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五种方式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数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以隐 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质疑的,在开标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否则视为无效。 2、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购买国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有条款,在实践中把自主品 牌作为国货优先采购,以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采 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如资质要求钻石级经销商、经营时间5年以上 等等来限制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持,在招标文件中把节能产品 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因素,凡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高能效的产品应给予 适当加分。 4、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能开标,应当立即请示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改变采购方式再进行采购,具体改变成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采购人可以提出建议。 5、如果在采购中发现有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招标文件有倾向性的或者有其他违规 行为阻碍其他供应商投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6、投标供应商已经有三家以上,开标后发现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代理同 一品牌产品投标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对河北省《关于多家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投标 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规定办理,多家代理一个品牌产品投标的只能算一家, 具体算哪一家,应由授权代理的厂家确定。
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 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 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采购的几种主要方式_政府采购知识问答题
政府采购知识问答题1、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有哪些?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有哪些规定?答: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指的哪些主体?答: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5、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政府采购中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指的是哪些资金?答:政府采购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7、如何界定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8、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政府采购中对联合体有哪些要求?答: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方式1. 简介采购管理是指组织和协调企业、机构或政府机关采购活动的一套管理程序和工具。
政府采购作为采购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市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本文将介绍政府采购的常见采购方式。
2.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最公正、透明、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主要过程包括需求确定、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招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采购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公开向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供应商经过报名、招标文件购买、投标等环节参与竞标。
最后,采购单位依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并实施后续合同签订和交付。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公正、透明、竞争力强,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监督权力的平衡。
然而,公开招标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招标周期较长、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
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灵活的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采购项目比较复杂、需求较为特殊的情况。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包括需求确定、编制谈判文件、发布谈判公告、供应商报名、谈判磋商、谈判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等步骤。
与公开招标相比,竞争性谈判更加灵活,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竞争性谈判也存在一些风险,如可能导致非公平竞争、不具备公开性等问题。
4.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采购项目比较简单、供应商数量较少的情况。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供应商根据邀请招标文件提供报价和相关资料。
采购单位最后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
邀请招标的优点是招标周期较短、手续相对简单,适用于一些较小规模的采购项目。
然而,邀请招标也容易导致供应商的选择受到限制,缺乏公开和竞争性。
5.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最为灵活的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方式的采购和非招标方式的采购。
招标方式的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四种方式。
单一源采购由于其特殊性,单独列出。
什么是单一源采购,通俗地说就是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商品。
通常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招标,但某些商品可能只能从一家供应商处获得,或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再或者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集采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询价与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成采购,同时能够充分考虑各个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能够为供应商提供更多的机会参与采购,增加市场竞争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需要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询问价格,根据询价结果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采购品种较少、供应商较为明确的情况。
在进行询价时,采购人需要明确询价的范围和要求,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送询价函,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并比较响应。
采购人需要根据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总体来说,政府采购的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考虑采购金额、采购品种、供应商数量、采购周期等因素,确保采购过程公平、透明、高效。
同时,采购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成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是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可以涵盖所有采购范畴。
该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可以有效地控制恶性低价竞争,降低供应商低成本成交的可能性。
这种方式更适合PPP项目,因为它可以更全面地考察社会投资人的综合实力、综合能力和信誉。
采购规定可以采用两阶段磋商,有效缓解供应商不足的难题。
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包括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此外,还包括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等。
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法较为简明,只需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选择价格最低的中标。
而综合评分法较为复杂,但优势在于可以参考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将更多的变量条件纳入评分范畴,更为客观合理。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2+1方式
4+1方式
常用:2+1方式
达到招标规模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1方式
2+1方式
供应商的报价
供应商只许提出一次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
供应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
供应商有二次以上报价机会,并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供应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最多采用
基本不采用
采用频率仅次于公开招标,常在公开招标失败后采用。
用于金额较小,价格比较稳定的货物。批次多但金额小
通常在公开招标失败后,只有一个供应商响应的情况下采用。
时间
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至少20天
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至少20天,有资格预审的需再加10天左右。
通常为5-7天。
通常为5-7天。
从发售标书起到开标至少10天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目前按照我国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以及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不过比较常见的方式为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招投标技巧1、字斟句酌招投标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编制招标文件,也就是编写″标书″。
