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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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物权法第二章PPT学习教案

物权法第二章PPT学习教案
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 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 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括:成立上的排他与实现上的排他。 内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权不能并存,否则 可并存,但有物权位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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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一是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二是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但也有
物权法第二章
会计学
1
第二章 物权概述
引读案例 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 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信用社 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履行期届满,冯结清 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为此,信用 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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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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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主体上的特性。 2.支配性。内容上的特性。 3.特定性。客体上的特性。 4.绝对性。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5.排他性。效力方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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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 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 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 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 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 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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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导言: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在民法典第二编中,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二编中的物权概念、种类、取得、内容和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物权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1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且其他人必须尊重并承认。

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绝对性:权利人的物权一经建立即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侵害或干扰;2)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享受权利人的物权;3) 不可分割性:权利人的物权不可分割,每个物权只能对应一个权利人。

1.2 物权的基本要素民法典规定,物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是享有物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人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非权利人。

2) 客体:是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不动产或动产等。

3) 内容:是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和获取方式2.1 物权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主权利和附属权利两种。

1) 主权利:权利人有关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和处分权利。

- 担保物权:权利人将自己的债权担保给债务人,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物给予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2) 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权利的一部分,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其他附属权利。

2.2 物权的获取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占有、约定、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等途径实现。

1) 占有: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具备占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占有方式获取物权。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3、主物与从物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第一节概述一、物——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许多民事权利都以物为客体,并且物权法律关系直接以物为客体。

在我国,物常被称为财产,其可以被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可以为权利客体。

并不是任何物理学意义上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的客体,物须具有非人格性,故人体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但人体的器官如从人体分离出来后,则可以为物权的客体,如抽取的血液。

而且在生活习惯上,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牙、假肢等,应视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格,从而不能作为物,但如其与人体相分离,即可被视为物。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如果某物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则在法律中将无任何实际意义,其将仅能够作为物理学或哲学意义上的物而存在,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另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否则其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必须是特定物。

在法律上,特定物与种类物相对应,特定物即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物所代替的物,而种类物则是具有共同特征,能够为同类物所代替的物。

因物权在性质上是支配权,如果其客体不特定则物权人将无从支配,故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

当种类物已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其即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必须是独立物。

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来而独立存在的物。

[1]传统民法强调独立物应当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但这种观点已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

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的物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但根据交易观念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性的物,其虽在物理上不具有独立性,也不妨成为独立物,并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二章 物权总论.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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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总论物权概念物权分类物权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导入性问题】甲从乙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乙在两个月后交货。

在生产商将该汽车运往乙的营业场所的过程中,丙肇事致该车严重受损。

甲没有按时得到自己订购的车,于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问,甲的主张是否合理?甲向乙借款三万元,为担保还款,甲将其“劳力士”手表一块交给乙设立质权。

乙不慎将该表遗失,为丙所拾获。

问,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要求?甲能否?甲、乙各拥有A、B两块相邻的土地,乙为方便进入自己的B块土地,与甲约定,每年给甲若干补偿,而甲则允许其在A块土地上穿行。

后甲将A土地出卖给丙。

乙向丙提出通行要求,丙表示拒绝。

问,依法理,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与甲应设定何种权利,才能确保其在A土地上通行的权利?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的抽象性物权概念的法系性大陆法系国家特有之概念,英美法无此法律范畴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人之诉到现代法上的物权/债权物权之概念,各国民法鲜有规定,多由学说界定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8页)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史尚宽,民法物权,第7页)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1页)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69页)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83页)主观意义上的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12页)《物权法》第3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定义之解析物权系财产权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物权是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项物权以一个具体的物为客体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二、物权的特性直接支配性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支配性导致物权的排他效力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抵押权对世性(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排除妨碍的主张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及立法例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债权(如合同之债)的类型之所以无须法定,是因为它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3.物权的客体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2.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优先权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 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 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 2.优先受偿权。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3.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 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 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三、物权的种类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地上权、地 役权、永佃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两者的区别是: (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 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既可直接 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 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 (二)物权的取得 • (三)物权的消灭
六、物权的公示
• (一)概念: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 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享有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占有
变更
登记变更 交付
•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七、善意取得制度
•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 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 •
四、物权的效力
• (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 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 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 力。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物权

