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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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是商事登记改革的关键一年,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不断的创新,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一、改革推进情况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和指导。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了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登记便利化和效率。

3. 改善办事环境:通过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材料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4.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商事登记机构的监管,推动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打击不正当行为。

二、取得的成果1. 登记便利化程度显著提升:通过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大大提高了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的便捷程度,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2. 商事登记效率明显提高: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和优化工作流程,商事登记的效率明显提高,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等待时间和办事成本。

3. 企业创办和退出更加便利:通过简化创业流程和优化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创办和退出,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4. 反腐败成效显著:通过加强对商事登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进一步压缩了腐败空间,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解还不够深入,改革工作推进不够积极。

2. 在一些登记机构中,工作效率仍然有待提高,存在办事不规范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 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安全仍然存在风险,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1. 持续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强化对商事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3. 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4.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度。

总之,2024年的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

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

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商会作为企业自发组织,接受政府指导,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等职能被日益凸显。

而工商联作为全国性商会组织,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加强工商联改革,进一步发挥工商联职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工商联体制创新1.工商联组织机构精简。

工商联组织机构应尽可能精简,重心向事务性工作倾斜,取消无实际工作与重叠职能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2.加强事务性工作人员培训。

加强事务性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在工作中胜任自己的职责,同时为商会发展打下企业基础。

3.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商事咨询、纠纷调解、产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加强工商联与企业的沟通联系1.建立企业联络机制。

建立企业联络机制,安排专人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开展现场走访活动。

工商联要积极组织现场走访活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展需求和困难,及时向政府反应企业的诉求,加强政企沟通联络,促进企业发展。

3.建立服务中心。

工商联要建立服务中心,通过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支持和产业招商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对于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1.组织企业家交流活动。

工商联要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组织企业家交流活动,促进商会与企业的交流和互动,为他们提供更广泛的平台和机会。

2.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工商联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3.积极招商引资。

加强对产业发展的了解,积极吸引国内外的经济投资和人才资源,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针对工商联改革的实施方案应该从机构调整、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等方面入手,旨在优化工商联与企业合作关系,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一、背景分析2024年,我国商事登记改革进入了深化阶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商事登记改革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并规范市场主体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亮点在2024年的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注重以下几个工作亮点:1. 改革创新思路针对过去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固有模式,我们加强了改革创新,注重思路的转变。

我们积极研究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并适应我国国情,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效率为核心的改革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2. 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便利度,我们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商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使登记流程更加高效简化,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登记成本,提升办事效率。

3. 简化登记流程为减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办事负担,我们大力推进了登记流程的简化工作。

在流程中,我们优化了材料准备环节,做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只需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4. 提升服务意识在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高度重视服务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场主体得到及时、专业、高效的服务。

我们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对商事登记改革的了解和支持,增强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取得的成绩在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1. 登记效率大幅提升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流程简化,商事登记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登记时限平均缩短了50%,市场主体能够更快速地办理登记手续,进一步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登记成本明显降低在简化登记流程的基础上,商事登记的材料和手续费要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通过取消繁琐的资料准备和降低登记费用,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登记成本明显降低,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为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机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

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

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武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围绕国务院制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工作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

通过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营造低门槛、宽准入、高效率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我市成为全国投资环境优、登记注册便利、贸易自由的中心城市之一。

二、加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精神,严格执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统一实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自主公示制度,引导公司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布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付情况,增强出资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桂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1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桂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1日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实现企业主体数量翻番、质量更优,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税收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均占全区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40%以上,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跨境服务要素更趋完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建成面向东盟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07〕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2009年要完成全区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为确保转企改制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精神,加快体制创新,构建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善布局结构,加强网点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

全区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属地负责,由属地市、县政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2.改革原则。

以改革为契机,理顺产权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真正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3.稳定原则。

大胆改革创新,把握程序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4.依法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依法操作,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5.公正透明原则。

事转企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

在制定转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人员编制 05 现任06 所获荣誉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 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工作。承担安全、保密、 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扶贫工作、督查工作。
(二)综合改革处。负责统筹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市场 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战略、综合性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市场环境评价。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统计 工作。
其他事项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自治区党委委员,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泽 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文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震 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潘晓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军 党组成员,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琛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暄 一级巡视员:闭俊东 一级巡视员:李昌华 一级巡视员:钟会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 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 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桂政办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围。

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倾斜。

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0]1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0]1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0〕105号1990年9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和国发〔1990〕38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区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简称清产核资)的工作。

从现在起,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选择本地区一至二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国有资产的存量、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八五”期间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好准备,并将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情况于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书面报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使我区清产核资工作能顺利地全面展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

各地、市举办“资产评估”培训班,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凡区内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对全区所有撤、并、转以及保留下来的公司也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改革。

在新的一轮承包中,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增设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

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上半年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20XX年是供侧给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的深化之年,也是推动XX 县经济发展、推进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资格, 优化工商注册登记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提质增量, 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了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目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继续深化证照整合、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在认真总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推行阶段性自查和互查,进一步推动了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进一步加大存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换证力度,实现更大范围的“一照一码”;积极探索了“多证合一”改革,通过整合更多证照,取消不必要的证照,以“减证”带动“简政”;严格执行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及区工商局调整和精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决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落实了“双告知,一承诺”制度。

下一步,主要探索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之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工作目标。

