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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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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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 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 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 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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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三是实现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
条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 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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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落实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 •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
•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 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压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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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 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力量,其执业资格认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工程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等类型。

在执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需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验,并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意见和建议。

监理工程师还需要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并协调处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1. 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学、工程管理、工商管理、法律等专业毕业;2. 参加举办的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的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或岗位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 具备一定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设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其中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等级资质;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记录。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认定一般分为初始注册和继续教育两个阶段。

1. 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具体程序如下:(1)填写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参加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考试,考试内容通常包括技术与管理两个方面;(3)通过考试后,领取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 继续教育(1)定期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2)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1. 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认定时,要认真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关责任追究;2. 在执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3. 监理工程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否则将影响其执业资格的继续有效;4. 监理工程师需要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关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组织管理(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制度规范要求

监理工程师的制度规范要求

监理工程师的制度规范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理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保持个人独立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受他人的影响、干涉和压力。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与参建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勇于履行监理职责,出具真实、准确、公正的监理报告,不得有违法行为和失职现象。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和提升,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工程信息,不得私自接受礼品、款待。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坚持原则,维护监理权益,独立行使监理职能,不得越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尊重工程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歧视、侮辱和挑衅。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着装得体、言行举止得体,代表监理单位正面形象,维护监理职业形象。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有权查阅和审查工程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图纸和施工方案,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向监理单位汇报。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有权签署监理意见、监理报告、工程资料和施工单位的合同或文件,对监理工作的决定和建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2月28日下发)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2月28日下发)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

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最新版】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最新版】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下发)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下发)

2020年2月28日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版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版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是建筑行业中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其资格要求应当比较高,保证其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履行监理工作。

一般来说,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2.具有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曾参与过多个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风险分析能力,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提出必要的技术意见和建议,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3.行使合同管理权,对必要的合同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4.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和结算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成。

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主要包括: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依法履行监理工作;2.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中的相关义务;3.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受贿行为;4.及时报告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为相关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2.施工过程的监理和质量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3.工程验收和结算: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工作,核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制定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和验收标准;4.工程安全监督和风险评估: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估,有效预防和控制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内容;《办法》共十四条,调整和细化了考试的科目设置、命题阅卷等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报考条件。

适当延长考试成绩有效期,由现行2年一个周期调整为4年一个周期。

适度放宽考试报名条件,取消取得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的要求,降低了大学毕业后报考年限,并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

同时,规定已取得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分工,实现各专业统一标准。

依照部门行政职能和专业划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职业资格注册、考试管理等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业实施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强化信用建设,净化市场环境。

以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工作纪律和试题安全保密,提出建立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健全信用体系,明确执业范围和责任,引导监理工程师提高职业道德和规范执业。

《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证书,出租出借证书以及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熟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得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得注册、执业、继续教育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就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得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得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得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注册监理工程师得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得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得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得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得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得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与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得,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得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就是否受理得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得,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得全部内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考核、退出等制度,落实其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主管机关是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监理的职业资格和条件,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勤奋尽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业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工程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和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承接监理工程时,应当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定监理范围、监理期限、监理标准等内容,并签署监理合同。

第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业主等相关方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第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遵循择优录取、公开竞争和任职资格审查等原则。

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经过考试或者评审,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职业资格等内容,并以实名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在有效期内予以更新。

第三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其职业工作有关。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应当有权威性、公正性,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人,并作为其职业发展和提高的依据。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职业失误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理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等。

面试内容包括工程监理实践、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制,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四)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注册服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一、引言
监理工程师是指参与建筑及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监理工程
师必须具备监理能力和技术能力,进行合同规定的技术及质量监理工作,
是施工单位和建设使用单位的重要维系者。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的获得,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也能更好地保护建筑物使用者的安全和
利益。

1、考取职业资格的条件:
(1)学历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2)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及市政工程监理
基础知识、工程规范、施工秩序、施工技术、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等
考试内容;
(3)经实地陪同监理实践工作满足指标准;
(4)拥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工程监理的工作;
2、职业资格的等级分类:
根据考取职业资格的考核标准,职业资格证书被分为三个等级:高级
监理工程师、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
3、职业资格的有效期限:
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若在有效期内未续期,监理资格
将失效。

三、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
1、规范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其在工程监理、技术审查工作中的责任意识、自觉性和可持续性;
2、严格科学规范工程监。

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建筑行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助理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熟悉法律法规,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监理工程师备案登记。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设计方案或施工工艺。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问题,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编制监理日志、质量检测报告、施工工艺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并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进行工地巡查,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设备操作、施工质量等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出具合格证书,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工程建设机密,不得泄露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机密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资料和信息,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证明等。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查看、检查和验收,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和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和追究责任。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 引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定义和申请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职业道德和职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定义和申请条件2.1 定义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拥有相关工程领域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通常要求在相关工程领域从事专业工作不少于X年;•通过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3. 考试科目和内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3.1 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主要包括:•工程法规和标准知识;•工程管理原理和方法;•工程施工技术和工艺;•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

3.2 面试内容面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个人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工程实践经验和能力;•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领导和沟通能力。

4. 职业道德和职责监理工程师在从事职业工作时,应遵循以下职业道德和承担相应职责:4.1 职业道德•忠诚、诚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职业秘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4.2 职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调解和处理工程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供工程技术咨询和报告,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支持。

5. 资格证书和职业发展通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将获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这是申请人进入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证明。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身的职业发展计划,在行业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从助理监理工程师逐步晋升为高级监理工程师。

并且,持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也为进一步参与工程管理和高级岗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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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一、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国家对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设“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北京
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两个档次,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

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5年内未经注册的,其证书失效。

四、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五、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一)报考条件:申请参加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必须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二年以上;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七年以上; 3.具有工
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经历。

(二)考试科目: 1.《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工程质量、进度、投资》;
3.《监理法规》;
4.《监理实践》。

(三)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北京市范围内有效。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八、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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