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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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对比_Cay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对比_Cay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对比-Cay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高管层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部门以上管理干部。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司章程第九章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总经理提议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总经理可随时召开专门会议。

(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3)牵涉公司全局性工作又必须作出决议时;(4)部门以上领导提议时;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一)公司董事会;(二)公司监事会;(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经理办公会会议由办公室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

办公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办公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文件全资料)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文件全资料)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三会一层权责制度

三会一层权责制度

三会一层制度通常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实行“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对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会一层”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又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遵守内部各项具体规章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组织架构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均纳入各相关权力机构或权利主体的议事范围,并由全体董事依法依规行使各自职权。

三会一层权责和议事规则

三会一层权责和议事规则

三会一层权责和议事规则一、三会一层权责三会一层是指企业中的三个会议和一个层级,即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经营管理层。

每个会议和层级都有其特定的权责和职能。

1. 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务并监督企业的运营。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 选任和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监督企业的运营,确保企业合规和良好治理;- 审议和决定重大投资、融资和并购事项;- 审核和批准企业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2. 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股东权益和企业利益。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检查和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 监督企业的合规和风险管理;- 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的改进和发展;- 保护股东权益,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

3.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职工代表机构,负责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具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 表达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诉求;- 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保障职工权益;- 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 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4. 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管理人员具有执行权和管理权。

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包括:- 负责落实董事会的决策和指示;- 组织和实施企业的运营计划;- 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业务;- 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 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运营风险。

二、议事规则为了保证会议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各个会议应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以规范会议的进行和决策的过程。

1. 会议议程:会议应提前确定议程,明确会议的目的和议题,确保会议的讨论重点和方向。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一、会议组织机构
1、主席:负责主持会议,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发表会议意见。

2、记录者: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并准备会议记录文件。

3、投票代表:负责代表他们单位投票。

4、会务秘书:负责准备会议资料、抽签等会务工作。

二、召开会议
1、会议召开前,会议组织者须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议题发送给会议参加者。

2、会议应当按照抽签程序及先后顺序依次发言。

3、会议应当遵守会议议程,及时讨论会议议题。

4、会议召开时,主席及记录者应当落实任职责任,张贴会议议程及议题,并发表会议开始宣言。

三、会议过程
1、会议开始时,参会者应当抽签先后发言,主席及记录者负责记录会议过程。

2、投票代表应当根据其所代表的单位的意见投票。

3、会议组织者应当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尽量满足各方意见。

4、会议过程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聪明才智,主持人有权把握会议节奏,不断提高会议的效率。

四、会议结束
1、会议结束时,会议组织者应当做好总结工作,对会议的经过做出总结,并作出提议。

2、会议结束后,参会者应当按照主席的指示顺序离场,以示尊重。

公司治理:三会一层

公司治理:三会一层

公司治理:三会⼀层公司治理:三会⼀层三会是指:股东会:公司最⾼权⼒机关,最终决定权、控制权;董事会:公司经营决策机关,决策和监督;监事会:公司监督机关,法定常设机构。

⼀层是指:⾼级经理层:执⾏层,负责公司⽇常经营管理。

《公司法》对三会⼀层的具体职责有明确规定:股东会主要职责:(⼀)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主要职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执⾏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要职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级管理⼈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对董事、⾼级管理⼈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
会议事规则是组织会议有效运行的基础,规定了会议的程序和安排,以及参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它也是管理会议的重要文件。

它涵盖了会议的程序、安排、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所有组织会议的一方都必须遵守。

一下是关于三会议事规则的经典版:
一、权利义务
(一)组织者应主持和组织会议的召开,建立会议工作机制,提出会议议程,制定会议记录,提交会议决议,完成会议要求,定期报告会议进展,实施会议决议,并保护会议的财产安全。

(二)参会者应主动遵守会议细则,尊重会议决议,参与会议讨论,提出有效建议,完成会议职责,有效实施会议决议,并及时汇报会议进展情况。

二、应邀出席
(一)参会者应通过正规渠道受邀出席会议,在会议开始前填写参会登记表、提交回执卡,签署入会协议。

(二)参会者应按照会议要求进行队形安排,尊重会议礼仪,穿着整洁得体,尊重组织者和他人的言行,严格遵守会议规定。

三、会议细则
(一)在会议期间组织者需保持会议秩序,让参会者有序发言,引导讨论,整理会议记录,及时记录会议结论,汇报进展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之三会一层

公司治理结构之三会一层

公司治理结构之三会⼀层
公司治理结构之三会⼀层
1、股东会:公司的最⾼权⼒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体现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章程设计:
(1)增设股东会的职权
如⾦额超【】万元的重⼤对外投资计划、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引⼊战略投资⼈、决定股权融资、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并购决议、制定三会议事规则等。

(2)股东表决权制度(如特别事项的⼀票否决权)
(3)约定股东会召集程序
(4)议事⽅式和表决程序
2、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

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标和重⼤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公司、职⼯的权益。

