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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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引起注意的事项?
该案件为博道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一起人身损害案件,在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要怎么处理,需要受害人去做哪些事情,下面我们根据此案例,来寻找需要关注的几个点:案件主体:
原告:程某某,男,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桑丽律师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小庄村
案件事实:
2015年2月6日12点40份许,原告乘坐75路公交车至北京市朝阳区水锥子公交站时,75路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车上人员踩踏,致使原告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扭伤、半月板损伤、十字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等2015年5月13日,原告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建议出院后休息三个月,现原告伤情需要静养恢复,至今不能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及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645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3588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4550元。
发生事故之后并未报警,车辆继续前进,原告在车上只让售票员写了一张证明是75路公交车的全部责任。另在原告住院期间其公交车的负责人去看望原告并写下承诺书。
在原告整个的治疗过程中发现原告受伤部位存在“左膝关节镜探查,内侧半月板成型,软骨病灶清理,滑膜部分切除”,原告根据其伤情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赔偿指数为10%。被告认为“病灶清理”是原告自身的老年病引起的,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需要对其伤情进行参与度的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民事权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写承诺书认可75路公交车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被告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主张减轻其责任的依据系原告疾病与伤残等级的参与度,不属于减轻被告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判处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判决:医疗费:648.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24500元、交通费:93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4540元
根据上述案件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为:
一、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怎么处理?
1、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能够报警,一定要及时报警,需要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证明事实发生的;
2、如果没有及时报警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司机或者售票员出具证明或者写下具体是因为所乘车辆的原因造成事故的;
3、如果实在没有或者不能写明此情况,要找同车辆的证人出具证明,来证明此次案件的事实。
本案件中原告虽然没有报警,但是他及时让乘务员出具了证明,且在后期恢复过程中让该75路公交车出具了承诺书,证明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且证明了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由75路公交车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导致的。使整个案件顺利进行。
二、该案件是走侵权责任纠纷还是走合同纠纷,两者有什么区别?
侵权责任与运输合同的区别,关乎到伤者的最根本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赔偿项目中,被侵权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侵权责任中,受害方可以不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可以按照上述顺位的方式得到相关的赔偿。
本案受害人是在公交车上受伤,也可以按照运输合同纠纷进行诉讼,诉讼的主体是司机和车主,因为在车内受伤,所以该案件保险公司是不进行赔偿的,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是不能起诉的,且按照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是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博道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案由,起诉了75路公交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三、老年病是否是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导致伤残的情况,原告是老年人且存在老年病的事实,但老年病并不是原告个人存在过错,不能成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
根据以上实际案例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怎么及时的处理,及时的收据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同时我们能够看到当案件发生案由竞合的情况下,怎么选择对受害人更有利,针对案件怎么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