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岗位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公益性岗位可分为教育、医疗、社工、环保、文化艺术等不同类别。
四、岗位设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岗位设置应符合公益性工作的特点,注重服务和社会责任感。
五、招聘流程1.公益性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布岗位招聘信息,确保有资格的人员平等竞争。
2.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六、人员管理1.录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3.对于履行职责不力或不适应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薪酬福利1.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2.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其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八、工作环境1.单位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
2.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和保障。
九、安全保障1.单位应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2.公众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奖惩制度1.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十二、加强宣传1.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岗位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而设立的在政府、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单位开展的特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高效。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主体是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包括岗位设立、人员招聘、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价、薪酬福利、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岗位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立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岗位设立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立足于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求,充分考虑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公益性岗位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单位应当确保岗位设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单位应当及时公布拟设立岗位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发挥社会资源的配置作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立的程序和机制,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并以能力和条件适应岗位要求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依据招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并进行公告和报名。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公开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岗位要求,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合法、规范和公正,确保招聘结果的公正公正。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报名人员,并公示招聘结果。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合理的培训和指导,并依法享受职业发展的机会。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招聘及选拔制度1.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及招聘计划,范围、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2.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通过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3.建立招聘专门组织,负责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岗位竞争考试,确保择优选聘。
二、任职管理制度1.完善岗位设置,准确确定岗位职责,确保公益性岗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2.建立标准化任职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价等;3.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公益事业的需求得到满足;4.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益事业。
三、绩效评价制度1.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制度,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量、工作质量、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估;2.确立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人员进行任职绩效考核和奖惩;3.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激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四、晋升及发展制度1.建立公平、开放的晋升通道和晋升机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制定晋升岗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积极参与岗位晋升;3.建立培养选拔机制,重点培养优秀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五、福利保障制度1.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享受同等待遇;2.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险制度,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3.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投资,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增加岗位的吸引力。
六、监督与评估制度1.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风险;2.建立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制度,对岗位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公益事业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建立招聘选拔制度、任职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晋升及发展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监督与评估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来规范公益事业,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正常运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公益项目管理人员、公益活动策划人员、公益宣传推广人员等。
第三条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配、调整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益性质、社会服务目标和专业素质要求。
第六条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角色和要求。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公益项目的特点和工作内容,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够胜任和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公益项目的需求和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公益性岗位设置,确保公益性岗位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对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调整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招聘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招聘工作透明,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招聘条件和招聘标准,公开招聘岗位,吸收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坚持岗位需求与人才能力匹配原则,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选拔合格人员担任公益性岗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性岗位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立1.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等。
2.公益性岗位由组织机构负责设立,设立前需经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并报备。
三、岗位职责1.公益性岗位的职责由组织机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涵盖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便于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计划和评估。
四、岗位权限1.公益性岗位的权限由组织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权限应明确、必要,涵盖岗位人员进行工作所需的各项权限和资源支持,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造成工作障碍。
五、岗位评估1.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评估内容包括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
3.评估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依据,并作为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重要参考。
六、岗位培训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知识等。
七、岗位激励1.对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2.激励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荣誉表彰、晋升机会等。
八、岗位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岗位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
2.不得违反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构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3.如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组织机构,并依法处理。
九、岗位安全1.组织机构应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岗位退出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需提前通知组织机构,并进行交接工作。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岗位,旨在提供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和改善社会福利。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助于提高岗位的效率和效果,也能够确保岗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以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主题,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目标1. 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作效率: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保证岗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通过规范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持续运行和发展。
3. 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为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4. 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促进团队合作和协作精神。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1. 岗位设置和描述1.1 确定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岗位的任务和工作目标。
1.2 制定岗位描述和要求,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
1.3 定期评估和调整岗位设置,根据需求进行岗位变更和调整。
2. 招聘与选拔2.1 制定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2.2 根据岗位的要求和能力,进行面试和考核。
2.3 完善员工入职手续和培训计划,帮助员工尽快适应岗位。
3. 员工培训和发展3.1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岗位能力培训和综合素质提升。
3.2 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3.3 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途径,帮助员工实现个人成长和发展。
4. 绩效考核和激励4.1 确立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评估。
4.2 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提供正向反馈和改进意见。
4.3 制定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 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5.1 建立内部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
5.2 定期组织团队建设和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意识。
6. 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6.1 制定岗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6.2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预防岗位事故和职业疾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为实现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工作岗位,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扶贫救灾、环保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提高公益项目的效益和影响力。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注重激励和保障公益志愿者的权益,鼓励其参与公益事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志愿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充分调研和论证,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和任务。
(二)制定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确定岗位的人数和任职期限,明确岗位的招募和绩效考核标准。
(四)明确岗位的待遇和福利,确保待遇合理、福利优厚。
(五)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岗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管理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和选拔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设定明确的资格条件和选拔标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网络招聘、报纸广告、社会组织宣传等。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应通过面试、考试、专业评测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结果应公示并及时通知参与者。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计划。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结合,提高公益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及时反馈和评估培训效果,及时修正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提高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创设或承担,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公益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改革创新,激励奖惩,绩效导向,合理安排,按需配备,社会参与,分类管理,分类推荐。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聘用、使用、考核、岗位变动、岗位评价等事项,促进公益性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权力属于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相关岗位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两个方面。
综合管理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负责,专业管理由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储备和管理,并与人员培训和职业发展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通过公开招聘和竞争评选的方式确定,鼓励人才的培养和良好的岗位竞争秩序的形成。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工作内容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的需要,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鼓励和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聘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制度,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以合同制为主,以聘期制为辅,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确定聘用方式。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8月1日,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友谊宫宾馆召开。
各市(地)残联分管理事长、教就部(科)负责人、负责托养工作人员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省残联教育就业部和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王XX出席会议并讲话。
8月1日,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王XX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全省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工作情况、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在编残疾人统计情况及拟招录残疾人情况、“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对《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会议对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背景、保障措施等作了解读说明,指出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要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四个体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会议还部署了落实就业促进相关政策、就业岗位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大学生就业指导、实名制系统更新、托养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等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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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
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
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
如道路维护、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森林防火管护等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七)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 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当地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就业部门初审。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各级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黑龙江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公益性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审批。
第七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省失业人员和就业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总量进行宏观控制。
各级就业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第八条各级就业部门根据省厅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
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前,由用人单位和当地就业部门负责组织岗前免费培训,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当地就业部门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或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用。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人员,经各级就业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各级就业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录入金保工程网,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
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应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工资落实到位后给予拨付。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当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保发[2010]116号)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的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就业部门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就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