在这个环节,政府部门重要的就是按照自己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切实编制招标文件。
比如在采购计算机设备的时候,应当按照能够保证完成工作的配置来编制。
这样可以保证自己能够采购到合适的设备,避免资金的浪费。
2、内外双修标书编制出来以后,接下来就是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定向发布投标邀请函。
在这个阶段,一定要修炼好″外功″和″内功″。
所谓要修″外功″,就是指在信息发布和采集阶段,一定要注意外部信息来源。
另外,一些专业媒体,如IT业的《计算机产品与流通》、《每周电脑报》等也有相关的信息发布。
因此,由于媒体众多,没有统一的媒体发布公告,容易导致信息发布的混乱。
3、后发制人按照程序,接下来就是发售招标文件和接受投标。
这里特别应该注意时间,《招标投标法》规定,这两个程序之间的时间短不得少于20日。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间有较长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对于企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知道,对于计算机产品,随着时间的不同,价格有很大的变化,一般时间越晚价格越低,所以,有经验的企业往往较晚递交投标文件,采用较晚的市场报价,从而取得一定的优势。
4、丢车保帅公开开标是接下来的程序。
到了这一个阶段,企业虽然没有机会对标书进行更改,但是还可以撤除某些投标意向。
也就是说,是考虑丢车保帅的最后时机。
5、精雕细刻评选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是非常关键的程序。
可以说,这一程序是决定性的,而这个程序的全过程,都是围绕投标文件进行的,可以说,投标文件是唯一的评标证据。
6、信誉为本招投标的最后就是用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和所有落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技巧的一些相关资料,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建议。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方式的采购和非招标方式的采购。
招标方式的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四种方式。
单一源采购由于其特殊性,单独列出。
什么是单一源采购,通俗地说就是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商品。
通常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招标,但某些商品可能只能从一家供应商处获得,或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再或者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集采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询价与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是指招标方根据或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或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业务部门;3有关采购业务部门与采购人共同确定谈判有关技术以及相关要求;4谈判邀请信息公告,时间一般为10天;5根据响应情况组织谈判和评审,谈判和评审一般应在谈判邀请公布时间截止后1周内完成;6采购人对谈判结果进行确认并反馈给有关采购业务部门;7采购中心内部审核谈判过程和结果,时间为1个工作日;8公示成交结果,供应商自成交结果公示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质疑;如果收到供应商质疑,则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办理;9组织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10合同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包括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组织付款;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单一来源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中心有关采购业务部门;3有关采购业务部门与采购人共同确定谈判技术以及相关要求;4向唯一来源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唯一来源供应商谈判准备时间一般为1到3天;5及时组织与供应商谈判,进行谈判评审;6采购人对成交结果进行确认并反馈给有关采购业务部门;7采购中心内部审核谈判过程和结果,时间为1个工作日;8组织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9合同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包括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组织付款;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询价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中心有关采购业务部门;3有关采购业务部门与采购人共同确定询价有关技术以及相关要求;4询价信息公告,时间一般为7天;5对报价文件组织评审,评审在询价公布时间截止后1周内完成;6采购人对成交结果进行确认并反馈给有关采购业务部门;7采购中心内部审核询价过程和结果,时间为1个工作日;8公示成交结果,供应商自成交结果公示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质疑;如果收到供应商质疑,则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办理;9组织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10合同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包括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组织付款;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跟此一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业务部门;3有关采购业务部门与采购人共同确定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以及相关要求; 4有关采购业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制作,时间约2至3个工作日;5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会签;6发布招标公告,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法定时间不少于20天;7开标、汇标、专家评标,时间一般控制在1周内;8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并反馈给有关采购业务部门;9采购中心内部审核招标过程和结果,时间为1个工作日;10公示中标结果,供应商自中标结果公示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质疑;如果收到供应商质疑,则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办理;11组织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12合同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包括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组织付款;13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14如果招标失败,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邀请招标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中心有关采购业务部门;3有关采购业务部门与采购人共同确定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以及相关要求; 4有关采购业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制作,时间约2至3个工作日;5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会签;6发布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时间按规定不少于7个工作日;7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采用随机的方法,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从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法定时间不少于20天;8开标、汇标、专家评标,时间一般控制在1周内;9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并反馈给有关采购业务部门;10采购中心内部审核招标过程和结果,时间为1个工作日;11公示中标结果,供应商自中标结果公示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质疑;如果收到供应商质疑,则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办理;12组织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13合同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包括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组织付款;14在发布招标邀请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15如果招标失败,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对上述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每种采购方式下的具体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
政府集中(一)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及相应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来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制度: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按程序审核并由采购人确认后发布。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服务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评标方法、评标;(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九)省级以上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中可以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省级以上门指定的“xx政府采购网”或《xx日报》等媒体上发布,专业性强的项目,还应当在相关的多家媒体上有针对性发布,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透明。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
邀请招标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向被邀请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缩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一般为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内)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五种方式
时间的规定