第二章物权


☆第二章 物权
一、什么是物权 二、所有权 3、所有权的消灭 ▲含义 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 权 原因和 ▲原因和种类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第二章 物权
何女士家的房门与邻居家邵先生房门紧邻, 度角, 何女士家的房门与邻居家邵先生房门紧邻,成90度角, 家的房门与邻居家邵先生房门紧邻 度角 多年来相安无事。 多年来相安无事。 今年5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 今年 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原有老式防盗门 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 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且私自将门外挪7厘 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且私自将门外挪 厘 米左右。何女士及其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 米左右。何女士及其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 就会撞到正在出门的人身上,造成身体伤害。何女士建议对 就会撞到正在出门的人身上,造成身体伤害。 方更换防盗门或将门改为向里开,但遭到对方拒绝。 方更换防盗门或将门改为向里开,但遭到对方拒绝。 于是,何女士将邻居诉至法院, 于是,何女士将邻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邵先生重 新设计房门,将房门改为内开式, 新设计房门,将房门改为内开式,停止对何女士正常生活出 行造成的侵害,赔偿由于本案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 行造成的侵害,赔偿由于本案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 等损失。 等损失。
▲这幅画该属于谁?王某应该怎么办? 这幅画该属于谁?王某应该怎么办?
☆第二章 物权 第二章
一、什么是物权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2、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1)取得方式 )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

民法物权总论

民法物权总论

登记效力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 同的效力。 同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 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 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 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 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设立赔偿基金 责任类型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其他行为造 成登记错误的; 成登记错误的;
五、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 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 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 动产交付 意义;时间;方式。 意义;时间;方式。
不动产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 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
所有权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处分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一万元左右。8月1日, 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 登记;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 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 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丁拒付修理费,故戊 将音响扣押下来,两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 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
(2)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下例。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权的平等性而言的。
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 企业法人100万元整,一年半前欠丙企业100万元 整,一年前又欠丁企业100万元整,问乙、丙、丁 的债权应如何实现?
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一栋楼房)100万元整, 两年前甲欠乙企业法人100万元整,一年半前欠丙 企业100万元整,一年前又欠丁企业100万元整, 但一年前甲乙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 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债权应如何 实现?
案例: 张某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 三月,孩子把张某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 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张某 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 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 怎么能退呢?请问,张某可以要求买方返 还手表吗?
案例: 方某在浴池洗澡,不慎将金戒指丢失, 有人看到金戒指被胡某拾到,方某向胡某 索要金戒指时,胡某承认戒指是拾到的, 但不肯归还方某,并说:“有丢的,有拾 的,谁拾到是谁的。”
含义:即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成立两个以 上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表现: (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 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 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 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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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追及物的所在, 而直接支配其物
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简单之事实构成:甲拾获乙的手机,拒不返还 问:甲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权思维方式
意义: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
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民法物权论,第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8页) 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史尚 宽,民法物权,第7页) 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 利(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1页) 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69页)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 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 财产权(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83页) 主观意义上的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 地位(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12页)
诉讼,要求得到奶牛
二、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此系物权排他性的问题 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 具有优先于后成立之担保物权的效力 例:甲有屋价值100万元,向乙借款50万,并以该屋设立抵押; 后甲又向丙借款30万 ,仍以该屋设立抵押。届期,甲对两 项借款均不能清偿。由于金融危机,房价爆跌,该屋变价时, 仅得60万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只要坚持
物权和债权的二分,就有必要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完全物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类,或者对自有物 与他人之物的权利; 自物权:对自己之物享有的权利(所有权)
对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概念的抽象性 物权概念的法系性
大陆法系国家特有之概念,英美法无此法律范畴 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人之诉到现代法上的物权/
债权
物权之概念,各国民法鲜有规定,多由学说界定
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姚瑞光,

