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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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依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及《XX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管理权范围内的
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业务”包括银行账户、现金、存
款、融资、利率、股息分配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XX公司”或“XX公司”为XX 贸易直接管理的法人企业,目前为XX公司有限公司。“三级经营单位”指管理权下的全资公司和合资公司。
第二章资金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XX资金管理目标:以战略为导向,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高资金盈利水平,有效防控资金风险。第六条XX资金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效益优先、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监控。
第三章资金管理体制和岗位责任设定
第七条XX财务部为XX资金统筹管理部门,接受XX集团有限公司及XX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和XX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业务指导,负责制定XX资
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办理以中纺粮贸事业部名义开展的资金业务,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三级经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中纺粮贸 XX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集团及XX贸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同时监控、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流转及管理工作。各三级经营单位应设资金管理专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从责任界定上为第一责任人,不因任何原因产生责任转移。
第十条各级资金审批人须在权限内行使职权,并对所
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超过权限的审批和授权属越权行为。第十一条出纳、资金收付、银行预留印鉴保管和网银密钥保管等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设置原则,形成有效
内部牵制。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在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网络连接的商业银行和与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新增银行账户的需填报OA 由XX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商业银行开户,需逐级上报集团财务
部审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人民币存款账
户,银行账户须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网络连接。
新开银行账户需于 1 个月内办理完成与集团财务公司联
网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集团资金集中
管理范围。完成联网的银行账户,需在联网后 3 个工作日
内开始资金归集,超过集团财务部核定的留存资金额度部分每日归集上收。
第十五条各单位注销银行账户须提前 5 个工作日报集
团财务公司撤销联网手续,并填报OA 向XX财
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不得提供给外单位使用,也不得借
用外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开立“个人卡”。但确因开展
农产品收购业务所需开立的“个人卡”,应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XX审批。办理个人卡时,单位与“个人卡”持卡人应签订合同,以明确个人卡内的资金及与个人卡相关的权益均归属单位。
第十八条“个人卡”应做为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注销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即未在本单位财务
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及资产。“小金库” 具体定义参见《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粮贸易字【2014】54 号)相关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做好每日、每
月末的现金盘点工作,严禁白条抵库。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现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现金
库存限额,严格管理现金开支范围,不得坐支现金;原则上不收取大额现金,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将资金留存在与集团财务
公司联网的资金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包含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等)逃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做好日常运营的资金收支计划,
加快资金周转,做好银行存款余额管理,银行账户不得留存超过正常周转的大额备付金。
第六章融资管理
第一节融资额度核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XX批准
的额度进行融资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有超过核定额度的借款需求,需申
请新增额度,并逐级上报XX贸易财务部批准。
第二节外部融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运营所需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
款的,应事前报XX贸易财务部批准,并在融资过程中接受
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在同等利率条件下须优先在XX贸易有限
公司进行借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及
集团外单位(包括个人)融入资金。
第三节内部融资管理第三十条XX内部融资实行“垂直管理、统借统还、有偿使用”的原则。即内部融资需按管理关系自下而上逐级申请,资金自上而下逐级拨付进行垂直管理。下级单位有资金盈余也可将资金逐级借给上级单位统筹使用。所有内部借款均应定期计息付息。
第三十一条内部借款的资金来源若为从金融机构或上
级单位借入资金,则资金借出单位应按照从金融机构或上级单位实际借入利率确定借出利率;若为自有资金借款(不含从金融机构及上级单位借入的资金),借款利率应参照同期金融机构相同期限贷款利率。
若资金借出方借出利率高于借入利率或用自有资金借
出,资金借出方应按税法规定就收取的利息收入计提和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XX内部融资范围限于XX贸
易总部与XX之间、XX与下属三级
企业之前。三级级经营单位之间、各三级经营单位下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