等标期:≥20天 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 修改招标文件:投标载止15日前 更改投标载止和开标时间:投标载止三日前 退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后,未中标人 在中标通知书后) 评标报告:评标后5工作日内 确定中标:收到评标报告5工作日内
时间的规定(续)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一是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 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 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 供应商数量的;二是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 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 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 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 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9. 投标、开标: 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请相关人员签署。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 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 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目前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主要是委托蒙自县公证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 容。 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红河州政府采购 中心每次开标时都邀请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采购管理科人员到现场监督。 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议改变采购方式。 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则该项目 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 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 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 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 格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的七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七种采购方式第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就需要用到公开招标的方式,需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这也是目前最常用的招标方式,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最高中标。
第二,邀请招标。
适用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费用占比过大的项目,就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是不用在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
第三,竞争性谈判。
一般适用于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以及采购对象要求不明确的,或者是时间紧急,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都可以采用。
这个竞争性谈判是可以有多轮报价的,它采用的是最低价法,也就是说最低价中标。
第四,竞争性磋商。
一般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对象和要求不明确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也是有多轮报价的,它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中标。
第五,寻价采购。
适用于货物采购,对于采购的价格比较小,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规格标准统一的设备、材料的项目,只有一次报价,最低价中标。
第六,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是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的项目,那就是有投必中了。
第七,框架协议采购。
一般适用于这个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框架协议,它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是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来确定这个入围供应商,并签订框架协议。
第二个阶段就是由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者多名入围供应商。
这七种采购方式分别适用于哪些法律规定呢?都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
那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于87号令。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适用于74号令。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
框架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六大采购方式,你搞懂了吗?
(2)询价: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 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 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 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5)单一来源采购:单价格和 合同条件的采购方式。也称直接采购。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特点和条件与竞争性谈判采购相似,且程序更加简单,没有竞争性。
(6)竞买::采购人通过参加拍卖向拍卖人发出竞买表示,从而达成交易的采购方式。竞买通常 是买方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采用拍卖方式选择标的购买者的采购,其价格是惟一。选择购买人的 竞争因素,无需考虑购买人实施能力和方案。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
(4)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多家(一般不少于三 家)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谈判文件,分别通过报价、还价、承诺等谈判商定价格、实施方案和 合同条件,并依据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政府采购 的原则)从谈判对象中确定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受采购时间、技术标准、市场范围限制,采购供应双方对采购物及对方意图 都缺少了解,采购人只能通过与有限和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人进行灵活、充分的谈判,才能充 分、正确地表达、沟通与确定采购的意图要求、供应服务的能力、实施方案及其技术标准规 格,从而选择满意的采购物及交易对象。与招标相比,谈判采购程序简单,周期短,可以避免 盲目竞争。但是,竞争性弱、透明性、规范性差,容易作弊。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表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日。
在政府采购中,有六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是公开招标,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
其次是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第三种是邀请招标,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
第四种是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购人需通过发布公函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五种是特定供应商采购,采购人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最后一种是政府默认的采购方式,不需经管理部门批准。
每种采购方式都适用于不同的采购项目,具有不同的比较因素。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艺术品采购、专有技术或服务采购等项目适用公开招标。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邀请招标则适用于特定或不特定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适用于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的采购项目。
特定供应商采购适用于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政府默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需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
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确保采购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同时,采购人还需要遵循各种采购方式的规定,如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沟通等,以确保采购的顺利进行。
要求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如果采购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在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知所有接收谈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
对于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招标,评审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常用的是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2+1方式或5名专家和2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4+1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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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2.适用范围:
a.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b.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C.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
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
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b.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