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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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桂政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广西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以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评选范围:(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并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鉴定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被地级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作品,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自治区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广西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广西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两个等级。

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金奖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获奖数量的15%且不超过1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数量不限。

第三条优质工程奖由施工、监理单位自愿申报。

工程建设地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以及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单位在区外承建的工程均可参评。

区内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荐;区外的工程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或当地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荐。

第四条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质安协会”)组织实施,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第五条区质安协会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专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适时按需调整。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符合如下规模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可申报优质工程奖:(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 m2及以上的单体工程;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申报的,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设施配套。

(二)公共建筑工程及以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中小学教学楼3000 m2及以上;影剧院1000座及以上;体育馆3000座及以上;其他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 m2及以上。

(三)以安装为主的工业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1.桥面面积在8000㎡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路面面积在40000㎡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绿化带及人行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桂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为广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提名、评审、公示和审核等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袁道先院士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聂双喜教授、赵肖斌高级工程师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再生混凝土本构基础理论”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岩溶碳循环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及调控机制”等10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菌根真菌对石漠化植被的修复作用与机制研究”等11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甘蔗/木薯副产物饲料化加工关键技术及应用”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搪瓷用高品质冷轧带钢制备技术及应用”等3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罗非鱼现代高效苗种繁育技术”等6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关键挤出技术装备及产业化”等19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罗汉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等51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多灾源环境下复杂资源安全高效开采关键技术”等50项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稻渔生态种养关键技术创建及产业化应用”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科技创新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两个等级。

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金奖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获奖数量的15%且不超过1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数量不限。

第三条优质工程奖由施工、监理单位自愿申报。

工程建设地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以及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单位在区外承建的工程均可参评。

区内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荐;区外的工程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或当地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荐。

第四条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质安协会”)组织实施,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第五条区质安协会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专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适时按需调整。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符合如下规模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可申报优质工程奖。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 m2及以上的单体工程;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申报的,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设施配套。

(二)公共建筑工程及以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中小学教学楼3000 m2及以上;影剧院1000座及以上;体育馆3000座及以上;其他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 m2及以上。

(三)以安装为主的工业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1.桥面面积在8000㎡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路面面积在40000㎡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绿化带及人行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两个等级。

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金奖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获奖数量的15%且不超过1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数量不限。

第三条优质工程奖由施工、监理单位自愿申报。

工程建设地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以及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单位在区外承建的工程均可参评。

区内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荐;区外的工程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或当地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荐。

第四条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质安协会”)组织实施,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第五条区质安协会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专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适时按需调整。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符合如下规模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可申报优质工程奖。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 m2及以上的单体工程;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申报的,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设施配套。

(二)公共建筑工程及以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中小学教学楼3000 m2及以上;影剧院1000座及以上;体育馆3000座及以上;其他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 m2及以上。

(三)以安装为主的工业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1.桥面面积在8000㎡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路面面积在40000㎡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绿化带及人行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补助评审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补助评审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
补助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4.03.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补助评
审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体发〔2017〕10号)要求,通过对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评审、公示等环节,决定对2022“一带一路”国际帆船赛等6项体育赛事进行补助(具体名单和补助资金详见附件)。

赛事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当年或下年办赛场地的建设或租用、比赛器材的购置或租用、裁判费用支出、安保费用、宣传费用、医疗保障费用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请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赛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024年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桂人社办发[2014]3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4]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保局,厅属各单位:为调动我区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深入调查研究业务工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进一步推动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繁荣发展,经研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开展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本次评奖,成果的时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在此时限内,凡我区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公开出版、发表的关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劳动关系等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方面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技工教学科研类成果除外),均可申报参评。

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工作部门采纳的,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调研报告、咨询方案、对策研究、科研课题等,以及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参加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理论研讨活动,并获得优秀论文奖励的成果,亦可申报参评(已获得自治区级(含)以上奖项及自治区人社厅各类奖励的成果除外)。

被决策机构或实际工作部门采纳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采纳出台的文件时间为准;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成果结项时间为准。

申报参评的作品作者或第一作者必须是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或单位(指单位署名)。

