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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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大宗交易规则

现货大宗交易规则

现货大宗交易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现货大宗交易是指在现货市场中以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进行的买卖交易。

现货大宗交易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包括原油、黄金、铁矿石、大豆等资源类和农产品类商品。

现货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现货市场中针对大宗商品交易所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旨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现货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现货大宗交易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交易时间。

现货大宗交易市场通常设定特定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交易。

这样可以防止市场出现无序交易,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是交易方式。

现货大宗交易市场一般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

场内交易是指通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交易所提供交易场地和交易规则,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透明;场外交易则是指在场外进行的交易,交易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对自由灵活。

再者是交易规则。

现货大宗交易市场一般会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规定交易的方式、产品品种、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另外是交易监管。

现货大宗交易市场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市场交易的合法合规。

最后是风控措施。

现货大宗交易市场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立保证金制度、限制交易杠杆、设置交易限额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现货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投资者在进行现货大宗交易时,应根据相关规则和制度进行操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第二篇示例:现货大宗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大宗商品买卖活动。

大宗商品包括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各种商品,是生产和生活中必需的物资。

在现货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走势进行买卖,从而获得利润。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宗商品交易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

这些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严格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市场结构等。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引导优质资本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交易规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交易规则来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的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以及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较高,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交易保证金、风险敞口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4.信息公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提供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决策依据。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

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意义和影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减少被操纵和欺诈的风险。

2.规范市场秩序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市场的混乱和非法交易。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各方了解相关规则,并遵守执行。

一、业务范围1.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铜、铝、镍、锌、铅等大宗商品的现货清算。

2.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涉及的具体操作、结算、交割等事项均需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清算:交易方在交易完成后,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申请,明确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风控审核:上海清算所会对交易申请进行风险审核,确保交易双方的清算资质及担保能力。

3. 资金划转:交易方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指示,将清算所需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划入指定账户。

4. 结算交割:清算所在核对双方资金及交易品种无误后,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程序。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以上海清算所公告为准。

2. 交易单位:不同大宗商品的交易单位不同,交易方需明确了解并符合相关规定。

3. 价格波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方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四、结算与交割1. 结算方式: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实物交割两种,交易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2. 交割程序:实物交割需要遵循上海清算所的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结算价:上海清算所会按照市场行情确定每日结算价,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五、风险控制1. 信息披露:上海清算所会及时公布大宗商品市场相关信息,交易方需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 风险评估:交易方需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5)1.1 交易原则 (5)1.1.1 公平公正原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保证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5)1.1.2 透明度原则:交易市场应公开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传播,提高市场透明度。

(5)1.1.3 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1.1.4 依法合规原则:交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5)1.2 交易范围 (5)1.2.1 商品范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涵盖能源、金属、农产品、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类别。

(5)1.2.2 交易方式:交易市场可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多元化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5)1.2.3 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应面向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开放,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交易主体结构。

(5)1.3 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5)1.3.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

(6)1.3.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环节。

(6)1.3.3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交易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6)1.3.4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合作与交流的各个环节。

