和爆炸,输电和通信线路中断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按照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向我局通报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向我局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林业局向我局通报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信息;地震局向我局通报地震预警信息;气象局向我局通报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警报、紧急警报;海洋局向我局通报海浪、海啸、风暴潮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海冰警报。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作用时间及发展态势。

3.4 预警信息处置(1)办公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

接到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根据预警级别进行预警。

接到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应急办)预警通知和有关部门橙色以上预警信息,由办公厅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示,按照总局领导要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起草总局预警明电或通知,对受影响地区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业及中央企业进行预警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总局预警明电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厅按程序报总局领导核签。

总局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厅发送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应急指挥中心发送有关中央企业,分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办公厅编辑信息上报中办、国办,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门机构。

根据预警信息及灾害变化情况,总局及时发布预警通知。

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由应急指挥中心起草,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加盖预警通知专用章,传发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送办公厅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抄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2)办公厅接到中央领导关于预警方面的批示后,报总局领导阅示;按照总局领导批示,负责将总局领导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件的指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并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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