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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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建筑用地性质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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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距),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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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和管理,并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参与度。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实施步骤、具体内容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城乡规划法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进行详细的解释、补充和说明,以便于对其进行具体实施的一份规定性文件。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法律责任,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步骤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调查研究:主要是对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其具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听取意见:意见征询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制定的重要环节,需要广泛听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多方面的共识。
(3)制定草案:在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草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
(4)公示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出来,征求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最终定稿提供参考。
(5)发布实施:经过多方确认和最终修改后,将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开始实施。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法。
(2)城市和乡村用地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物的布局、高层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生态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城市和乡村规划分析评估、规划编制、公众参与、现场管理和统计监测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4)城市和乡村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5)城市和乡村规划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四、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具有以下重要性:(1)明确任务: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可以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参与规划管理。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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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9898b9e203d8ce2f006623f4.png)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cf4ec547f90f76c660371a4a.png)
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9366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e1.png)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柳州市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柳州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园区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管理职责。
加强工业园区发展,调整和充实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强化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发展的问题。
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园区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对所属工业园区的领导和管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为工业园区发展做好指导及服务工作。
形成多部门联动,市县区联动的格局,推动工业园区稳步快速发展。
第二条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围绕各级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明确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土地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产业建设项目等内容。
推行“以产定地”,为园区后续发展预留土地空间奠定基础。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https://img.taocdn.com/s3/m/01934dafb307e87100f69698.png)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规划总平面及建筑单体〕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设计与审批的标准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我局决定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电子报批工作。
为配合规划电子方案报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 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5年8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我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总平图1、根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我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绘制出地块内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
如果布置全民健身场地和公共活动空间,那么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车场车位室外停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
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室外采用复合式停车,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数。
停车位,分别绘制出符合要求的车位范围外轮廓。
6、主体轮廓〔1〕以粗实线〔1个绘图单位宽度〕绘制出裙房、塔楼、地下室基底的外轮廓,不得将与基底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水箱,建筑层平面剖面图内容的电梯、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2〕架空层、局部公建须说明清楚平面范围及其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
7、建筑附属〔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矩形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8d024f64b35eefdc8d333d1.png)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2007.06前言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面的研究成果,考虑了六安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定共有12章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绿地控制、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村镇建设、附则等。
在执行本技术规定中,请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安徽省六安市规划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定由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规定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规定主要起草人:汪坚强程晖杨春林韩晓东汪海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第五章建筑间距 (12)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建筑高度 (23)第八章绿地控制 (25)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28)第十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1)第十一章村镇建设 (35)第十二章附则 (41)附录一名词解释 (42)附录二计算规则 (46)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52)附录四用词说明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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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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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
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群众的生活质量。
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除了熟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认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广泛宣传,打造城市名片。
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为进一步打造精品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我们已经实施的城市网格化管理,队长就要抓好人员的分配,把工作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
领导干部要起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路段管理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到中队,到个人,做到事事有人做,事事有人管;强化督查,建立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追究。
对工作推不动、问题不解决、领导常批评、群众民反映强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根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安置问题,即方便了市民又从源头上根治了流动摊贩。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
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此我们为各个队都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取证作好充分的准备。
四是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文明执法。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端正自己的行为,在群众心目中树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因此,只有将文明执法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才可以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才会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五是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
规范的执法文书是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保证文明执法的前提和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充分讨论、不断完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装订顺序,确保案件卷宗资料齐全规范,在规范整理文书中体现行政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及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行政诉讼。
柳州市阳台设计及面积计算规定-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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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阳台设计及面积计算规定-t柳州市关于规范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为规范阳台设计和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住宅设计相关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阳台设计及其建筑面积涉及容积率核算方法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阳台设计、建设。
二、阳台的定义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2、阳台按结构形态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三、阳台的界定形式1、凹阳台:单个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2、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单个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3、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凡具有上盖的,无论其名称,符合以上1、2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以上1、2款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对阳台部分面积进行单独计算。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阳台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把关。
七、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建筑不得外挑走廊、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住宅建筑在规定间距内南面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5米。
在规定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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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https://img.taocdn.com/s3/m/831b8b283169a4517723a34d.png)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适量农村居民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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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定稿版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定稿版](https://img.taocdn.com/s3/m/ae9182c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73.png)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定稿版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2.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发展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保证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应运而生。
3.项目目标:通过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可以提前评估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和对环境的影响,为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1.建设用地需求预测:通过分析城市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增长趋势、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预测未来建设用地的需求。
采用建设用地需求预测模型,结合历史数据和预测模型,得出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需求量。
2.土地资源评估: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评估,包括土地质量、土地用途、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采集土地信息,建立土地资源数据库,并进行空间分析,为建设用地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包括土地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气候效应、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模型和数据采集,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建立土地利用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种方案进行综合评价,选取最优方案进行建设用地。
5.建设用地规划:根据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土地资源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利用方案比较评价的结果,编制建设用地规划。
确定建设用地的类型、面积、位置等,制定合理的建设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
三、项目实施方案1.数据采集:通过调查、测量和采集相关的土地资源、经济社会数据等,建立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的数据基础。
2.数据处理和模型建立:将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并采用适当的模型和方法建立建设用地需求预测模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模型等。
3.技术方案测试:对建立的技术方案进行测试和验证,根据项目需求进行改进和优化。
4.技术方案应用:将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应用到实际的建设项目中,为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提供科学支持。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ef52c28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f.png)
眉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15 16: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都市规划有效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原则,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眉山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旳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旳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具体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旳,按已明确旳指标执行;控制性具体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具体规划旳,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旳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旳前提下,经批准可合适调节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畴内旳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旳控制性具体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旳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具体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旳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都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涉及旳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都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旳拟定根据已批准旳控制性具体规划。
控制性具体规划尚未覆盖旳,按已批准旳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都市规划拟定,建设用地重要用途和功能,根据《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旳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具体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旳,按控制性具体规划执行;控制性具体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旳,根据表2旳规定拟定兼容范畴。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4b04bd7deefdc8d376ee326f.png)
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1)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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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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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的地下室等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6.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9.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但在道路宽度40米上(含4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以外各50米范围内,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则上按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
(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六)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5米。
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且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米旧区:24×0.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米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旧区:24×0.6+(较高建筑高度-24)×0.2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米,新区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五)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8倍折减。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六条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和各专业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任何建筑不得外挑走廊、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住宅建筑在规定间距内南面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5米。
在规定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以及北阳台,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
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米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米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