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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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保护秦岭北麓xx段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解决矿产开采中违法违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统领,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目标和阶段划分

整治范围:秦岭北麓xx段所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和现有6个探矿权、7个采矿权。

整治目标:以矿权数量逐步减少、有序退出为目标。从现在起,全县矿山数量只减不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沿山面坡及交通干道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彻底改善秦岭北麓生态环境面貌。

阶段划分:矿山整治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近期阶段,到18年底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全部取缔到位,采矿权减少4个(xx透闪石矿、xx大理石矿、xx林场石英矿、古骆石英矿),保留3个,探矿权减少3个(xx丰林商贸公司xx金矿详查项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总队大黑沟地区金矿详查项目、xx’;/.;/农工商贸公司光头山地区金矿详查项目),保留3个。中期阶段,到18年底前,探矿权减少2个(xx公司望子沟地区金多金属矿详查项目、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金牛坪-东河地区金矿详查项目),保留1个;18年底前,探矿权全部退出。远期阶段,到18年底前,采矿权控制在4个以内,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无

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对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一律关停整合。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不按矿山设计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关闭矿山应做到: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和房屋;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置矿山从业人员。(二)严格矿权管理,鼓励矿权退出。对证照齐全的矿山企业采矿证尚未到期需要实行政策性退出的,予以适当补偿,引导矿山企业转变经营方向或投向其他产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矿业权人主动退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采矿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储量未开采完的矿山,退还未开采部分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三)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推进建设绿色矿山。对整治中确定保留的矿山,必须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采矿权灭失的废弃采场,由县林业局争取生态林建设专项资金,秦岭办申请秦岭保护专项资金等予以治理。同时,其它部门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进行植被恢复。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县政府成立xx县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矿山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的存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有县政府办、国土局、财政局、经贸局、林业局、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工商局、秦岭办、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及骆峪镇、板房子镇、王家河镇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负责提出矿山关闭计划,限期完成整治,组织并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等工作,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的信访维稳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县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秦岭办等部门要按职责参与矿山整治工作,负责涉及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

环境、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火工用品、秦岭保护等违法问题的调查认定指导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查验矿山企业经营范围、税费缴纳等情况。电力部门要对非法开采和违法开采矿山停止供电。法院、检察院和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提前介入并指导矿山整治工作,做好整治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强制执行。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矿山整治工作有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矿山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台账,分类登记,对关闭的矿山,组织验收治理恢复工程,通过一个,销号一个,切实做到关闭到位、环境治理到位。

(三)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对非法开采企业的打击力度。县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秦岭办、电力等部门和有关镇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对保留的矿山企业中存在手续不全的,尽快督促企业限期按时完善相关手续。对不按时完善手续的,各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将各种非法开采、破坏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依法推进,确保社会稳定。矿山退出关闭要坚持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确定关闭或保留的矿山,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论证,为行政决策做好技术支撑。对于确定关闭的矿山,要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矿业权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作出关闭决定后,要告知矿业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复议优先审查,及时作出复议决定。法院对矿业权人的行政诉讼依法予以受理,及时作出裁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前提下,确保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五)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系统推进”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领导小组要组织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水务、林业、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非法开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民事、刑事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不定期巡查和定期报告制度,把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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