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受理审核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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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规定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规定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甘肃省测绘局成果地图处(以下简称国土处)负责承办本省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批准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政务接待室收到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即时转送成果地图处。

第三条成果地图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属于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批准范围的,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四条已经受理的,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查意见书》和《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的审批表》;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专题做出记录,提出建议,并将全部材料报分管处长组织复审,具有疑难问题影响作出决定的,报分管局长组织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从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政务接待室办理相应的手续。

送达包括以下材料:《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查意见书》和《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的审批表》各一份。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可以在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审批能够提前办理的,应尽可能提前交付。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公示表。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金祥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地图送审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批;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普法参考答案 新精准版

普法参考答案 新精准版

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 A.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初步实现,()的笼子越扎越牢,()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2.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和(D.美好生活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3.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4.十九大报告提出,( A.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5.十九大报告提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D.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6.十九大报告提出,( B.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7.十九大报告提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 D.共同愿望根本利益),是中华民族()所在。

8.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成立中央全面(B.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9.十九大的主题是:不忘初心,(B.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10.《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B.社会主义制度)。

11.《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 D.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12.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自治机关的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13.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14.《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开版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地图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图的核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地图的协审、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的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网页等涉及国界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等。

第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核准下列地图:(一) 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二) 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的各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三)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四)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准的地图。

地球仪以及其他形式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产品,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初审下列地图:(一) 第四条(一)、(二)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图;(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协审的地图;(三)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制作的地图。

第六条编制出版本省公开版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本省未公开出版过的地图,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全省性地图,送审单位应将试制样图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内地区性地图,由送审单位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协审通知书,并将试制样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后,再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八条省外单位编制出版广东省境内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行报审。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国测图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地图备案是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多年来,大多数地图审核申请单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地图备案手续。

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地图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现就做好地图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图备案工作。

地图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加强地图备案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地图备案工作也是强化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地图备案纳入地图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要求严格、程序简便、监管有力、处置公开”的原则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二、完善地图备案工作机制。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地图的备案工作。

受国家测绘局委托代行部分地图审核职能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受委托审核地图的备案工作,并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各地要尽快确定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并向地图审核申请单位公布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名称,明确备案程序,提供联系方式。

各级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要认真制定备案地图在接收、登记、归档、查阅、统计、报告和销毁以及抽检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细则,妥善保管备案样本,在保管期内不得损坏、丢失,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

三、认真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

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

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

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

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行管司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地图处)承办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地图处承办人员收到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编制样图及有关材料送达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需要经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不属于我局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地图处负责人提出,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五条地图处在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同时将《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送审材料、编制样图报地图处领导复核。

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司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测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测办[2007]26号)机关各司(室):为进一步完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和方式,按照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行业管理司对2004年7月制定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国务院令[第18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是确保地测图纸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制度建议:1. 审批程序:a. 申请:需要使用地测图纸的人员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交地测图纸使用申请。

b. 审批:领导或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使用地测图纸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c. 批准:审批通过后,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地测图纸并签字盖章。

2. 发放程序:a. 领取:审批通过的人员凭批准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地测图纸。

b. 记录:发放人员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时间、领取数量等相关信息。

c. 监管:发放人员盘点和确认领取的地测图纸情况,并确保地测图纸的安全保管。

3. 回收程序:a. 返还:使用完地测图纸的人员应及时返还未使用或剩余的地测图纸。

b. 登记:接收地测图纸的人员应登记回收的数量、日期和接收人员等信息。

c. 监管: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盘点和核对地测图纸库存情况,并及时补充回收地测图纸。

4. 销毁程序:a. 判定:地测图纸达到保密期限或失效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判定是否需要销毁。

b. 鉴定:相关部门对需要销毁的地测图纸进行确认,并进行标记和分类。

c. 销毁:选择可靠的销毁方式,如碎纸机、火化等进行地测图纸的销毁。

d. 记录:销毁单位应记录销毁数量、日期、销毁人员等信息,并保留销毁记录。

5. 审计与监督:a. 审计:定期进行地测图纸的审计,确保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程序按照规定进行。

b. 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地测图纸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整改。