二、设奖类别与奖金1、设奖等级与奖金额本次评奖所有作品统一设奖,奖项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各等级获奖成果均颁发获奖证书及相应级别奖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1]4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7
【实施日期】201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梅
花表演奖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梅花奖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加快我区优秀艺术人才的培养和集聚,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广西文艺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桂政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2日关于支持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31号)精神,支持桂林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项行动和工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第二条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漓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展中央、自治区、桂林市、示范区内县四级联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试点。

第三条促进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机制。

有效整合各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各类桂林市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科创基金,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推动景观资源保育和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探索发展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金融新业态,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示范区专项绿色债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桂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4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9【实施日期】200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47号2005年9月9日)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广西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广西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广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获奖者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获奖者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8年度广西“金
绣球友谊奖”获奖者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01
•【字号】桂政发〔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获奖者的决定
桂政发〔2019〕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专家及友好人士,根据《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Isara Vongkusolkit(汪东财)等10位国(境)外专家及友好人士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

希望受表彰的国(境)外专家及友好人士再接再厉,为广西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在广西工作的国(境)外专家及友好人士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按照优势
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在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更大规模上开展交流合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引才聚才的政策措施,更加尊重、关心、支持国(境)外专家及友好人士在广西的工作和生活,为其在广西干事创业、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获奖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附件
2018年度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获奖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5•【字号】桂政办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26号)同时废止。

今后进行的一般性修订,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公布、解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自治区经委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桂办发 [1998]36号)的精神,做好我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我委结合近年来的实施工作经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一、申报条件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申报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区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广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已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广西金绣球友谊奖申请表

广西金绣球友谊奖申请表

广西“金绣球友谊奖”申请表
评选年度:2018
各市、各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
作主管部门: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包括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
传真:
候选人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地址:
邮编:
推荐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包括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填表说明
1.本表请务必按照下列要求,规范填写。

2.候选人姓名如有英文外的外文名字,请如实填写。

3.表中除推荐单位意见、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意见两栏可用钢笔填写之外,其他一律不得手写。

4.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各部门负责本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引智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

5.照片(两寸、免冠、彩色)必须按照要求贴在指定位置处。

6.“国外职务”是指申请人在国外工作单位现任或曾任的职务。

7.“候选人贡献”部分字数应控制在500字以内。

用词力求客观,慎用“巨大贡献”、“不可替代的作用”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表彰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1-8名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参考周边省市的标准适时调整。

具体由自治区体育局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l份奖金。

(三)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相应降低1个档次的奖金标准。

第六条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

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同。

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3份奖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3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7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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绣球:广西壮族文化符号的表征

绣球:广西壮族文化符号的表征

绣球:广西壮族文化符号的表征
熊晓庆
【期刊名称】《柳州师专学报》
【年(卷),期】2010(25)6
【摘要】在当代广西区域民族文化建构过程中,绣球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日益凸显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它以图案、雕塑等符号化形式出现在公共空间和重大场合中,表征着浓郁的民族风情和深厚的历史感.符号化绣球作为广西重要的民族文化资本,在区域民族文化身份建构与认同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总页数】5页(P24-27,54)
【作者】熊晓庆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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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评选办法第一条广西“金绣球奖”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奖励在年度内为我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省级奖励表彰项目。

为规范“金绣球奖”的评选工作和相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机关、农业、工业、商业、金融、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外籍专家。

第三条获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的评选: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为我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五)为我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做出较大贡献。

第四条申报
“金绣球奖”的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中旬开始。

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申请表》一式四份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进入评审程序。

每年评选出10名左右的外国专家进行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申请表》可向广西外国专家局索取或登陆网站下载。

第五条评审
“金绣球奖”的评审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金绣球奖”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审,评选结果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参加评审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颁奖
对荣获“金绣球奖”的外国专家,如仍在广西工作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每年一度的集中颁奖仪式。

如外国专家已离开广西,由聘(邀)请单位通知其获奖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视具体情况安排个别授奖或邮寄送达。

第七条已获得过“金绣球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区工作时间长短或次数多少,一般不能再次参加评选。

已参加评选但未获奖的外国专家可以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第八条奖品
“金绣球奖”荣誉证书和奖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代表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九条经费来源
奖励外国专家所需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从自治区财政当年列支的引智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荣获“金绣球奖”的外国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对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对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

发稿前,应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一条对应聘(邀)来华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港、澳、台专家;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区作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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