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1.5 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1.6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1.7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1.8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保护对象等选取合理的计算标准。评价标准应涵盖上述各级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适应,与流域和水利工程防洪标准相协调。

1.9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工程所在场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采用常规方法、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对涉及滩地平面形态宽浅的河道和平原区、淀泊区、行洪区、分洪区、蓄滞洪区等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时,应利用二维不恒定数学模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采用物理模型等技术途径进行验证。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流域位置、总体建设规模与任务、兴建的缘由和在行业布局规划中的重要性或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建设时间等。

应着重叙述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设计标准、高程、两岸走向、与堤防的交叉或连接形式等。

2.2 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和河流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

(2)流域洪水情况及特点、防洪体系及其形成。

(3)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地形、地貌、河道地质、滩槽和堤防情况。

(4)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现有防洪(排涝)标准、相应的洪峰流量。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阐述与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的位置、功能、规模、设计标准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2.4 水利规划

叙述流域、区域、河道的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防洪及水利规划具体要求。

3 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3.1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并保证其有效性。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水利规划。

(3)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4)有关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3.2 技术路线

阐明评价分析计算所采用的技术路线,重点介绍设计洪水和分项防洪影响分析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及技术途径,并说明其适应性和必要性。

采用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等技术途径进行分析时,可在影响分析章节结合具体分析计算,说明模型的设计、验证、参数率定、边界条件、工程概化等。

3.3 评价内容及标准

说明评价范围、内容及标准。

4 设计洪水分析

4.1 根据防洪评价的需要,进行流域设计洪水、河流代表站设计洪水和建设项目附近位置的设计洪水分析。

4.2 设计洪水的推求应根据资料情况按规范选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列出计算成果,并对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采用图表、手册时,应说明编制单位和刊布时间;有已审定成果或经正式审查的规划设计报告中的成果经分析后可直接采用。

4.3 当建设项目上游有调蓄作用较大的水库以及蓄滞洪区、分洪、滞洪等工程,对洪水具有调节作用时,应计算水利工程调蓄后的洪水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区间洪水组合,推求上游工程调蓄后的设计洪水过程线。

4.4 当建设项目上游蓄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低于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时,应分析计算其溃决对设计洪水的影响。

5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位置、布置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与水利(防洪)工程特别是河道、分洪口门、行洪通道等的平面布置关系,分析判定其是否符合水行政执法所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布置不满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其予以修正。跨河建筑物中心线与河道应尽量正交,确实难以做到时,与主要行洪河道交角应在75—105°之间,与一般河道交角原则上在70—110°之间。同组墩台中心线应与水流方向平行。墩台不应布设在堤身设计断面内,如确实不能避开时只能布置在背水坡,应进行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计算,并采取相应工程防护措施。

5.2 洪水位及壅水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影响范围内不同标准的水位变化和壅水时,应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途径进行计算,列出对比成果,合理选定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

5.3 冲刷和淤积分析

对可能产生冲淤变化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淤分析计算。冲淤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防洪评价的需要,分析冲淤变化对滩地、主槽、堤脚、岸坡、险工、其它建筑物的影响。

5.4 行洪形势影响分析

分析河道自然形态和建设项目对过水断面及水流态势的影响,流速、流向的变化和可能造成冲淤的部位和程度。

5.4.1 对于游荡性河道或有险工险段的河道应分析河床演变情况。介绍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根据历史、近期河道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对河道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预估;说明险工险段位置、出险情况、整治工程情况以及出险后的影响等。

5.4.2 采用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方法进行防洪评价分析时,应进行不同标准和工程条件的评价方案组合。对各种方案进行洪水演进分析,主要包括:不同部位洪水的流速、流向、流态、水位、水深等水力要素,对不同方案的分析计算成果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对分汊河道分流比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前后总体流势及影响区域局部流态变化、断面流速分布及变化,分析流速流态变化对主流线、横比降、深槽、岸坡、堤防、险工、其它建筑物的影响等。

5.5 其它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和涉水工程的特点及需要,进行其它有关方面的影响分析,包括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排涝、工程施工期防洪、河口、防潮、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其它工程设施及附近村庄、耕地等的影响分析。

6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是否满足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分析建设项目的设防水位是否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防御洪水设施和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其它防洪安全问题分析。

7 防洪影响评价

在防洪影响分析的基础上,逐项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防洪问题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工程布置评价;

(2)建设项目对行(泄)洪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与水利工程及规划的关系评价;

(4)建设项目对河势影响评价;

(5)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设施影响评价;

(6)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和水工程管理的影响评价;

(7)建设项目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

(8)其它影响评价;

(9)建设项目本身的防洪设施和防洪安全评价。

8 防治与补救措施

根据防洪影响评价提出的问题,分析确定防治与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工程方案、建设规模、结构型式、技术指标、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

(2)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及其它涉水工程、河势稳定、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村庄及耕地等的影响,提出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措施要明确,技术指标要具体。

(3)建设项目本身为满足防洪要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9 结论与建议

总结归纳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对各方面影响的评价结论;

(2)需要采取的防治补救措施;

(3)建设项目应注意的防洪问题;