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 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
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物 权法》上的四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 权、质权、留置权
【导入性问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其价值200万的厂房A为乙设立抵押权,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银行贷款80万,问:甲还能否以厂房A 为丙设立抵押权?
甲、乙分别是A、B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与乙约定,为了B 块土地的利益在未来20年内甲不在A块土地上兴建高层建筑;后,甲因 向丙借款而将A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丙设立抵押权,问:对于已 设立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还能否为他人设立抵押权?如果可以, 则如何界定地役权人的权利与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二章 物权总论
物权概念 物权分类 物权效力
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
【导入性问题】
甲从乙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乙在
两个月后交货。在生产商将该汽车运往乙的营业场所的过程 中,丙肇事致该车严重受损。甲没有按时得到自己订购的车, 于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问,甲的主张是否合理? 甲向乙借款三万元,为担保还款,甲将其“劳力士”手表一 块交给乙设立质权。乙不慎将该表遗失,为丙所拾获。问, 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要求?甲能否? 甲、乙各拥有A、B两块相邻的土地,乙为方便进入自己的B 块土地,与甲约定,每年给甲若干补偿,而甲则允许其在A 块土地上穿行。后甲将A土地出卖给丙。乙向丙提出通行要 求,丙表示拒绝。问,依法理,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与甲 应设定何种权利,才能确保其在A土地上通行的权利?
治(例如,地上权的期限、地租等)
(四)效果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行为 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5条的立法缺陷
如该设权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如,债权
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
例如,台湾民法842条第一项:“永佃权之设定,
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
(五)检讨 人类智慧的局限性、立法的滞后性等 解决:习惯法包含说;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说(如新 生物权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对物权法定主义从宽 解释。例如,台湾司法实务中对最高额抵押的解释 确认)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按权利的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区分; 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权利物权:存在于权利上的物权 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成立要件、效力和得丧变更的不同——动产占有(动 的安全)、不动产登记(静的安全)
《物权法》第3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定义之解析
物权系财产权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 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 物权是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项物权以一个具体的物为客体 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 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 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第四节 物权变动
一、意义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与消灭; 发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 数个担保物权共存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一物两卖)
奶牛的困惑:我到底跟谁啊?
9月10日,张三与李四订立
奶牛买卖合同,价金6000 元,约定张三于9月15日交 付
9月12日,王五以8000元的
报价提出向张三买牛,双方 立即成交,货款两清
李四提出异议,向法院提出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并被其他物权所依附的物权
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
役地之上的权利)
区分意义:从物权与主权利共命运
(四)其他分类 意定物权、法定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 权) 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 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关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术语之选用
主要包括三种权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债权)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32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求确认权利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 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 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8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 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 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
物权) 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排除妨 碍的主张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意义及立法例
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
自行创设 立法例
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 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 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
二、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 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 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 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 而生影响 支配性导致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抵押权
对世性(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立法理由 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 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 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的基础,保证交易 的安全 债权(如合同之债)的类型之所以无须法定, 是因为它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原则 上不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如果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
物上又有物权存在,则无论该物权是否成立 于债权之先,均具有优先于该债权的效力
一物两卖事例的进一步分析
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债务人破产情形下的取回权与别除权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


甲遗失手机,被乙拾得;乙将该手机赠与丙;甲在丙处发现自己遗失的 手机,遂向丙要求返还,丙则已该手机系受赠取得,而且自己与甲之间 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返还,问:甲能否向丙要求返还?如果丙是 在不知该手机系甲之遗失物的情况下从乙处购买了该手机,则甲能否向 丙要求返还?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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