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当事人28页PPT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毕业论文.doc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为。
解释:区分意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需是有偿的或必需
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特点:(1)主体两个以上(2)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
是无偿的。如买卖是有偿的,赠与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商
赠与、酬劳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
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见以上行为无效。(2)当事人超越经营
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背国家限制经营、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实行一个特定
为。
律行为。典型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4)主见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的情形有三种: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中免除、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无偿转让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时,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需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
事法律行为。
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
免除债务、托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采取何方式 注意:现代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区分的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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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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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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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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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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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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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 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 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于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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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 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是 行为人意思表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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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否 法律规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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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是什么
合同⽣效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是什么我们都知道,现在企业和个⼈的经济活动离不开合同,凡事都需要签订个合同来约定内容,明确责任。
合同也不是双⽅签署了就⽣效的,需要⼀定的条件。
那到底是什么呢?今⽇店铺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是什么⼀、合同⽣效的形式要件合同⽣效包括两种情况:⼀是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这是合同⽣效时间的⼀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合同成⽴的时间就是合同⽣效的时间。
⼆是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批准、登记时⽣效。
三是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效的实质要件1、⾏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以⾃⼰的⾏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为能⼒的⼈才有资格订⽴;不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的⼈所订⽴的合同为效⼒待定的合同。
但不具有相应民事⾏为能⼒的⼈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订⽴合同。
2、意思表⽰真实意思表⽰真实是指表意⼈即意思表⽰的⾏为⼈的表⽰⾏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的效果意思,即当事⼈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致即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的和合同的内容⽽⾔的。
合同的⽬的是当事⼈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种效果。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合同⽣效是指什么意思是指已经依法成⽴的合同在当事⼈之间产⽣⼀定的法律约束⼒,亦即法律效⼒。
合同⽣效意味着双⽅当事⼈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的义务;任何⼀⽅不得擅⾃变更和解除合同;⼀旦当事⼈⼀⽅不履⾏合同规定的义务,另⼀⽅当事⼈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效后,对合同当事⼈之外的第三⼈也具有法律约束⼒,第三⼈(包括单位、个⼈)均不得对合同当事⼈进⾏⾮法⼲涉,合同当事⼈对妨碍合同履⾏的第三⼈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6·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有()。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借用合同D.保证合同E.抵押合同【答案】DE【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选项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2)选项E: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012·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答案】C【解析】(1)选项A:“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你”——遗赠扶养协议;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您“养老送终”才行,须双方达成合意,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选项B: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往往并非赠与财产的相当对价,即所附的义务价值小,赠与的财产价值大,因此,仍作无偿行为对待。
(3)选项D: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成为配偶、养父子等等),甲为乙向A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甲、乙之间或甲和A银行之间并不因此发生身份上的变动,只是A银行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已。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3.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生效要件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②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③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⑤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讲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注意: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若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为民事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而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它的成立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要生效,就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一种特殊形式,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成立)四、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及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52条)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点:违法性国家干预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性2.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52条)(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例如,云南某商贸公司与香港一商人李某签订一购买白砂糖的合同,买方为商人李某,卖方为商贸公司。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当事人
为了适应调整涉外代理关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在1987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合同(应该包 括代理合同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首先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 同准据法的时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该适 用的法律,对于涉外代理合同一般应该适用代理人 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
代
理
意定代理法律关系示意图
本 人
委托关系
(内部关系)
代 理 人
代理权限内所为 的具体法律关系
(外部关系)
第 三 人
后果关系
(外部关系)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
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 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 领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 制度。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
理
国际私法上,代理因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而被称为涉外代理 或国际代理。这种代理,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 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者代理人以本人的身 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 托,代表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它与国内代理 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节
一、时效及其法律冲突
时
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 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第三节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时
