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湘价服〔2011〕160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议以正式文件下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省政府第241号令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9〕15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二、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咨询、造价、监理等综合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才能收费。
三、代建服务收费,本着促进服务与收费对等,鼓励代建服务主体多劳多得,最大限度发挥代建服务社会功能的原则,并考虑代建项目的工程类别和难易程度,以及与建设管理费、工程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标准相匹配等因素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
实行全程代建,其取费基数为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自施工阶段开始介入的阶段性代建,其取费基数为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考试收费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1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办[2011]1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计价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编制和发布计价依据,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各参与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数据收集与共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数据标准要求。
第六条【造价控制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发包阶段及合同计价方式。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湘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
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湖南省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政法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农业税收”)以外,交给省地税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管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原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三)取消的职能1.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安排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3.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时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省直各部门:《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坚持“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之外的事项,都应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主体是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六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嵌入办文程序,成为公文处理的必经环节,省直各部门在办文时,对于非涉密事项要标注“主动公开”,办文结束后自动实行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规范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对于存在资金、技术、市场等瓶颈制约,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出资引导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允许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业主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招标编号4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5项目名称6建设地址7资金来源及比例8资金落实情况9代建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阶段性)代建。
代建工作内容为:在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以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目标,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或可研批复后)建设前期和实施阶段的设计管理,项目和子项目的招标管理、采购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的各类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和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整理汇编移交有关项目资料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湘政办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及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是代建单位。
第三条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实行代建制;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下的,依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湘政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12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湘财预[2007]17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07〕178号)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相关财政支出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由省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对省直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补助)和非税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既要结合财力可能,又要充分考虑部门合理需要和实际开支水平。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预算安排首先应当保障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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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11-13
【发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湘财建[2001]60号【发布时间】2001-11-13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确定,现就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备开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经有权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有权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编制委员会,单独设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组建了负责项目建设的一套班子,在财务和经费上实行独立核算。
建设单位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一套班子负责项目建设,其人员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未改变,则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等不能列入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施工现场补贴、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招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折旧、修理费用)、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以上有关费用均按现行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并实行总额控制。
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等不构成建设项目实体,但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计入待摊投资其他科目,不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5%;工程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2%;工程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工程总概算超过1亿元到5亿元(含5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8%;工程总概算超过5亿元到10亿元(含1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5%;工程总概算超过10亿元到20亿元(含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2%;工程总概算超过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1%(详见附表)。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各市州可在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本地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
六、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有关规定,考虑建设项目下年度实施的
进度,根据总额控制的原则,将下年度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编入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审批部门在审核批准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总投资时,要将建设单位管理费严格控制在上述标准之内。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严格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
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有权停拨、缓拨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九、凡有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含预算划转地方的中央项目、国债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均按上述规定办理,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可比照执行。
中央在湘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办法按中央规定执行,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中央、地方投资的各自比例分别计算。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