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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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评选办法第一条广西“金绣球奖”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奖励在年度内为我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省级奖励表彰项目。为规范“金绣球奖”的评选工作和相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机关、农业、工业、商业、金融、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外籍专家。

第三条获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的评选: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为我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五)为我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做出较大贡献。

第四条申报

“金绣球奖”的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中旬开始。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申请表》一式四份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进入评审程序。每年评选出10名左右的外国专家进行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申请表》可向广西外国专家局索取或登陆网站下载。

第五条评审

“金绣球奖”的评审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金绣球奖”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审,评选结果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参加评审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颁奖

对荣获“金绣球奖”的外国专家,如仍在广西工作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每年一度的集中颁奖仪式。如外国专家已离开广西,由聘(邀)请单位通知其获奖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视具体情况安排个别授奖或邮寄送达。

第七条已获得过“金绣球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区工作时间长短或次数多少,一般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已参加评选但未获奖的外国专家可以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第八条奖品

“金绣球奖”荣誉证书和奖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代表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九条经费来源

奖励外国专家所需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从自治区财政当年列支的引智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荣获“金绣球奖”的外国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对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一条对应聘(邀)来华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港、澳、台专家;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区作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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