(6)第2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6)2.1 交易主体资格 (6)2.1.1 交易主体范围 (6)2.1.2 交易主体准入条件 (6)2.2 交易方式 (6)2.2.1 现货交易 (6)2.2.2 远期交易 (6)2.2.3 期货交易 (6)2.3 交易主体行为规范 (7)2.3.1 诚信交易 (7)2.3.2 合规经营 (7)2.3.3 信息披露 (7)2.3.4 风险控制 (7)2.3.5 交易记录保存 (7)第3章交易流程 (7)3.1 交易准备 (7)3.1.2 注册与认证 (7)3.1.3 交易账户管理 (8)3.1.4 交易规则了解 (8)3.2 交易报价与竞价 (8)3.2.1 报价方式 (8)3.2.2 报价规则 (8)3.2.3 竞价方式 (8)3.2.4 竞价规则 (8)3.3 成交与合同签订 (8)3.3.1 成交确认 (8)3.3.2 合同签订 (8)3.3.3 合同备案 (9)3.4 交易结算与交割 (9)3.4.1 交易结算 (9)3.4.2 交割方式 (9)3.4.3 交割流程 (9)3.4.4 交割违约处理 (9)第4章交易资金管理 (9)4.1 资金账户管理 (9)4.1.1 账户开设 (9)4.1.2 账户监管 (9)4.1.3 账户变更与注销 (9)4.2 资金结算 (10)4.2.1 结算方式 (10)4.2.2 结算时间 (10)4.2.3 结算流程 (10)4.3 资金风险管理 (10)4.3.1 风险评估 (10)4.3.2 风险控制 (10)4.3.3 风险处置 (11)第5章交易信息管理 (11)5.1 交易信息公开 (11)5.1.1 公开原则 (11)5.1.2 公开内容 (11)5.1.3 公开方式 (11)5.2 交易信息保密 (11)5.2.1 保密原则 (11)5.2.2 保密措施 (11)5.3 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 (12)5.3.1 数据统计 (12)5.3.2 数据分析 (12)5.3.3 数据应用 (12)第6章交易风险管理 (12)6.1.1 市场风险识别 (12)6.1.2 信用风险识别 (13)6.1.3 操作风险识别 (13)6.1.4 合规风险识别 (13)6.2 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1 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2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3 操作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4 合规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3 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理 (13)6.3.1 风险处置 (13)6.3.2 应急处理 (13)6.3.3 信息沟通与报告 (14)第7章交易监管与合规 (14)7.1 监管体系 (14)7.1.1 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保证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知识竞赛必答题1、《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面向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使用。

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规定:适合入区企业类型有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工作的函》规定:对进入交易(展销)中心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监管模式。

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7、《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规定: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结算、统一交收。

第四条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三)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九条会员应当向市场缴纳会员费,并接受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各方获取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交收制度,确保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及时交收。

第三章交易主体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第四条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

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六条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七条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一) 协议交易;(二) 单向竞价交易;(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

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

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交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九条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交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交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旨在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以下是上海大宗交易的一些规则和特点: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实交割实物的方式完成交易。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3.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结算。

交易标的:
1.大宗商品:包括金属、化工品、能源等实物商品。

2.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

交易流程:
1.申报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中央交易系统报价、报盘。

2.成交确认:中央交易系统匹配买卖双方的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履约交割: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约交割。

交易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商品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2.交易对手方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3.交割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交易标的物可能无法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割。

交易上限: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个人和机构在上海大宗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数量有限制,具体上限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定期发布。

总体而言,上海大宗交易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交易平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各种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们在交易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推出集中接入服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21〕7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1年9月9日推出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集中接入服务(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服务)。

集中接入服务具体规定见《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原《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清算所公告〔2021〕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7日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产品第三章市场参与者第一节交易商第二节合作平台第三节现货清算成员第四章交易数据处理第一节挂单申请处理第二节议价申请处理第三节撤销申请处理第四节成交数据处理第五章清算与结算第六章上海自贸区业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业务参与者,包括交易商、大宗商品现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现货平台)、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现货清算成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三条交易商,是指现货平台认可的、可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公司法人。

第四条现货平台,是指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现货相关交易交收服务的平台。

第五条公示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交易标的进行登记、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标的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现货清算成员,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的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为交易商通过现货平台达成或交收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共十一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交易市场和交易业务”,明确交易品种、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相关要求,在满足国家各部委现货定位的基础上,凸显自贸试验区保税的要求,同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第三章“交易资金管理”,明确第三方清算和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独立;第四章“商品交收管理”,明确市场建立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收管理;第五章“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明确交收仓库满足海关保税监管要求并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核查比对和公示,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交收安全;第六章“交易商管理”,明确交易商为具有现货背景的法人企业,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承担责任;第八章“信息公布及保密”,明确市场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交易公平透明;第九章“信息报送”,规定市场事中事后的信息报送要求;第十章“市场经营者违规”,明确了市场违反交易规则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处置措施;第十一章“附则”,就相关术语进规定明确,其中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在大宗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票市场也日益成熟。