以上是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具体的操作细节和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地图应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出行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出于商业、政治等目的,部分地图应用存在不准确、不规范、甚至误导用户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地图审核管理制度,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的和意义地图审核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地图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其主要目的包括:1.提高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服务。

2.消除不合理、不准确、误导性地图信息的影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3.规范地图产业的发展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审核管理制度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地图信息审核标准地图信息审核标准是指在地图应用中标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新性、规范性等方面所需要符合的要求。

在制定审核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地理信息、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地图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含有虚假、夸张或误导性信息。

2.地图信息必须规范,遵循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错误或违法信息。

3.地图信息必须更新及时,应动态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

2.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包括审核的时间、审核的人员和审核的流程等,通常包括:1.地图信息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2.围绕审核标准制定相关的审核流程,确定审核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流程。

3.地图信息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相应的审核报告。

3.地图信息审核内容地图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图数据、地图标注、地图功能、地图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1.地图数据审核,包括地图精度、标尺、比例尺、坐标系等方面的审核。

2.地图标注审核,包括地名、路名、建筑物、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审核。

【条例】年普法考试试题与答案

【条例】年普法考试试题与答案

【关键字】条例★★★《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2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地图审核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2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地图管理条例》规定,有审核权的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

()[2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反间谍法》规定,对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2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工作机关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2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工作机关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不设常务副职。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工作机关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工作机关条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2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问责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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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受理审核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2-02-17 浏览次数:36
(国家测绘局2003年8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报的送审图件和在京中央单位送审图件的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负责对送审图件进行技术审查和咨询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三条地图送审单位除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提交材料外,还应根据地图内容不同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转报的有关地图审核的文件。

2.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编图内容所要求资质的)和地图编制选题的审核批准证明。

3.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25万的公开版地图,需提交按照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意见。

4.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地图,需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辅教材出版范围的证明。

6.对外加工的送审图件,需提交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加工厂家与外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和由外商提供的底图证明。

7.公开出版的地图需提交版权页和图书书名页。

第四条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在收到送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予以受理的,签发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送审单位,并退还送审图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需要送外交部审核的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和其他送审图件,在受理后由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负责转送。

第三章技术审查
第六条审查中心根据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依据1:100万国界线标准样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对送审图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审查中心应当在2O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图技术审查工作。

因一次性送审图件数量较多和送审图件集中而不能按期完成技术审查时,审查中心应在接收送审图件时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出。

第八条审查中心完成送审图件的技术审查后,应向送审单位出具地图技术检定书。

送审单位对地图技术检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送审图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出。

第九条换发审图号和批准号的图件,审查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审查中心负责保管送审图件和地图技术检定书等有关材料。

送审祥图保管期限为10年,出版、生产备案图件保管期限为3年。

第四章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受理的地方性地图,除进行正常的地图审核,还需将该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区域变更以及保密和现势内容的协助审查(以送审单位所用的资料截止日期为准)。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区域地图涉及国界线的,除进行正常的地图审核,还需将送审图件送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协助对国界线画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送审图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审查工作。

承担协助审查工作的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在收到图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该图件的部门提出,未提出延期审查,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收到送审图件的日期以邮戳上的收到日期为准)第十三条对送审图件和相关材料有疑问的,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地图受理部门提出。

第五章批准
第十四条送审图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签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或国家测绘局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签发国家测绘局地图退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送审图件内容需要修改的,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可委托送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送审单位修改后的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函告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

经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核准,签发通知书或批准书。

需要加封样品的,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可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予以加封。

第十六条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签发的通知书或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再版、再生产的,应提前报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备案复审、核发新的通知书或批准书。

对外加工生产的送审图件,其审核批准有效期限应与商务、海关部门规定的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检定书或地图技术内容有异议的,在收到送审图件及有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审查中心。

第十八条送审单位对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文件(通知书、批准书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图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审核文件的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经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图件的名称、审图号和批准号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刊登。

第二十条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送审图件,按照《测绘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统计要求报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地图受理审核批件等有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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