效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时效问题为实体法问题, 因而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时效所属民事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3、4、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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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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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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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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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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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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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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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成立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如为要式行为还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 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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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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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经营范围决 定);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真实);3、不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 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包括:口头、 书面、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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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物 行为 人格利益(如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等) 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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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人 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 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如合同)、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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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 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具体规范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 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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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内容本身是确定的,无须再援引或 参照其他规范)、委任性规范(内容不确定,只 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 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与准用性规范(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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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的方面看,分清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就 是要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 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区别开来。
➢ 原则上,经济、政治行为等大多受到或应当受到
法律的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或出于立法政策
的考虑,法律对此没有予以调整,这样在法律行 为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律行为。
研究法律行为主观要件,首先就在于考察这些行为意思 (意志)诸要素的法律意义 。
动机本身不是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例如在刑法中,动机
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仅是量刑时参考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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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
➢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者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 结果的主观意图。 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给予行为规定性。 在刑法中,行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据之一 。 在民法中,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对其目的直接或间接 的、真实或虚拟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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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他/她的活动和行为的社 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 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 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 ➢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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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由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 合法行为会受到国家肯定、承认、保护、奖励;违法行为 会受到国家否定、取缔、处罚、制裁。 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 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 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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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 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 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也有必要受到 法律的调整。
民法第六章A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民事行为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共同具备的成立要素。
条件如下: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行为标的。
2、特殊成立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A、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愿相一致。
C、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违法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比如有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三、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行为。
A、所附条件的特征a、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b、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
c、条件当事人自己确定而非法定。
d、条件必须合法。
e、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A、接触条件和延缓条件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这种法律行为中,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B、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产生效力的条件。
《法律行为》幻灯片
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 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 2 种类 • 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 行为等 • 3 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 • 〔1〕法律规定性 • 〔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 • 〔3〕行为的程序 • 〔4〕行为的时效
《法律行为》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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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 〔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 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根本分类
•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 〔一〕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 行为。 • 〔二〕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 〔三〕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 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 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
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
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行为意思〔意志〕
• 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到达目 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 要、动机、目的。
• 〔二〕行为方式〔手段〕
• 这是指行为人为到达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 中包括:行动的方案、方案和措施;行动的 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 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 〔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 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 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上还必须 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律行 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摘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
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
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
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
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
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
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
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
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
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
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①,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什么
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是什么民事法律⾏为是属于法律⾏为,既然是法律⾏为,就需要具备⼀定的法定条件,只有法定条件成⽴,民事法律⾏为才会是⽣效的⾏为,否则在法律层⾯上就会被认定为⽆效⾏为,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是什么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也较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民事法律⾏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通常分为⼀般成⽴要件和特殊成⽴要件。
民事法律⾏为的特别成⽴要件,是指成⽴某⼀具体民事法律⾏为除需具备⼀般成⽴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
如要物⾏为和要式⾏为。
对于要物⾏为,如“实践⾏为”、“践成⾏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要件;从⼤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我国的《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要式为要件的有遗嘱⾏为的书⾯形式、婚姻⾏为的登记形式等。
明确的规定了遗嘱⾏为的书⾯形式。
法律⾏为的成⽴应具备⼀定的形式或⽈⼀定的外观,否则不⾜以被外⼈所知晓。
法律⾏为的外观,可以是⾔语、书⾯、视听资料抑或是⾏为动作,⽐如在某些边远⼭区的牲畜交易中,就是单纯地通过各种约定俗成的动作来完成的。
法律⾏为⽆论采取何种外观,都应完整明确地表述法律⾏为的内容,⽽不应残缺不全。
但是就实质⽽⾔,法律⾏为的成⽴是当事⼈意志⾃由的范畴,或⽈意思⾃治,在合同中即谓合同⾃由。
⾃由是指法律⾏为的内容的创设依当事⼈⾃主⾃愿。
当事⼈参与民事活动借助于法律⾏为,其内容的表达应明确完整,但不应对其苛求完美。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时间仓促、路途遥远、知识⽋缺或其它可原谅的疏忽导致形式上的缺失,也应根据诚信原则、交易惯例、或者特定的情势探求其真意,合理地推定成⽴。
在某些情况下,还应依补充性法律规范予以补救。
例如合同履⾏时间不明确的或履⾏地点不明确的,可根据相应的法律予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