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3•【字号】穗府[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和《通知》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通知》第一款执行。
其中“外地驻穗单位”包括所有的外来经营单位。
第三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上下班时间“必须是:正常上下班时间”,“ 事故”属非本人主要责任,并取得事故责任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旁证人员的确凿证据。
第四条在各单位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由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认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或现在工作单位有无关系,不论职业病患者是否死亡或是否达到残废评定标准,均属工伤保险范围。
但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前,个体从事此类作业而引起的职业病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条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为因工伤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在生产工作任务中,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求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亡的确认部门。
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八条凡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在受伤当日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下简称《工伤确认表》见附表一),须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二)。
各地工伤赔偿标准
各地工伤赔偿标准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各地工伤赔偿标准表格附件二:各地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条文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岗位原因导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工作未保护而导致的死亡。
2. 赔偿:指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费用。
1. 各地工伤赔偿标准1.1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作能力等级确定,最低按月4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90%。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程度等确定,最低一次性补助金为60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70%。
3. 因工死亡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的家庭每月享受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20%,至死者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最长不超过10年。
1.2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亡丧葬补助:一次性支付丧葬费5000元。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最低一次性补助金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60%。
3. 工伤康复费:根据工伤康复费用和康复进度等确定。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医疗费用、伤残程度等确定,最低不低于职工月工资的20%,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80%。
1.3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治疗费用支付。
2. 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费5000元。
3.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最低按月4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80%。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
2. 附件附件一:各地工伤赔偿标准表格(见附件)3. 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劳社部函[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总结部分省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并经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既是试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住院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安排,目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已列入各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积极探索,完善管理规范。
各地在贯彻《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 2012.7.23.docx 广东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2008.6.23.doc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3.1.doc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5.1.doc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6.doc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9.3.7.doc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3.5.1.doc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5.1.docx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_2006.10.16.doc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12.3.1.doc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5.1.doc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9.1.doc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4.28.doc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1.1.doc 关于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2013.5.1.doc 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 2007.1.1.doc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11.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9.9.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2000.8.2.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3.26.doc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1999.4.1.doc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2003.6.1.doc
备注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假 1991.12.10 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 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和季节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概念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公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000.10.10 2012.6.1 2007.2.25 2004.4.10 2008.3.4 1997.11.3 2000.9.30 2010.6.11 2007.9.5 2011.4.2 2006.7.20 1999.9.3 2002.10.15 1998.7.16 2009.3.1 2003.1.29 2001.3.7 1990.3.23
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
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
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指的是在工伤发生后,员工获得工伤认定后,享受康复治疗的时间限制。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广东省规定的工伤康复治疗期限为180天。
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内,员工可以获得各种康复治疗措施和服务,包括康复护理、物理治疗、康复理疗、康复用具和器材等。
治疗过程中,员工可以得到专业的康复治疗师的指导和监督,以促进伤残程度的恢复和身体功能的恢复。
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内,员工需要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并按时接受治疗。
同时,员工也需要积极参加康复训练和康复指导,提高自身的康复效果,加快康复进程。
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内,如果员工的工伤程度无法完全恢复,导致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仅能从事轻度工作,则可以申请工伤状况稳定期津贴。
工伤状况稳定期津贴的发放期限通常为2年。
如果员工的工伤程度经评估后,确认为高度残疾,则可以申请工伤待遇终身享受。
总之,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为180天,这个期限内是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最佳时间窗口,员工需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并积极参与康复训练和指导。
在康复治疗期限外,员工可以申请工伤状况稳定期津贴或工伤待遇终身享受,以帮助他们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指南
《工伤职工康复申请》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1、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2、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期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即199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现仍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6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4、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1、《广州市工伤职工医疗/职业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病历需复印封面);6、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非伤者本人申请需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可向鉴定受理窗口领取。
注:以上材料必需用A4纸复印。
三、办理时限1、符合条件、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四、收费标准详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三)《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六、领件须知领件时,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直接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资料。
七、受理部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0号一楼大厅邮编:511400咨询电话:84692973、84613515网址:。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
具体包括:(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
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
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
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
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要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补缴欠费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第七节待遇支付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第二节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第二节内部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制度。
在广州市,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类。