二是启动了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拓宽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范围。

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释放住所登记资源,重点推进了集群注册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下一步,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使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

三是开展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作。

探索开展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破解企业“起名难”的尴尬。

做好了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登记,全面推行“证照联办”,着力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力争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立等可取,最长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是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改革工作O认真落实《广西区工商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对直销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等工商检查事项,全面实施随机抽查,并初步建立了“一单两库一细则”清单制度。

南府发[2000]6号

南府发[2000]6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24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2000年1月1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对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及以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等形式放开搞活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收帐款的处置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

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2、企业改制时,对应收帐款,经国资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

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

以后逾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

3、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

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

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1、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2、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

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3、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

2024年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____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____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____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____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桂工商办发[2014]225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4〕225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正式颁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降低成本、激发投资热情,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特别是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准确把握《办法》的立法宗旨,把握《办法》一系列创新的主要内容,把握《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广泛开展《办法》宣传工作。

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工作,把宣传《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参与广泛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集中宣传报道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声势。

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主动送法上门、送法下乡,对复退军人、农民工和大学生开展专门宣传。

传播《办法》的便民、惠商政策,宣讲《办法》内容,解读《办法》新政,解答人民群众特别是投资者、创业者关心的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切实让改革举措家喻户晓,广泛动员和引导投资者充分利用利好政策,积极创业和投资,营造推进改革和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桂政函〔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我国与东盟开放合作、加快西部大开发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举措。

广西自贸试验区启动建设1年多以来,三个片区所在市和有关单位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贸易投资便利化、金融开放、现代服务业、通道门户建设等方面形成了首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现就做好广西自贸试验区首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通知如下: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广西自贸试验区首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分为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两大类。

(一)改革试点经验。

1.政府职能转变:“公共资源交易‘降低成本+创新制度+信用管理’改革模式”、“推行‘证照联办’审批改革”、“税务注销集约快办新模式”、“土地征收‘净地交付’新模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模式”、“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提前介入监督’改革模式”、“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方实测实量评估模式”、“工程建设项目‘豁免许可’审批改革”等8项。

2.投资领域改革:“西部省份面向东盟飞地经济合作新模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等2项。

3.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创新:“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北部湾港跨境贸易物流一体化改革(智慧湾项目)”、“‘边境贸易+互联网’发展新模式”、“创新‘港区直转、分类仓储’海关监管模式”、“实施‘二线出区、分类担保’海关监管模式”、“成品油出口‘生产嵌入式’合格检验新模式”、“出入境船舶边检‘差异化’管理新模式”、“优化法治通关环境助推自贸试验区发展”等7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规范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钱款、票证、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完善涉案财物票据领用和缴销,涉案财物交接、验收保管制度,涉案财物结算对账制度,涉案财物处理的手续和程序。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调换、擅自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不得在本机关内部变价处理涉案财物。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决定予以没收,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格式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需要出具票据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并严格执行票据缴核销制度。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专用场所,并指定办案机构以外的人员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保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可以委托其他保管场所或仓库保管涉案物品:(一)涉案物品数量较大,本局机关的保管场所或仓库无法存放;(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涉案财物或者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三)物品所在地离本局机关保管场所或仓库较远,并且运输成本较高;委托保管涉案物品必须签订委托保管合同。

委托保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受托保管场所或仓库留存,一份归入案卷,一份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应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涉案物品送交已确定的保管场所或仓库,将涉案钱款存入本级机关银行账户;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涉案财物清单送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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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14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陈武主持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
2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1日起,我区将实施《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改革将取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门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改革分“两步走”】
第一步:于2014年3月1日启动在全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各项配套监管制度的出台;将《广西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全区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第二步:在2014年7月以后,逐步推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措施。

【改革有五大亮点】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方案》内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亮点:改革前,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且不得动用。

而且公司登记对实收资本有严格的限定,包括法定最低限额、两年缴付到位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公司登记时还必须提交验资报告。

这些规定不但使开办公司耗时长、门槛高、效率低,还导致公司设立筹备期内资本运用效率低下。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设定需要实行实缴的公司外,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对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也就是“零首付”和“1元公司”的概念。

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确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内容: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亮点:改革前,企业必须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需要让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最后工商部门还要审查、盖章,环节多,手续较为繁琐。

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只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度报告并公示;除特殊监管的重点企业,一般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
《方案》内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使住所回归其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作用的法律本质,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新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释放住所的资源,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亮点:改革前,开办公司在场所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机关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等很多条件,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不同类型的场地,需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如租赁房产提交房屋租赁证,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而这些证明材料复杂,种类就多达十种以上。

改革后,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甚至“一址多照”。

只需申请人自行申报场地信息,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明确其功能为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
和行政管辖地,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新的监管体系。

申请人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减少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方案》内容: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

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目的和效果。

亮点: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共享监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落实“宽进严管”,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外发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社会监督。

同时注意处理好企业登记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协调衔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

●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方案》内容:“先照后证”是除特殊行业外,先由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然后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谁发证谁管理”。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是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

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可信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亮点:实行“先照后证”是除特殊行业(金融、保险、期货、证券、特种行业等)外,工商部门先发执照,有关行政部门再发许可证,并且实行“谁发证谁管理”,改变原来的“先证后照”模式,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后,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降低了行政成本,更加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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