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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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培训资料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 付的义务。
2)债务的履行有约定先后顺序。 3)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的能力。 4)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中止履行 2)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3)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 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主张债权 2)追究违约责任
三者关系
债权人
第三人
债务人
1)按约定履行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时,可解除义务; 3)履行不能增加难度。
1)合同受益人,可直接主张 权利;
2)不能直接追究违约责任; 3)无解除权和撤销权。
2.2.3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也就是所谓的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 ——特征:
不安抗辩权的随附义务
1)通知义务 2)举证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 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1)合同债务执行者; 2)只有债务人同意时 才履行。
2.3 合同履行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中止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
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 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规则
2015《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四)提前履行
提前偿还银行的 房地产按揭贷款, 银行有权拒绝吗?
《合同法》第7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终止前。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如:国家 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币值等。
《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
全面履行: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 体 在适当的期限、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地完 成 合同义务(适当履行、正确履行、严格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必胜客续杯慢 免费续杯是“忽悠”
家乐福返包白条鸡冒充鲜柴鸡
麦当劳销售过期食品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 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的结构框架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意义
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全面、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效益。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抗辩与抗辩权: 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要求对方给付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 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生效的10天内 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 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 后即结清余款。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定 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于收款后的第 二天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木 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便立即通知乙公司, 并拒绝支付余款。
《合同的履行》课件
不安抗辩权
总结词
在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 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详细描述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可 以中止履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以 下条件:1)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履行的先后 顺序;2)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能力;3)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先 履行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中止履行,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标的和方式要求
合同履行的标的必须是明确、具体和 合法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的标的和方 式可能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例如建 设工程合同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
合同履行的方式也必须是合法、明确 和可行的,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
合同履行的期限要求
04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
总结词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 权的权利。
详细描述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且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如对方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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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数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果发现数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 事人,并协商解决,以避免造成
不必要的损失。
经济法-合同的履行
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 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16
3、抗辩权
案例分析(2/2)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 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 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 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 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 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 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
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 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
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
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 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
2.纱厂因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不能供货,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 不属于情势变更,故不能免除责任(当然是向纺织厂承担责任)。同
理,纺织厂也就没有免责事由,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13
3、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 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 绝自己给付之权。
的违约责任。
16
3、抗辩权
案例分析(2/2)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 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 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 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 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 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 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
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 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
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
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 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
2.纱厂因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不能供货,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 不属于情势变更,故不能免除责任(当然是向纺织厂承担责任)。同
理,纺织厂也就没有免责事由,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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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 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 绝自己给付之权。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03
理赔注意事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
进行查勘定损和核定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
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04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 件
目录
•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 保险合同履行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保险合同履行的定义
01
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 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范 围,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赔偿责 任。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 定的金额。
03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投保
投保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的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履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合同履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 秩序和稳定。
提高保险业声誉
保险合同履行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提高保 险业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
第4章--合同 履行
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76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 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 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司法解释2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 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 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 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分歧----A方认为根据62条第四项,自己可以随时履
行。B认为61条优先适用。根据61条已有的条款(半 年内分4次发货),在诚信原则指导下进行解释:平 均一个半月交一次货。
• (三)附随义务(60条) • 法律或合同未确定,但是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和交易观念产生的义务。不是给付内容, 目的是弥补合同遗漏和缺陷。 • 附随义务也可由法律予以事先规定,如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 1、注意义务(互相保护,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2、告知、通知义务 • 3、照顾义务(方便债权人接受履行) • 4、保密义务 • 5、协助义务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能履行 之虞
债权 甲 ———————— 乙 债务
债务
债权
先到期
(三)效力 (69条) 1、先履行人可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4、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若无确切证据而中止履 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先到期 未履行
债权 债务 甲 ————————)概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得中止 履行。(也称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或 中途止付权)
《合同法课件》课件
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 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 买他人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该行为。
0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01
02
03
协商一致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合同的诉讼时效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法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性质
合同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 具有规范性和任意性,其目的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01
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基础,强调契约自由和形式主义,但实
际上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02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合同法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逐
渐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雏形。
03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注重保护弱势方利益,并强调公平和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 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 买他人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该行为。
0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01
02
03
协商一致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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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合同的诉讼时效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法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性质
合同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 具有规范性和任意性,其目的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01
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基础,强调契约自由和形式主义,但实
际上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02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合同法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逐
渐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雏形。