作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则的制定背景、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规则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股票市场中,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规则,将大宗交易纳入到交易所的监管范围之内,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对象: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不包括限售股份。

2.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开盘前、开盘后和收盘前。

3.交易价格: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在当日的交易价格波动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4.交易数量:大宗交易的交易数量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范围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数量的公平性。

5.交易费用: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收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交易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从场外交易转变为交易所交易,使得交易更加透明、公开、公平。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使得市场供求关系更加平衡。

最后,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更加公平、合理,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总之,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大宗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公开度和公平度,为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内大宗贸易管理制度

国内大宗贸易管理制度

国内大宗贸易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贸易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大宗商品贸易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国内大宗贸易的管理制度对于维护贸易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内大宗贸易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大宗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我国大宗贸易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促进大宗贸易管理制度的建议。

二、国内大宗贸易管理的概念与特点大宗贸易是指那些交易量大、品种少、价值高的商品贸易,通常包括石油、矿产、农产品等。

国内大宗贸易管理是指针对大宗商品贸易活动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国内大宗贸易管理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共性强:大宗商品贸易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管理这一领域,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

2.市场波动大: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对市场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稳定市场。

3.供需关系复杂:大宗商品受到生产、加工、运输等多种因素影响,供需关系复杂,需要有效的管理来维护市场秩序。

4.交易规模大:大宗商品贸易交易量庞大,贸易活动的规模与影响远超普通商品贸易,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国内大宗贸易管理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大宗贸易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大宗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条文不够完善,难以有效规范大宗贸易活动。

2.监管机构分散:我国大宗贸易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分散,缺乏整体协调和统一管理。

3.信息不透明:大宗贸易市场信息不够透明,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融资难题:大宗贸易的融资需求较大,但我国金融市场对大宗贸易的支持不足,融资难题严重。

5.市场风险大: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市场风险较高,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大宗贸易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大宗贸易管理。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是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大宗交易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大宗交易是指交易规模较大的股票交易活动,通常涉及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定价规则,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2. 大宗交易定价原则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交易价格应基于市场供求关系和股票的内在价值确定,不得存在任何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2 透明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透明,交易价格应当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上交所通过交易公告、交易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市场公布大宗交易的有关信息。

2.3 市场化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市场化,即交易价格应当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

上交所不会干预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但会监督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4 合理定价原则大宗交易的定价应当合理,即交易价格应当与股票的内在价值相匹配。

交易参与者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基本面、行业发展、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 大宗交易定价方法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提供了多种定价方法,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3.1 均价定价法均价定价法是指根据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出均价,并以此作为交易价格。

通常情况下,均价定价法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大、交易时间较长的情况。

3.2 竞价定价法竞价定价法是指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参与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和数量,交易价格以报价最优的交易成交。

竞价定价法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时间较短的情况。

3.3 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交易参与者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需求,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交易价格。

协商定价法适用于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有特殊要求或交易规模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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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物流仓储标准化制度建设与管理,促进市场建立健全交易、交收、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与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资金存管、清算和结算等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划布局,加强市场设立及运行中的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市场规范监管。

第四条申请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发起人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

(二)交易品种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易对象为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和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符合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市商务委和市金融办等部门,与业内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市场发起人提交的项目方案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应书面告知市场发起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

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相关交易管理规则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联合制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市商务委、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沪商市场〔2014〕186号)同时废止。

3、真真的心,想你;美美的意,恋你;暖暖的怀,抱你;甜甜的笑,给你;痴痴的眼,看你;深深的夜,梦你;满满的情,宠你;久久的我,爱你!
4、不管从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以后不要停止;不管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以后不要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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