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
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3.税务变更登记,分值1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税务信用评级办法》

《税务信用评级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x-2020年)的通知》(国发〔202x〕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比较研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比较研究作者:李九领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4期[摘要]本文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比较研究,是基于税务和海关两部门的职能以及这两项行政法规之间具有可比性。
并按照两个法规的章节内容顺序进行逐项比较,找出各自的优缺点及其可以相互借鉴之处。
其目的:一是促进现行行政法规的完善和改进;二是引导和促进建立税务与海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必将推进中央大部门改革的进程。
所以,本文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信用等级企业分类管理作者简介:李九领(1965-)女,河南孟州市,上海海关学院经济学教授,海关税收学科带头人,海关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经济系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财政、税收、关税理论和实践的教学和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10日以国税发〔2003〕92号颁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海关总署于2008年1月4日以署令第170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一、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行政法规怎能具有可比性(一)从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职能对比分析角度看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1.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3.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4.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fd7c128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9.png)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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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
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3.税务变更登记,分值1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4.登记证件使用,分值3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③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有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5.银行帐号报告,分值2分。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有故意瞒报帐户或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2分。
6.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分值2分。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税种认定等。
认定资料不真实、全面的发现一项扣1分;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扣1分;其它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的,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二)纳税申报情况,分值30分。
按以下分项列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30分为止。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分值10分。
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如实申报情况,分值10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纳税额的或按期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减少税额较多的,视比例每减少10%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情况,分值5分。
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纳税申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分值5分。
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减少税额较多的,视比例每减少10%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分值15分。
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5分为止。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分值2分。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项未按规定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分值4分。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设置两套帐簿的,扣4分;未按规定设置、保管的扣2分;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扣2分;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发生一项(次)扣4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分值5分。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使用假发票的,扣5分;凡不符合规定的,一项(次)扣2分,扣完5分为止。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分值4分。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凡不符合规定的,一项(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四)税款缴纳情况,分值25分。
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25分为止。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分值10分。
纳税人没有将应纳税款按期、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欠缴税款情况,分值10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按评定期内发生欠缴税款的次数扣分;发生一次的扣3分,发生二次的扣6分,发生三次以上的扣10分。
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分值5分,扣缴义务人没有将应纳税款按期、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分值20分。
按以下分项列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20分为止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分值10分,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行为等,每发生一项(次)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涉及到新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次性扣完10分。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分值6分,包括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等,每发生一项(次)扣2分,扣完6分为止。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分值4分,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每发生一项(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六条的评定内容计分,设置A、B、C、D四级。
对经考评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人,综合得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纳税人,综合得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
第八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但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设置两套帐簿的、使用假发票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的核算、申报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的核算、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的;(六)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七)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有1次未按期报税、认证的;(八)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第九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能评定为B级纳税人。
对不适用本办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一律视为B级管理。
第十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虽然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视为C级管理;(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未按期纳税申报2次以上、纳税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6次以上、应纳税款未按期入库在4次以上或代扣代缴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4次以上、代扣代缴税款未按期入库2次以上的;(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十二条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对A级纳税人,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此类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以案头审计为主,确实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须经县(市、区)税务机关领导批准。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可实行上门服务,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也可实行电话预约的方式领购发票;对普通发票简化领购手续,按需及时供应;(四)优先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需要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全程式协助服务;(五)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六)各省辖市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