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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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作出一种对己不利的决定。 1.2.2 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劳动力市场上的工人遵守效用最大化的原则,然而由于对工种限制的存在,进城的农民工只可能从事诸如脏、累、差的工作,所得工资并未完全反映出农民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整体评价。对于农民工而言,噪音,污染是一种负效用,超负荷的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1.2.3 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赚取超额价值,要求工人加班,然而却不支付加班费。 1.3基本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形同虚设。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农民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1.4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国家据此特别制定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事件在
报纸上时有报道。 1.5职业培训参加率低目前, “民工潮”中的农村劳动力出现素质普遍偏低的现象。其职业教育明显滞后,农村实用型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职业能力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客观基础,职业培训的缺失间接使其劳动权受到损害。 1.6社会保障机制体系滞后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以上权利形同虚设。2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2.1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2.1.1 .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有1亿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打工,他们当中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近几年虽然有向年轻化、高素质化发展的趋势,但仍改变不了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的面貌。文化教育水平低,劳动能力不高,这些使得其劳动价值低廉,其就业范围也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这使得其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相当的低微。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淡薄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1.2 组织化程度低、基于农业劳动相对独立地承包土地,相互间协调性较少等特点,他们之间的群体结合更多的是感情的联系,不象城市的基于利益的群体结合。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说,一开始农民工就不具备提出签订完备合同要求的资格,
这就为雇佣者利用法律漏洞随意践踏农民工权益借故拖欠工资,借故辞退农民工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农民工进城后,暂住地政府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唯一能做的就是办证与收费,并未真心实意地帮助农民工成立维护自己权益的组织。因此,农民工的管理一直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农民工没有表达自己意思的正规渠道,农民工的组织仍只是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更多的是基于感情因素,非法律团体,不同于工会,党组织。可见即使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组织,由于这类组织在政治上的无权,将导致其在经济利益的斗争上必定是软弱无力的。 2.2 社会原因 2.2.1 社会体制的原因、农民虽然能够进城务工经商,实现职业上的转换,成为“农民工”,但是仍然保留着农村户口,因而仍然被排斥在以城市户口为基础的城市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工从身份来讲是农民,从职业角度来讲是一名工人,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农民的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
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城镇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不断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逐渐减弱。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的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同时,农村政府因农民工是拥有承包地的农民,也对农民工课以各种税费义务,对农民工的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
另外农民工又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城市政府对农民工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给农民工予帮助。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