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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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施工
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录
二、总则
三、开工许可证的申请
四、施工过程控制
五、施工质量控制
五、其它
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柏堰科技园道路排水工程招标文件以及该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市政排水沟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和有关设计文件要求编制。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道路、排水工程中雨水管道及污水管道等工程施工。
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
2.1 承包商应在沟槽土方开挖施工放样3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批准。其内容包括:
(1) 开挖场区周围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 计算放样数据;
(3) 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 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 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2.2 沟槽土方开挖开始施工前,承包商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强度,完成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监理审批,其内容包括:
(1) 工程项目概况;
(2) 施工布置图;
(3) 施工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 边坡保护措施;
(5) 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
(6)施工排水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9)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0) 施工安全措施;
(11)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12) 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3沟槽土方开挖开工前,承包商必须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审批。
2.4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报送,监理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
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5 除非承包商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商可即时向监理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将于接受承包商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6 监理人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商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7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包商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 施工过程控制
3.1在沟槽开挖、铺筑石灰土及管材安装等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要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经监理批准后执行。
3.2 沟槽开挖或回填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或填筑的横断面;
(2) 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开挖工作量和石灰土填筑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 进度报量收方资料。
(4) 提供工程各极端和完工后的测量资料。
(5) 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3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可要求承包商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商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3.5工程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商将上述资料和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3.6 沟槽开挖基础面及回填土前的管道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7 承包商要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8 承包商要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每100米取样一组)和方法对沟槽开挖处理后的基础面和回填石灰土进行取样检查,其取样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取样地点,试验结束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及时呈报试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