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草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在我行的账务核算,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
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各会员(成员)行之间的汇兑业务、柜面通业务和密码汇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一章科目设置: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30011001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汇兑业务)30011002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柜面通)30011003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密码汇款)224106 密码汇款汇出户224106 密码汇款移存户224106 密码汇款逾期退回户602101 清算系统汇兑手续费收入60210306 清算系统柜面通手续费收入60210307 清算系统密码汇款手续费收入20110501 清算系统-挂账第二章汇兑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一)付款行的处理付款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行内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201101- XX存款户或20110501-应解汇款贷: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付款行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该业务转发支付清算系统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贷: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三)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普通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付款清算行可用余额,增加收款清算行可用余额。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开通全国通存通兑清算业务的网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我行网点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其实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的业务。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包括在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受理方和开户方分别是指通过系统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网点。
其中,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受理方,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开户方。
(三)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持存折或卡在受理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经办人。
存款人是指与存折或卡户名相符的存折或卡的所有人。
(四)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四条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网点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须经中心批准,赋予相应业务权限。
第六条省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有全国和省辖两种辖域范围,跨省通存通兑为全国辖域业务,省内通存通兑为省辖业务(适用于我行网点和省内未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法人联社辖下网点之间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处理模式。
受理方和开户方实时、逐笔发送和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中心或省联社中心实时完成受理方和开户方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我行网点受理通存通兑业务时的金额限制:(一)受理现金通兑交易时,单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我行网点作为开户方时,对异地现金通兑业务的累计金额进行限额管理,客户通过系统取现,一天内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流程详解
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流程详解在银行业务中,支付结算和清算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支付结算涉及到客户向银行发起支付请求,并由银行完成相应的资金交割和账务处理,而清算则是指各参与方通过相互结算和清理的方式,最终实现资金的兑付和结算。
在支付结算中,流程如下所示:1. 客户发起支付请求:客户通过各种渠道(例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发起支付请求,包括转账、缴费、购物等各种形式。
2. 支付系统处理:一旦支付请求进入银行的支付系统,银行将根据交易的要求进行处理。
系统会校验支付请求的合法性、账户余额是否充足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3. 资金交割:如果支付请求通过了系统的校验,银行将从付款人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同时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核心支付业务系统、银行间清算系统和人民银行的结算系统等。
4. 账务处理:银行在完成资金交割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包括更新账户余额、生成交易凭证、更新交易流水等。
5. 支付结算完成通知:一旦支付结算完成,银行会向付款人和收款人发送相应的支付结果通知,以便双方了解交易的最终结果。
支付结算流程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处理,同时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需要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支付结算的实施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支付渠道的选择、支付额度的限制以及支付系统的技术能力等。
银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支付结算的平稳进行。
而在清算方面,银行业务的清算流程如下:1. 交易数据汇总:银行根据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
2. 清算准备:银行根据交易数据,对各参与方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进行计算,并准备好结算资金。
3. 清算支付:根据计算结果,银行将结算资金支付给各参与方。
这一过程通常通过银行间清算系统进行操作。
4. 清算确认:参与方收到款项后,需要进行清算确认,确认款项的到账情况无误。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
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
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
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
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拨,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网点的主要职责:
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
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
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
为了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性,各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
二、业务处理流程1. 支付发起用户在商家网站或者挪移应用中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选择使用网上支付进行支付。
用户填写支付金额、银行卡信息等必要信息,并确认支付。
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接收支付请求商家网站或者挪移应用将支付请求发送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系统接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包括验证支付金额、用户身份等信息的合法性。
3. 跨行清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根据支付请求中的银行卡信息,判断支付发起方与收款方是否属于同一银行。
如果不属于同一银行,则需要进行跨行清算。
4. 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给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并进行资金调拨。
5. 跨行清算结果返回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将跨行清算结果返回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结果包括成功或者失败的标识,以及清算金额等信息。
6. 支付结果通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支付结果通知商家网站或者挪移应用。
商家网站或者挪移应用接收到支付结果后,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如定单确认、商品发货等。
7. 用户支付结果展示商家网站或者挪移应用展示支付结果给用户,告知用户支付成功或者失败的信息。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1. 数据加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传输用户敏感数据时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 防止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使用数字签名等技术,防止支付请求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3. 身份验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处理支付请求时,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确保支付的合法性。
4. 风险监控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监控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如异常交易、恶意攻击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下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稳健。
然而,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日益复杂,也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完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45条,其中重要内容如下:(一)机构准入。
这部分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条件,强化机构准入资格审查,同时明确了机构退出规定。
(二)业务范围。
这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处理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等。
(三)业务管理。
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结算业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风险管理。
这部分强化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清算系统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完善金融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规范市场秩序。
规定机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三)促进业务创新。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评估,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并通过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办理,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和久悬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七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八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一种用于处理各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交易结算的系统。
该系统的目的是确保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网上支付时的资金清算和结算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交易流程、资金清算和结算、安全性保障等内容。
交易流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交易流程如下:1.用户发起支付请求:用户在商家网站选择商品后,选择支付方式为网上支付,并填写相关支付信息。
2.商户向银行发起支付请求:商户将用户的支付请求发送给其所在银行。
3.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商户所在银行将支付请求转发给用户选择的支付银行。