(4)对存在主要问题的有关建议。

10 报告编制

编制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涉及单一河流和多条河流两种情况有所区别,并附必要的图表。

10.1 涉及单一河流的防洪评价

按影响问题的类型和技术分析的层次进行编制,包括基本情况、评价依据与技术路线、设计洪水分析、防洪影响分析、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防洪影响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等章节次序编制。各章节涉及的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10.2 涉及多条河流的防洪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第一章、第二章按基本情况、评价依据与技术路线介绍总体情况,以下分河流评价,即一条河的若干技术分析评价应集中在一个章节,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设计洪水分析、防洪影响分析、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防洪影响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等。最后结论与建议综述。穿越规模很小的河沟且评价内容较简单时,可归类进行评价。

附录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格式

(单一河流)

1 基本情况

1.1 建设项目概况

1.2 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1.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1.4 水利规划

2 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评价依据

2.2 技术路线

2.3 评价内容及标准

3 设计洪水分析

3.1 设计洪水计算

3.2 设计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3.3 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

3.4 设计洪水过程线

4 防洪影响分析

4.1 建设项目位置、布置分析

4.2 洪水位及壅水分析

4.3 冲淤分析

4.4 行洪形势影响分析

4.5 其他影响分析

5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

6 防洪影响评价

6.1 建设项目工程布置评价

6.2 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

6.3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

7 防治与补救措施

7.1 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建议

7.2 防治与补救措施

8 结论与建议

附录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格式

(多条河流)

1 基本情况

1.1 建设项目概况

1.2 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1.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1.4 水利规划

2 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评价依据

2.2 技术路线

2.3 评价内容及标准

3 ××河防洪影响评价

3.1 设计洪水分析

3.1.1 设计洪水计算

3.1.2 设计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3.1.3 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

3.1.4 设计洪水过程线

3.2 防洪影响分析

3.2.1 建设项目位置、布置分析

3.2.2 洪水位及壅水分析

3.2.3 冲淤分析

3.2.4 行洪形势影响分析

3.2.5 其他影响分析

3.3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

3.4 防洪影响评价

3.4.1 建设项目工程布置评价

3.4.2 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

3.4.3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

3.5 防治与补救措施

3.5.1 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建议

3.5.2 防治与补救措施

3.6 结论与建议

4 ××河防洪影响评价

5 ××河防洪影响评价

×结论与建议综述

附录三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附图

1 流域位置示意图

2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图

3 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所在行洪断面图

4 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设施位置图、规划图

5 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图、主要结构图

6 与其它工程的相对位置图

7 行洪河道位置附近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8 其它必须的图纸

环评

1 总论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河北省人大1996年第(80)号公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7日)。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01.01)。 (8)国务院第344号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环发[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0)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环保型消毒剂技术开发及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议书。 (11)定州市计划局定政计项〔2003〕4号文“关于环保型消毒剂项目立项的批复”。(2003.1.17) (12)定州市环保局对“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溴氯海因消毒剂规模化生产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的批复意见(2003.1.24)。 (13) 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科技大学编制年产2000吨溴氯海因消毒剂规模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2003.03.07)。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1.2.1 评价目的 (1) 通过对评价区域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项目环评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2) 通过工程分析,查清工程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规律及其环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2003]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立项前的初审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0]9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把关工作。立项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新建项目拟选厂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 2、扩、改建项目现场址是否具备扩、改建条件;现有运行部分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以下事项: 1、是否同意拟建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对已批准立项的要予以注明); 2、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应编制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其它要求。 (三)对于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页脚内容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 采区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冀政函[2014]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冀政函〔2014〕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66779km2,占全省平原区面积的91%以上。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3811.5km2,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42101.5km2,重叠面积9134km2。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1.石家庄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晋州市、藁城市全部,高邑县西部,正定县、栾城县大部,赵县北部,行唐县东南部,鹿泉市、灵寿县、元氏县、赞皇县东部,面积4724.8km2。 2.唐山市古冶区西部、开平区北部、丰润区中部,面积586.4km2。 3.廊坊市广阳区西北部,固安县全部,霸州市西部,永清县中西部,三河市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部,香河县北部,文安县西北部,面积2242.2km2。 4.保定市市区、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兴县、容城县、雄县、博野县、安国市、望都县、安新县全部,涞水县、易县、满城县、顺平县、唐县、曲阳县东部,徐水县、清苑县大部,高阳县北部,蠡县南部,面积8739km2。 5.沧州市肃宁县全部,面积525km2。 6.衡水市安平县全部,饶阳县中西部,面积1066km2。 7.邢台市市区、任县、南和县全部,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临城县东部,柏乡县西南部,隆尧县大部,平乡县西南部,宁晋县东北部,面积3043.8km2。 8.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曲周县、大名县全部,广平县、魏县、邯郸县大部,永年县、馆陶县、邱县西南部,磁县、鸡泽县东部,临漳县西南部,成安县西部,肥乡县东北部,面积5533.3km2。 9.定州市全部,面积1274km2。 10.辛集市大部,面积951km2。 (二)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2017平原县河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平原县河库及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实行河长制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平原县委办公室、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县级河长制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平办字【2017】19号),依法划定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我县河库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河库管理及划界确权和河长制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河库及水利工程安全管护,保证正常运行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有利于工程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为指导思想。在1992年河道划界确权成果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对县级及以上河道、水库及所属水利工程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有法可依,依据充分。根据上级要求,这次划界工作要以《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务必做到依据充分、明确。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在管理范围划定方面,以《平原县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平政发【1990】57号)等1992年划界确权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保护范围划定方面以《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为依据;在费用测算方面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为依据,做到了每个方面、每个步骤均依据充分。 2、尊重历史,巩固成果。鉴于我县已于1992年搞过河道国有土地划界确权,且成效显著,这次划界工作要在上次确权的基础上开展,维护已有成果并推进深化。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要依据原有标准,以及当前实际管理的范围;由于上次确权划界没有划定保护范围,本次划界保护范围要依据《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不同等级的河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0米或5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 3、循序开展,扎实推进。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事关河道正常运管以及安全保障,涉及地域广泛,事项繁多,问题复杂敏感,工作开展一定要组织严密,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具体工作要扎实开展,不可操之过急。按照水利部及省厅有关要求,这次主要是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国有土地确权方面主要是完善发证及土地登记,总的原则是条件成熟的地段开展确权。因此,我县此次的工作重点也确定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来源:黄水政[1993]35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 (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 (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河北省水资源公报.doc