03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注重保护弱势方利益,并强调公平和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5讲__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二) 适用条件(成立要件) 1 .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没有履行 抗辩问题。 2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 对方当事人存在没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事 实。 没有履行,无须解释。 瑕疵履行是指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最简单的例子是:我卖给你一筐桃,你一看 全是烂桃, 自然有权拒绝付款。
(二)成立要件 1 . 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后履 行一方有无抗辩权?当然有,合同是商品 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最基本的规则 是,“你不给我,我就不给你”。你不给 我发货,我就不给你货款,尽管你不发货 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你不发货是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我可以免除你的违约责任( 免除违约金、赔偿金等),于我的履行抗 辩权并无影响。
案例: 甲方2007年1月将建搂工程发包给乙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 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 迁走),“三通一平”于2007年6月完成。 乙方2008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 的工作,至2007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 时得以进入 工地。至2008年8月,乙方不 能交工。 请问,乙方是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 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 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 行为是( D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可以产生暂 时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了合 同,行使抗辩权一方也应当恢复履行。 双方 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导致合同的自然 终止。
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双方到银行设立中间安 全账户;也可以提供担保。 如,我把钱放在银行, 你交货,然后银行把钱给你。再如,你交货怕我不 给钱,我把房子抵押给你。
合同签订履行及其风险防范精品PPT课件
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不明确时的判断方式: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 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 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 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 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 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 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 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 实质性变更。
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合同主体
签约时需注意的代理问题: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合同内容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ppt 104页)
(一)发盘的含义
《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 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 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 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卖方——发盘(offer) 买方——递盘(bid)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specific persons)提出
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 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 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 合同。
案例77
6月6日出口公司甲对新加坡公司乙发盘: 薄荷脑3000公斤,每公斤单价CIFC3%新加 坡12.50美元,7、8月船期,6月10日前复到 有效。
乙公司在洽销过程中有三户客商愿意购 买共4500公斤,因此乙于6月9日复电甲公司: 你6日电接受4500公斤,请电确认。
P350
最后一段
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 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个问题作 了灵活的处理。
逾期接受的原因 合同成立 合同不成立
邮寄原因
不表态
表态
受盘人自身原因 表态
不表态
(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采取了大陆法的“到达生效” 原则。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 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接受得予撤回。”
品种研究
供
商业习惯
求 关
销售渠道
系
市场竞争
的 研
消费者心 理等情况
究
价格的研究
(二)对国外市场调研的方法 1、搜集和积累资料 2、分析市场动向 3、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
搜集和 积累资料
分析市场动向
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
《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 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 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 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卖方——发盘(offer) 买方——递盘(bid)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specific persons)提出
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 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 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 合同。
案例77
6月6日出口公司甲对新加坡公司乙发盘: 薄荷脑3000公斤,每公斤单价CIFC3%新加 坡12.50美元,7、8月船期,6月10日前复到 有效。
乙公司在洽销过程中有三户客商愿意购 买共4500公斤,因此乙于6月9日复电甲公司: 你6日电接受4500公斤,请电确认。
P350
最后一段
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 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个问题作 了灵活的处理。
逾期接受的原因 合同成立 合同不成立
邮寄原因
不表态
表态
受盘人自身原因 表态
不表态
(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采取了大陆法的“到达生效” 原则。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 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接受得予撤回。”
品种研究
供
商业习惯
求 关
销售渠道
系
市场竞争
的 研
消费者心 理等情况
究
价格的研究
(二)对国外市场调研的方法 1、搜集和积累资料 2、分析市场动向 3、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
搜集和 积累资料
分析市场动向
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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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 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包括主体、标的、期限、方式等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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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的履行概述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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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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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 雇佣、劳动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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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 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 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 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 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 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1、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 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 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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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 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 除对待给付义务。
3、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 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 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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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 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其一, 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 其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 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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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 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 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 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 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 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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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 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 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 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 等压力;
(四)情事变更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效力
情事变更原则从来是作为以合意说为基石 的近代合同法大原则的例外原则。它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 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当 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预料的事件, 得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结果,恢复 公平状态。编辑ppt10来自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 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当的行驶,而非违约;应受 法律保护,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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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 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 有拒绝自 己给付的权利。
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 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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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三)经济效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时,讲求经济
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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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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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 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 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 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 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 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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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 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 现的行为。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 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2、合同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 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 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 事的变化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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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②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 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
③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 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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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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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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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一效力为 变更合同,第二效力为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并认为如依变更合同方法尚不足以排去不公平 之结果,第二步始应采取使其关系终止或消灭 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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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概述
2、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两者的区别如下: ①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