4.支付银行校验支付请求:支付银行接收到支付请求后,会校验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确认支付并向商户发送支付结果:支付银行校验通过后,将支付结果通知给商户。
6.商户完成订单处理:商户根据支付结果进行相应的订单处理,如发货等。
以上仅为简要的交易流程示意图,具体流程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资金清算和结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办法如下:1.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换和调整。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银行可以实现资金的清算。
清算方式可以是实时的、定期的或者批量的,具体方式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性能进行配置。
2.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是指将支付交易的资金分配给各参与方的过程。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方可以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方式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协商。
安全性保障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数据加密:在支付请求、支付结果通知等敏感数据传输过程中,使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2.身份认证:各参与方在系统中的身份需要经过认证,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
3.防止恶意攻击:采取合适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以防止系统受到恶意攻击。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及时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通过两级平台分别处理。
省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省中心与县联社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由省中心设计、开发,供省中心及县联社处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使用。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采用B/S模式构架并执行授权制。
第四条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应以差错处理平台作为基本手段处理业务错账。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类别及处理方式。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交易处理结果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下同)不一致;通存交易成功后未存款确认等。
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在日终对账后,提交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二)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柜台经办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反向、重复提交交易等。
代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由代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代理社(行)处理。
对于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可通过“柜台冲销”与“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调整;对于非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不能使用“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交易调整错账,代理社(行)应及时与客户取得了解追索或退回款项。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是指银行在支付结算方面的计算机化处理系统。
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合理的手续费,实现各种单据和款项的清算结算,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
而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处理手续则是指在支付清算过程中的各种账户操作和相关手续。
一、支付清算过程中的账务处理手续1. 支付/收款账户开户及变更手续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处理手续首先需要进行的就是支付/收款账户的开户和变更手续。
在开户时,我们需要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并开立托管账户,同时进行进行支付相关的协议签订和业务使用等操作。
在客户的实名信息及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我们需要按照银行规定进行相关的手续及核实,以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资金转账的账务处理手续银行在处理资金转账时,需要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核实,以确认资金的合法性。
资金转账通常有两种方式:转入和转出。
无论是转入还是转出,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故障排除和核查。
同时,资金转账过程中会涉及到手续费的扣除和相关的税费计算等操作。
3. 网上支付的账务处理手续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中的网上支付业务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的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支付通道实现,这种支付通道一般包括:银联、支付宝等。
支付时需要进行支付密码验证等计程。
4. 支票清算的账务处理手续支票清算是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传统支付方式之一,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它可以有效减少现金流转,提高社会经济的安全性。
在处理支票清算过程中,我们需要进進行支票的兑付或付款处理,明确受款人或付款账户的资金信息,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5. 账户余额的账务处理手续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处理手续还包括进行账户余额处理。
在支付清算系统中,我们需要不断监控账户的余额,以确保账户在支付过程中的可用余额。
如果账户余额不足,我们需要通过相关手续进行充值或贷款等操作。
二、支付清算系统账务处理手续的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处理手续是保障支付清算业务安全性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第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七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
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X 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网银贷记业务;(二)网银借记业务;(三)第三方贷记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一条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网银汇兑;网络购物;(五)实时代收;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条第四章轧差与资金清算(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第五十一条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日切处理第五十三条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
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凭证及报表一、会计科目(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一)储蓄(卡)业务凭证。
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
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
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通存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分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及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两种,行内差错处理平台主要处理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账,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也可通过其进行处理。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设置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及操作员4级用户。
(一)操作员。
负责本联社辖内机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的录入,负责接收与及时处理省中心提交的业务差错调整申请。
(二)业务主管。
负责审核操作员录入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负责审核操作员接收并处理的业务差错调账申请等。
(三)县级系统管理员。
负责本联社业务主管、操作员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四)省级系统管理员。
负责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县级系统管理员及省级操作员、业务主管的新增、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用户查询等管理工作。
各级用户分人设岗,不得一人多岗。
业务差错的调账申请、应答,由操作员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录入差错处理平台,并经业务主管审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每日日切后,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农信银下发的对账文件与行内系统流水逐一比对,对账不符的生成批量差错文件。
省中心应及时进行人工确认,剔除内部差错后,批量上传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生成相应的调账请求、补确认、交易状态查询等信息。
第二章客观原因导致错账的处理第五条本代他通存业务差错处理。
(一)省中心日切后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存业务出现代理社(行)已成功,农信银无流水的业务差错,由省中心业务人员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1次补存款确认,待返回补确认成功信息后,打印补存款确认成功凭证,凭其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将业务差错状态修改为“处理完毕”,该笔差错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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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
(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在我行的账务核算,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
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各会员(成员)行之间的汇兑业务、柜面通业务和密码汇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一章科目设置:
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
30011001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汇兑业务)
30011002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柜面通)
30011003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密码汇款)
224106 密码汇款汇出户
224106 密码汇款移存户
224106 密码汇款逾期退回户
602101 清算系统汇兑手续费收入
60210306 清算系统柜面通手续费收入
60210307 清算系统密码汇款手续费收入
20110501 清算系统-挂账
第二章汇兑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一)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行内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201101- XX存款户或20110501-应解汇款
贷: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行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该业务转发支付清算系统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
(三)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普通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付款清算行可用余额,增加收款清算行可用余额。
不足支付,将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直至日切结束后仍未清算的,清算系统做退回处理。
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资金清算中心向付款清算行返回清算通知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