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责任人规章制度与定密官规章制度地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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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制度结课论文

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部专业管理

年级2011级

姓名贵鑫

指导教师庚

2014年5 月28 日

定密责任人制度与定密官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要

一直以来,美国定密官制度被认为是解决定密随意、混乱的一剂良方,对解决我国定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这一背景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2002年国家局开始在部分地区和部门试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实施后,正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是我国工作的一个进步。但从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角度讲,定密责任人制度并没有在基层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贯彻。究其根本,存在很多的原因和问题,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完善的地方。

美国定密官制度已经施行很久,现在也具有较为完善的体制和制度。无论从权责分配、权利保障、监督审查方面,都有着很多可以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先通过分析比较美国定密官制度和中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定密责任人制度的问题所在,试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定密官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权责统一;解决办法

第一章定密责任人制度与定密官制度的比较

(一)美国定密官制度介绍

美国的定密工作制度大多是由美国总统通过颁布总统行政令确定的。因此,美国虽然是三权分立、崇尚权利制衡的国家,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因此需要更高效率的决策和管理方式对工作进行统筹,那么工作就不可避免的几乎处于行政机关的管辖之下了。

美国的定密官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其雏形几乎可以追溯到1940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的8381号行政令,该行政令赋予了战争部部长及海军部部长定密的权限,我们可以从这条规定中看到定密官的影子。

定密官制度是美国定密工作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只有定密官有权对信息进行定密,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其他人不得随意确定国家秘密并对信息采取措施。

克林顿总统签署的12958号行政令中规定了定密官的围。基本由两类人员组成:第一类是根据法律而享有原始定密权,包括总统、副总统、部长以及由美国总统任命并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官员;第二类是根据委托授权而享有原始定密权,由总统、部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书面委托,这类人员要明确秘密级别,不得越权定密。

关于定密官制定的最新规定是2009年12月29日奥巴马签署的总统行政令,重新对原始定密权官员进行授权,绝密级原始定密官有: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国土安全和反恐事务助理、国家毒品管制局局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情报事务顾问、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陆军总长、海军总长、空军总长、核协调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中央情报局局长、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局长、信息安全监督局局长;级原始定密权官员,主要是总统贸易代表办公室主任、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长、交通部长、美国促进国际发展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同时规定,上述授权还可以再进行授权,但是这种授权必须是限于执行《国家安全信息》(总统行政命令13526号)所需的最小围,并且有明确的、持续行使定密权的需要,但信息安全监督局局长、农业部长、环境保护局局长不能再进行授权。

(二)中国定密责任人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我们可以看出,2010年修订的《法》明确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法》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其中,机关、单位负责人是自然、法定的定密责任人。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同样

要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属于非自然、授权的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事项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法》的第二款规定了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事项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定密责任人制度与定密官制度的比较

虽然从宏观角度来看,定密责任人制度与定密官制度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体完成定密工作的制度,但自习对比分析,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先要区分两个概念。什么是原始定密权,什么是派生定密权?原始定密权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认定某信息需要保护、不得向未获得授权人员公开的初始决定权。派生定密权是指由原始定密权派生出来的一种定密权利。如果这样区分两个概念的话,定密责任人与定密官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清楚了。美国的定密官享有原始定密权,定密官可以直接定密。而定密责任人制度中,原始定密权主要由国家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联合行使,或者是国家工作主管部门行使。一般机关、单位行使的是派生定密权,只能依照围定密,对围没有规定的事项,需要提请相应的工作部门或者其审定的机关确定。

第二,二者的任职条件不同。从奥巴马政府的最新规定来看,定密官大多是联邦政府重要部门的行政长官,即使授权其他人进行定密,这种授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我国的定密责任人,一般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人员,对指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

第三,二者的定密权限不同。美国的定密官的定密权限授权具体,可以分别享有绝密级、级和秘密级的原始定密权,以本人名义制定指南。而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属于派生定密,只能根据上级确定的围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事项。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定密责任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分析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官制度,我们不难了解到定密责任人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不明确。美国定密官制定中,享有原始定密权的人员都是联邦政府重要部门的行政长官。而定密责任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人员,对指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那么,对于定密责任人任职的条件和资格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定密责任人的混乱,因此很多定密责任人都是兼职进行工作。

第二,定密责任人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由于没有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没有具体到个人,并且不是每个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事项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定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

第三,定密责任人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的处境还是比较尴尬的。由于没有享受原始定密权,只能按照围进行定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定密责任人的工作。同时,定密责任人多为兼职定密,对于定密工作的业务能力也不一定熟练,在法律中也没有对定密责任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定密责任人的工作陷入一潭死水,没有活力和动力。

第四,对定密、解密的关系理解不深入。很多机关、单位有人定密,却无人负责解密,使得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即使失去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因没有解密而始终被标明是国家秘密,从而影响了信息的充分利用。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一,规定密权与定密围。定密责任人的核心就是其享有的定密工作的专有权利。因此,应该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部委协作,根据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的工作性质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权限和定密围的原则,制订出相应的规定条文。由各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定,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定密制度,容包括=定密围、定密级别、期限、解密审查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明确定密责任人任职条件。明确何级别的官员可以确定何级别的国家秘密,并且对选定定密责任人制定出任职基本资格、基本条件和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对定密责任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和选拔。

第三,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能手。

第四,建立定密、解密统计报告制度。比如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上报定密和解密数据,并制定相关的报表数据格式,建立定密报告数据库。根据上报的定密、解密情况准确评估定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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