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2%、13%、1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等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目录》的实施和调整规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符合《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其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所选择的辅助器具产品费用高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当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服务,并确定合理的费用收取标准,保留产品有关购销凭据、使用记录等资料以备核查,杜绝不合理收费、高价低配、虚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结算支付有关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起至下一版《目录》出台实施前,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医疗保健类等相关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和有关辅助器具行业指导价格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港澳特别行政区劳动者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受伤或致残保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工伤保险,保护劳动者获得受伤或致残保险权益,促进大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主要是保障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依法取得受伤或致残保险权益;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社会保险和其他方式,协助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再就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对象为广东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的劳动者,受雇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以及政府安排、置换工作的临时工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内的受伤或致残,以及未受伤或致残中生活上的有碍健康的环境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等。
第五条劳动者受伤或致残,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在确定其身份和保险关系后,可依法享受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用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比例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用认定支出,由职工所在单位就该劳动者的工作状况等进行确认。
第八条工作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有义务向本省保险经纪机构全面、准确地报告。
第九条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在存续期内接受治疗和康复教育,以及按时获取视力、音聋、非临床职业病等补偿损失金。
第十一条企业和企业职工受工伤的,有义务申报。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向保险经纪机构申请受伤或致残补偿,有权提出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投诉,并有权提出诉讼。
第四章依法律规定受理调节工伤保险案件,应当依法经调节处理。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补偿事宜,凡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免除之外,因故无法承担其责任的,有权向当地保险机构提出诉讼。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粤劳社[2005]74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6-03【实施时间】2005-07-01【时 效 性】有效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条工伤取证费占本项目40%。
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手提电脑、交通费用等);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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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二000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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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粤劳社[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8〕1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简称《支付标准》)已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粤劳社办〔2006〕374号)的规定严格管理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审、认定等工作,并依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试行范本)》(粤劳社办〔2007〕277号)与医疗(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
二、《支付标准》仅限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执行,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康复协议机构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此标准执行。
四、省级工伤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伤康复服务支付标准可在《支付标准》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支付标准》试行期为两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说明《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分为医疗康复服务类(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及其它4类,共224项)、职业社会康复服务类(包括评估、治疗训练2类,共36项)及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类(包括假肢、矫形器、其他辅助器具3类,共116项),共计376项,其中在《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中已有的项目,在备注栏标记其对应编码。
在广州申请工伤康复治疗的流程是什么?
在广州申请工伤康复治疗的流程是什么?不是每一个工伤职员都可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在广州工伤职员申请工伤康复治疗需满足一定条件,还需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流程去申请。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需要哪些条件吧!工伤康复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心理康复和伤残部位功能恢复等内容,其核心是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但不是每一个工伤职员都可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在广州工伤职员申请工伤康复治疗需满足一定条件,还需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流程去申请。
【办事机构】:广州市社保障局及各区市分局【办理期限】:15个自然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申请对象】:工伤职员工伤康复申请条件:1、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2、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4、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5、未实行工伤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6、对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委托参照工伤保险有关标准对受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
工伤康复申请资料:1、《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有关住院资料;4、《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老工伤人员);5、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出具的委托书。
【备注】建筑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还需《用工劳动合同》、《建筑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康复治疗申请流程: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提出申请。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的,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于工伤保险工资标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其中,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公布。
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工伤伤残职工,按照工伤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伤残津贴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通常来说,伤残等级越高,伤残津贴标准也越高。
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也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其次,广州市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康复治疗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州市规定了工伤医疗的报销比例和范围,确保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此外,广州市还对工伤保险的工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享受工资待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也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总的来说,广州市对工伤保险工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受伤或患病期间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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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
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7.05
【实施日期】2002.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
(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州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的,适用本办法。
未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康复对象也适用本办法,康复费用从其统筹地区工伤康复费中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负责工伤康复费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管理。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鉴办)负责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康复
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
第七条工伤康复工作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对以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康复对象,应在其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在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限内,当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恢复至相对稳定状态时,才能进行工伤医疗期(又称医疗终结期,下同)确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早期介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伤康复对象
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九条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且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
(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
(三)被评定为残疾,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