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规则修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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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规则修订实施办法

V1.0

2018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数规则修订的流程,特制订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股票指数、债券指数及多资产指数。

第二章规则变更情形

第二条管理维护部每年定期对指数规则进行审阅,并形成审阅报告提交给指数业务监督委员会。当发现指数规则可能需要修订的情形时,管理维护部将规则修订提案转交对应经办部门落实(指数编制方案修订由研究开发部经办,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修订由管理维护部经办,下同)。经办部门进一步评估指数规则修订的必要性和时机,适时提出修订提案。

第三条通过审视市场环境、听取指数专家委员会建议、接受市场反馈、外部投诉等途径,公司各部门当发现指数规则出现可能需要修订的情形时,尽快提交经办部门研究落实规则的修订提案。

第四条指数规则可能需要修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指数规则无法适应市场环境发展变化的情形;

(2)指数专家委员会对指数规则提出修订建议;

(3)定制指数的定制方提出规则修改建议;

(4)指数定期审阅结果显示指数规则可能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章提案流程

第五条指数规则的重大变更是指:

(一)指数样本空间出现实质性变更,如新旧样本空间交集低于70%;

(二)指数选样方法出现实质性变更,如新旧样本交集低于70%;

(三)指数加权方式出现实质性变更,如市值加权法改为非市值加权法或反之;

(四)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出现实质性变更。

指数业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相关指数规则变更进行审阅,并决定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第六条经办部门将指数规则的修订提案提交本部门的项目讨论会进行审议,具体流程详见《指数项目讨论会评审办法》。提案内容包括: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修订的内容、修订对市场或产品的影响、重大变更的征求意见内容及时间表(若有)、修订拟实施时间表。

第七条涉及征求意见的修订提案在收集意见反馈后,经办部门根据征求意见形成总结,并对提案进行相应完善,提交各自部门的项目讨论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征求意见流程

第八条重要指数包括上证综指、上证50、上证180、沪深300、中证500等指数以及指数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指数。

第九条指数规则修订涉及的重大变更应事先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其中,重要指数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若采用定向方式的,征求范围应与指数的实际影响相适应;非重要指数的重大变更可定向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利益相关方包括以该指数为投资标的或比较基准的相关产品管理人、定制指数的定制方。

第十条公司就重大变更的修订背景、不及时修订带来的风险、修订提案内容、征求意见时间安排、拟定实施时间安排对利益相关方进行告知,并就修订提案内容及其实施时间安排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指数规则修订涉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在公司官网公告征求意见内容及时间表,征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可通过邮件或传真向利益相关方问询,征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结束后两周时间内,经办部门应形成反馈意见的摘要及分析总结,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除非个别征求意见对象要求保密);涉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将反馈意见的摘要及分析总结通过公司官网进行披露。

第五章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修订提案通过经办部门审议后,涉及重要指数或计算维护细则的修订,还须提交指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指数业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报备,最后交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指数规则的修订须在正式实施前至少一个月(涉及重要指数或计算维护细则的修订为三个月)于公司官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指数规则修订的背景、内容及实施时间表。公告审批流程参见《指数研究与发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符合第十四条的前提下,指数规则修订的实施一般随指数的定期调样或定期权重再平衡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管理维护部将各类指数规则的修订情况进行记录,形成规则修订清单存档,并做《指数规则修订情况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指数业务监督委员会。修订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内容、变更影响、是否涉及重大变更、是否涉及重要指数、意见征询方式及征询范围、主要市场意见及公司回应、公司内部审批人、是否经过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是否公告、生效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办会负责监督相关施行情况,一旦发现有未遵照施行的情况,总办会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办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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