(董事会职权的章程设计:
(1)聘请审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
(2)购买或处置重⼤资产
(3)公司对外担保
(4)关键雇员的聘⽤与解聘
(5)实施股权激励
(6)制定总经理⼯作规则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以公司章程⾃由约定执⾏董事的职权,⽽不必照搬第四⼗六条的规定。


3、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职代会选举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监事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为发挥监督作⽤。

4、经理层:公司战略、决策的执⾏机构,由董事会聘任,⼀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是公司经营者、执⾏者。

5、法定代表⼈:代表公司执⾏职务,法定代表⼈的⾏为即为公司⾏为,⽆需特别授权。

三会一层制度

三会一层制度

三会⼀层制度⼀、三会⼀层的内涵?三会⼀层结构模式就是指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要求公司必须建⽴三会⼀层,⼀个公司为什么要有这么多机构的设⽴?就是为了产⽣⼀种权⼒的制衡,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期望保持公司权⼒的平衡和制约。

从公司的⾓度来讲,如果⼀个权⼒不受到制约,公司的治理当中不存在制衡因素的话,可能会决策的⾮常快、效率⾮常⾼。

但是⼀旦发⽣错误,它带来的后果可能也是毁灭性的。

那么在制衡的制度下,可能在效率上、把握商机的灵敏度上会慢⼀些,但它可以尽量保证不出错。

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分配三会⼀层的权责,是⼀个难题,必须根据公司所处⾏业特点,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在充分考虑各⽅利益的基础上寻找能够使公司决策最佳的平衡点。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权⼒机构,也是表意机构。

董事会或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代表机构。

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检查监督机构。

经理即公司的⾼管⼈员,是在董事会控制之下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业务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平⾏⾪属于股东会并向其汇报⼯作。

三会之间可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那三会⼀层这⼀公司治理基本模式就体现了三权分⽴、分权制衡的思想。

⼆、三会⼀层内容?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针对股东最关⼼也是实⽤性最强的三会⼀层的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设计,重点谈下企业以后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先说⼀下股东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六条的规定,确⽴了股东会作为有限公司权⼒机构的法律地位。

股东会相对于董事会、监事会是处在⼀个核⼼的位置。

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并、分⽴、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内部最⾼决策。

召开股东会议的⽬的是讨论公司的重⼤事项,并就该事项做出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通过全体股东的表决⽽形成的股东会的意思表⽰,每个股东通过⾏使表决权,分别进⾏各⾃的意思表⽰,对这些各⾃独⽴的意思表⽰,适⽤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股东的集体意思。

股东会作为股东意志转换为公司意志的中介,不仅掌握着公司的⽣死存亡,更是有权决定由谁来代表⾃⼰⾏使公司的管理权。

三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公司治理理事会交由董事长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

2、召集人应于1个月前把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
资料发送给所有董事、监事或邀请其他顾问参加会议。

3、在会议的召开前,应派员通知所有应到者,并使用合理的方式,
为参会者准备会议资料并将之送交。

4、如召集人无法参加会议,应委派另一董事、监事代理召集人职务。

二、会议程序
1、会议应由召集人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逐一进行讨论。

2、台上讨论时参会者按先后顺序发言,一人发言时不可打断,发言
者应停顿,由参会者汇总和整理,最后由主持人结束。

3、在会议讨论完毕之后,由召集人提出讨论结论,由签字人签字确认。

三、会议记录
1、会议记录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各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结论,所
有董事、监事、顾问签署记录。

2、会议记录应由会议组织者保存,并作为公司治理决策文件使用。

四、董事会行为规范
1、董事应本着公正、客观、合法、有效的原则,尊重各方面的利益,以团队协作的态度履行各项职责。

2、董事会行为应有礼貌,遵守会议秩序,尊重其他参会者的意见,
不恐吓、人身攻击、挑衅他人。

3、董事会应确保参会者的自由表达。

三会一总议事规则

三会一总议事规则

三会一总议事规则
哇塞,今天咱就来唠唠这“三会一总议事规则”!
就好比说开班会吧,大家都知道得有个规矩,不然不就乱套啦!这“三会一总”也是一样的道理呀!比如小组会,那每个人都得发言吧,不然咋讨论出好点子呢?就像做饭,总不能一个人把所有事都干了,其他人看热闹吧!
再说说部门会议,总不能没头没脑地乱讲一气呀。

得按照一定的次序,该谁发言谁发言,这才有效率嘛!就好像跑步比赛,都得在自己的跑道上跑,不然不就撞一块儿啦!
还有公司大会,那更是得有规矩,不然那么多人咋能高效沟通呢?这就好比是一场大合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声部,得按谱子来,才能唱出美妙的和声呀!
最后这“一总”呢,就是把所有的信息汇总起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不就跟拼图一样嘛,把一块块小碎片拼成完整的画面!
总之啊,这“三会一总议事规则”可太重要啦,能让事情顺顺利利地进行下去,咱可都得好好遵守才行呀!。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 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 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于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壹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壹)决定公司运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方案;(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且、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壹次,且应于上壹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俩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壹)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壹时;(三)单独或者合且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之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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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托人。

第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五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提案第十七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年度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前七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不足七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

第二十一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四章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反馈提议股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并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每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定。

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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