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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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

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

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

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

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

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

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这里说明一下什么

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

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

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条文解读:

新《证券法》除了明确市场化理念之外本次新法的重要变化就是修改了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主要变化有:

(1)本次《证券法》仅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这便为再融资留出空间(以前再

融资公开发行也得符合原十三条);

(2)将“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简单讲就是亏损也可以上市;

(3)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改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将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不少再融资新规,请注意该新规是在核准制下的新规!因为

在新《证券法》里已取消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概念(上市公司股东已经超200人!),

明确上市公司再融资属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并实行注册制,同时授权证监会规定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的具体办法。如2019年11月8日《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当时还分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接下来,还要修改!

条文解读: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证券法》主要修改如下:

(1)取消公开发行债券的净资产规模、累计债券余额、资金投向、利率等要求;(2)保留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条件;

(3)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组织机构的要求;

(4)删除了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时不得再次发行的消极条件。声明:本文源自“竹言保代笔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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