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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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

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

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

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 概念

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

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专注,而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这个概念与当前对国际法发展趋势归纳的相关理念,如“人权法”、“宪法化”、“人本化”等相比较,“共进国际法”能够从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描述当前国际发的发展趋势,这就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图景做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深层次的概括。

(二)“共进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演进与发展是与国际社会的变动紧密相关的,不同的阶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共进国际法是在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演进而来,不同的时代背景就决定了有其自身的特征:

1.它是实质平等的规则,能够为国际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加快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就像国内法在一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社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从基本意义上来讲,国际法是上一种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即国际社会主权者的相互沟通合作或相互协作为必要条件的法律体系,它在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安定团结、持久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等国际社会法治化价值要求和价值目标上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各主权国家构建法治化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改以达到国际法的目的。但是,由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和基础下形成并发展的国际法并不能是国际社会实现真正意义或者说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就导致了国际社会上的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国际义务分配不合理等其他不公平的问题。而“共进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在平等、民主、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签订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地区都遵守、认同并履行,能够实现国际社会上的真正的平等和公平,也就使得“共进”的国际法规则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进一步让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及其履行。可以说,此时的“共进”的国际法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它的立法参与者更加广泛,充分尊重各个国家的权利,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参与制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都在国际法的制定或修改的实践中有其对应的话语权。此外,传统国际法的贯彻实施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上,而国际条约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几个国家之间的局部进行,国际习惯也往往被某些国家忽视。而“共进”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整体进行制定与修改的,即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话语权,并且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同时,此时的国际法作为整个国际社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差别实施的情况,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会尊重彼此的权利并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共进国际法”的规范下,各个国家既能完全享受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更能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也就加快了国际社会关系民主化发展进程。

3.它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目标,重视个人权利,强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利力并重。“共进”的国际法是以维护全人类或者全世界的共同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其内在意志十分重视并要求充分尊重与保护人权,尤其是强调个人的权利、社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同时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设置并规定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并保障个人政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共进国际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冷战后至今,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不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处于和平时期都有相应的条约对其进行规定。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一些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直接规定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处于同一水平上,重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突显个人权利在国际法中重要地位,这样的安排与“共进”的国际法的宗旨不谋而合。

4.它所倡导的“差别责任”观念,使国际义务分配合理化,有利于人类和全世界的共同繁荣。共同繁荣是国际社会良好有序发展的前提,没有全世界或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很明显,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平衡发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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