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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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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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相关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宣传法》: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
考虑环境因素,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及时监测、评估和防控。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应考虑节能减排
的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环境保护部门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报告中明确
环境保护措施,并与技术、经济措施同时进行,保证“三同时”的原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对违反“三同时”原则的项目,将依
法进行处罚,以保护环境为目标。

3.国家发改委文件: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技术、
经济、环境三方面要同步推进,保持项目的协调发展。

-《节能减排指导手册》:明确提出要求,对节能减排项目要进行多
方面考虑,确保在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都达到预期目标。

4.企事业单位内部文件:
-《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技术、
经济、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规划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项目管理,
从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与“三同时”相关的文件要求主要包括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部门的环评管理办法和处罚办法、国家发改委的项目建设意见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

这些文件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技术、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确保项目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三同时”违规违约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三同时”违规违约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序号 相关法律法规 违规违法风险 处罚类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防法》(2009版)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 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行政、刑事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三同时”违法违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序号 相关法律法规 违规违法风险 处罚类型
1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业病防治法》(2011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年)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 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三同时”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暂行办法》(2012 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 年) 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江苏省环保局:你局《关于新、扩、改建设项⽬划分界限的请⽰》(苏环法[9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其中所称“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1986年3⽉26⽇颁布的《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不论是新建项⽬,还是原有项⽬为了扩⼤⽣产能⼒⽽扩建、改建或进⾏技术改造,都必须执⾏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不得擅⾃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项⽬,不得擅⾃投⼊⽣产或使⽤。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锡市环保局请⽰中所指宜兴市第⼋化⼯⼚于1989年从原址迁往另⼀地址;迁址之后,于1995年更名为益民公司,并作为新办企业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成⽴。

益民公司在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已向环保部门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报告表中注明系新办企业。

据此,对1995年成⽴的益民公司应认定为新建项⽬已属⽆疑。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在投⼊⽣产或使⽤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据请⽰反映的情况,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益民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产,其⾏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受处罚,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不当。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5⽉9⽇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三同时”制度的定义和内容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2)“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①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 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三同时”制度。由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决定了“三同时”制度 适用范围必然具有广泛性。“三同时”制度重在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同时”制度保护的是整个人类赖以 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是只将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其预防保护对象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凡是可能损害这些环境要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简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 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 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 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内容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 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 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引言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三”即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必须满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和同一要求的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环保“三”的有效管理,保护环境,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了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三”的管理范围、要求和责任,加强环保项目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废弃物处置设施、清洁产业项目等。

适用于各类建设、运营和退出环保项目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

管理要求建设阶段在环保项目的建设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定环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

2.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环保项目建设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和其他必要的审批手续。

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运营阶段在环保项目的运营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保持环境质量。

2.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配置必要的环境保护设备和器材,做好事故应急准备,确保环境安全。

4.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退出阶段在环保项目的退出阶段,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 制定合理的环保项目退出方案,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退出。

2. 进行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恢复环境生态系统。

3. 清理废弃物和污染物,做好处置和处理工作。

4. 进行环境验收,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责任和监督本办法规定了环保项目的各方责任和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

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出主体应当承担环保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环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环保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环保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三”要求的项目进行查处和处罚。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三同时”制度的定义和内容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2)“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①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环境法 第二节“三同时”制度

环境法  第二节“三同时”制度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 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 设施的, 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 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应该核查建设项目环 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 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提 出意见. 出意见. 在施工期间要注意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 污染和生态破坏. 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同时投产与使用
(二)同时施工
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 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委托环保设施 的施工任务; 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的施工任 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 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 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 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 在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做到必须 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 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 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 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 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以 备查, 备查,并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报告 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

三同时是什么?

三同时是什么?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发布单位:达县环保局点击:3次三同时”制度是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各项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实行这一制度,能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中产生的新污染源。

“三同时”制度产生的背景是什么?“三同时”制度是我国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措施。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了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进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环评报告提交与审批: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时,需同时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同步进行审批程序。

2.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3. 环保设施验收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需同步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设施顺利交付使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同步配备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

2. 运行参数监测与数据记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记录运行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四、环境监测设施运行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监测设施建设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监测设施,并确保设施建设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

2.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送:监测设施运行期间,监测人员应监测各项指标,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应对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1. 环评报告模板2. 监测数据报告表格3. 环保设施设计规范4. 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

“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

“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一)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三同时”环境监察的方法和内容(一)研究环评文件和批文,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①审批时间、机关;②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③确定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④主要污染物的种类;⑤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年产量;⑥提出的哪些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现场检查和调查的内容①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法人;②审批时间、机关;③开工建设时间和进度,是否开始正式生产或者试生产;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进度:污染防治的方案、场地、资金、设备是否落实,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建立等;⑤已正式生产的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建成、是否通过竣工验收;⑥试生产申请是否经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背景和目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具体要求。

2.定义和范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前,应当先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保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进行,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

3.具体要求3.1 建设工程同时开工建设项目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开工。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和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3.2 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建设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先行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同步进行,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完成。

3.3 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建设建设项目涉及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前规划、设计并组织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4.监督和责任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并配备相应的监测和考核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附件列表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3)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方案》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6.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划,利用投资、技术和管理等手段改善和建设与现有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各类工程和生活设施的项目。

2)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作出的批准文件。

3) 环境保护设施:指用于防止、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的设施。

4) 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控制的设施。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环执法〔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

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目的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规范性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术语和定义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部门及人员职责5.1.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工程“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资料包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具体内容6.1.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品文档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工程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环境保护部对严峻违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管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

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风险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发起停产管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环境法律制度之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制度之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制度之⼆: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我国现⾏的环境保护法及单⾏法律等关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三⼗男⼈不是花”经过办理案件和了解掌握的法律规定,经过研究,归纳总结并梳理出如下内容,供热爱环保以及环保执法⼈员参考:⼀、《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六条:建设项⽬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可投⼊⽣产或者使⽤。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六条:建设项⽬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产或者使⽤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七条:未经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同意,擅⾃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并处罚款。

⼆、《⽔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程即投⼊⽣产或者使⽤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直⾄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第六⼗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程即投⼊⽣产或者使⽤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
“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确认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的界定范围的请示》(黔环字[1994]00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论是未建成,还是建成经验收未达标或者未经验收,均属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3月1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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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涉及的
相关相关法律
共有8个方面的法律涉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包含11种类型的工程:
1、放射性(涉及三类工程):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循环经济促进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水土保持法: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4、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及两类工程):
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6、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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