2006年河北省水资源公报 一、综述 降水2006年全省平均降水量425.9毫米,比上年少 46.6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少 105.8毫米,属偏枯年份。降水量分布的总趋势是太行山迎风区南部、运东平原、北四河平原东部地区降水量较多,西北部地区和太行山前平原区降水量较少。 水资源全省地表水资源量42.1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94.25亿立方米,扣除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重复计算量,全省水资源总量107.3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少97.3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156立方米。 供水量全省供水量204.0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工程供水量38.69亿立方米,地下水开采量164.69亿立方米,其它水源供水量 0.66亿立方米。 用水量全省用水量20 4.04亿立方米,其中农林牧渔畜业用水量156.92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量26.23亿立方米,生活用水量19.72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量 1.17亿立方米,分别占总用水量的76.9%、12.9%、9.6%、0.6%。总用水量的耗水量150.25亿立方米,耗水率73.6%。全省万元国民生产总值用水量176立方米,人均用水量296立方米。 地下水动态与年初相比,2006年末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平均下降 0.48米。衡水、沧州、邢台中东部平原深层地下水位分别平均下降0.76米、 0.57 米、 1.17米。 废污水排放量全省废污水总排放量19.9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占56.7%,生活污水占43.3%。

地表水水质全省地表水水质监测河流(总长8874.4公里)中,有水的河段长6901.9 公里。其中Ⅰ-Ⅲ类水质河长2678.5公里,Ⅳ-Ⅴ类水质河长1112.7公里,劣Ⅴ类水水质河长3110.7公里。全省河流水质污染较为严重。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 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 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 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 内容。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加入收藏规范号DB 13(J)/T 113-2010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5 室内环境质量 4.6 运营管理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5 室内环境质量 5.6 运营管理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宣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分质供水 dualwater supply 自来水或其他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系统,供给居民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2.0.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7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加大对航道安全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航道救助打捞与安全监管机制改革,不断提高航道安全保障能力。下文是浙 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 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 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 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 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 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河南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河南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河长制的工作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下面是河南濮阳市城区河道“河长制”实施方案,欢迎阅读。 河南濮阳市城区河道“河长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濮阳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深入推进全市河道污染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河道水质和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结合城区水系实际情况,特实行城区河道“河长制”。 在全市实施的城区河道“河长制”,是指由市级领导分包县(区),任一级“河长”;河道所在地行政一把手和住建、水利、城市管理、环保、农业畜牧等市直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任二级“河长”;河道流经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具体落实,任三级“河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全面履行河道保护管理责任,创新城区河道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县(区)、部门联治和群众参与的城区河道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对流经市城区的老马颊河(含支流)、马颊河、濮水河、引黄入冀干渠、濮上河、顺城河、潴泷河等河道实施“河长制”,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金堤河、徒骇河、卫河等流经我市河流,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参照此方案执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构建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分区分类分级分段、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系统治理新思路,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协调推进,全面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XX年底,基本建成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确保河流沿线养殖废水“零排放”,基本确保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管网,确保河道整洁、水质良好。通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初步实现雨污分流,消灭黑臭水体,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三、工作任务 从20XX年6月份开始,不断健全城区河道“河长制”工作制度,大力开展城区河道污染综合整治,着力实施四大工程。 (一)实施河道净水工程。对流域涉及的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油田辖区内主要河道倾倒的垃圾进行清理,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等标准,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河道环境显著改观。市城区河道实现雨污分流,消灭黑臭水体。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 (二)实施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对城区河道沿线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和排污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污染隐患集中排查,分析研判水质监测数据,对城区河道沿线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逐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对无环评手续等非法企业,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三)实施养殖场(区)取缔工程。对城区河道沿线及支流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区)实施综合整治。凡综合整治后仍不达标或养殖粪污水不能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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