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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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3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定义之解析
物权系财产权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 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 物权是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项物权以一个具体的物为客体 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 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 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民法物权论,第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8页) 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史尚 宽,民法物权,第7页) 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 利(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1页) 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69页)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 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 财产权(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83页) 主观意义上的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 地位(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12页)
二、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 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 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 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 而生影响 支配性导致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抵押权
对世性(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
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追及物的所在, 而直接支配其物
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简单之事实构成:甲拾获乙的手机,拒不返还 问:甲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权思维方式
意义: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
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按权利的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区分; 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权利物权:存在于权利上的物权 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成立要件、效力和得丧变更的不同——动产占有(动 的安全)、不动产登记(静的安全)
关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术语之选用
主要包括三种权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债权)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32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 求确认权利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 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 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 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8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 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 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物权变动
一、意义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与消灭; 发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
第二章 物权总论
物权概念 物权分类 物权效力
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
【导入性问题】
甲从乙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乙在
两个月后交货。在生产商将该汽车运往乙的营业场所的过程 中,丙肇事致该车严重受损。甲没有按时得到自己订购的车, 于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问,甲的主张是否合理? 甲向乙借款三万元,为担保还款,甲将其“劳力士”手表一 块交给乙设立质权。乙不慎将该表遗失,为丙所拾获。问, 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要求?甲能否? 甲、乙各拥有A、B两块相邻的土地,乙为方便进入自己的B 块土地,与甲约定,每年给甲若干补偿,而甲则允许其在A 块土地上穿行。后甲将A土地出卖给丙。乙向丙提出通行要 求,丙表示拒绝。问,依法理,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与甲 应设定何种权利,才能确保其在A土地上通行的权利?
(三)内容 类型法定:物权的类型由法律规定。但并非封闭的 体系,立法可以规定新的物权类型,唯在立法确认 前,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比较:债权合同的类型自由(“契约自由”)
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的物权内容
相异的物权类型(例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 “质权”)
基本要素方面的法定。当事人仍享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自
治(例如,地上权的期限、地租等)
(四)效果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行为 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5条的立法缺陷
如该设权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如,债权
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
例如,台湾民法842条第一项:“永佃权之设定,
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
(五)检讨 人类智慧的局限性、立法的滞后性等 解决:习惯法包含说;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说(如新 生物权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对物权法定主义从宽 解释。例如,台湾司法实务中对最高额抵押的解释 确认)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并被其他物权所依附的物权
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
役地之上的权利)
区分意义:从物权与主权利共命运
(四)其他分类 意定物权、法定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 权) 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 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如果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
物上又有物权存在,则无论该物权是否成立 于债权之先,均具有优先于该债权的效力
一物两卖事例的进一步分析
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债务人破产情形下的取回权与别除权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三种观点
肯定说 否定说
折中说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无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 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互不相容
的物权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后手取得
所有权,意味着前手丧失) 就他物权而言,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互不相 容的他物权
不影响排他性的几种情形
多数人享有一个物权(共有)
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 数个不相排斥的他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 数个担保物权共存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一物两卖)
奶牛的困惑:我到底跟谁啊?
9月10日,张三与李四订立
奶牛买卖合同,价金6000 元,约定张三于9月15日交 付
9月12日,王五以8000元的
报价提出向张三买牛,双方 立即成交,货款两清
李四提出异议,向法院提出
甲遗失手机,被乙拾得;乙将该手机赠与丙;甲在丙处发现自己遗失的 手机,遂向丙要求返还,丙则已该手机系受赠取得,而且自己与甲之间 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返还,问:甲能否向丙要求返还?如果丙是 在不知该手机系甲之遗失物的情况下从乙处购买了该手机,则甲能否向 丙要求返还?
第三节 物权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力
一、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只要坚持
物权和债权的二分,就有必要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完全物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类,或者对自有物 与他人之物的权利; 自物权:对自己之物享有的权利(所有权)
对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立法理由 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 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 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的基础,保证交易 的安全 债权(如合同之债)的类型之所以无须法定, 是因为它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原则 上不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权
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 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
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物 权法》上的四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 权、质权、留置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概念的抽象性 物权概念的法系性
大陆法系国家特有之概念,英美法无此法律范畴 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人之诉到现代法上的物权/
债权
物权之概念,各国民法鲜有规定,多由学说界定
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姚瑞光,
诉讼,要求得到奶牛
二、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此系物权排他性的问题 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 具有优先于后成立之担保物权的效力 例:甲有屋价值100万元,向乙借款50万,并以该屋设立抵押; 后甲又向丙借款30万 ,仍以该屋设立抵押。届期,甲对两 项借款均不能清偿。由于金融危机,房价爆跌,该屋变价时, 仅得60万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
物权) 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排除妨 碍的主张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意义及立法例
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
自行创设 立法例
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 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 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租赁合同对于第三人继续存在)
甲出租房屋于乙,租期三年; 一年后,甲将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成为房主后,要求承租人乙搬出。
例外:预告登记
三、追及效力(对抗效力)
追及效力: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
【导入性问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其价值200万的厂房A为乙设立抵押权,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银行贷款80万,问:甲还能否以厂房A 为丙设立抵押权?
甲、乙分别是A、B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与乙约定,为了B 块土地的利益在未来20年内甲不在A块土地上兴建高层建筑;后,甲因 向丙借款而将A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丙设立抵押权,问:对于已 设立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还能否为他人设立抵押权?如果可以, 则如何界定地役权人的权利与抵押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