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审批表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审批表
申报年度:申报方式:(正常晋升、转岗、复核)
单位全称
隶属关系
免
冠
照
片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政治面貌
公民身份证号 码
移动电话Biblioteka 参 加工作时间年 月
从事本
工种时间
年 月
中断工龄
年 限
年 月至 年 月
申报考评
工 种
申报考评
等 级
原 持 证
情 况
技术工种
技术等级
发证单位
证书号码
发证日期
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工 作 简 历
工 作 业 绩
单位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县、市(区)工考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设区市工考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培训考核情况
年 月 日(公章)
行业考评委考评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省(市)工考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发证日期
证书号码
备 注
注:该表格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人事(组织)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我市自200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以来,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工勤人员综合能力、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继续教育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及人才强市战略,以提高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需要,建立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且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有力的继续教育工作新机制。
探索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和成才的有效途径,健全面向全体工勤人员,充分体现全员培训、终身培训宗旨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开展以提升职业素质为主要目的的第三轮继续教育。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苏人社函[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2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顺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健全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规范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考评体系,拓宽人才成长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凡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3年以上,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汽车调度管理、计算机信息处理、图书资料管理、白蚂蚁防治、农机技术指导、农机修理、中式烹饪、公路养护等岗位上工作的工勤人员,均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申报条件1.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等级的专业证书;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4.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填写说明
附件一《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填写说明市属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均应由录用单位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姓名要填写全称,用字要固定,不能简写或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栏中填写户籍登记出生年月。
“曾用名”栏中填写曾经使用过的姓名。
如同一自然人不同时期使用过不同姓名,则填写现用姓名前的最后一次“曾用名”。
“性别”栏中填写男或女。
“籍贯”栏中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祖籍所在地,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族别”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本人成分”栏中填写个人参加工作前从事的职业,如学生、工人、劳务合同工、无业、个体等。
“学历”栏填写的具体要求是:(1)“学历”填写大专及以上学历,大专以下不填写。
学历是普通院校本科或大专学历,就填“本科(普通)”或“大专(普通)”;是成人、电大、函授等取得的本科或大专学历,填写“本科(电大)”或“大专(电大)”等。
(2)“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应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通过在职教育和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教育等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
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3)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4)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5)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
退休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连续工龄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教、护龄
退休后住址
工作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何地何部门任何职
何年月至何年月
何地何部门任何职
何时何单位授予何种荣誉称号
是否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
符合苏政发[1986]195号文规定的何种条件
%
级别工资
(技术等级工资)
元
警衔津贴
元
职务工资
(岗位工资)
元
省、市综合
补贴
元
基础工资
元
教、护龄津贴
元
工龄工资
元
交通
基础职务岗位津贴
元
合计元
享受优异待遇提高的退休费折算率
%
级别工资
(技术等级工资)
元
职务工资
(岗位工资)
元
事业人员津贴
(机关工人奖金)
元
合计元
单位意见
年月日(章)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月日(章)
批准机关意见
根据的规定同意将该同志退休费折率按%加至%计发月退休费,合计元,从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章)
说明:1、需提高退休费标准计发比例,请附获奖证书复印件、独生子女证书复印件、特殊地区工作部门证明;
2、事业单位津贴(机关工人奖金)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填写,其中“月退休费栏”内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的办法(占工资构成的40%)填写。
曾在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情况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年)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宁人社函〔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8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市开展继续教育以来,不断更新人才发展理念,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教育效果,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使我市工勤人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契合新形势下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
二、培训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其中公需科目参考教材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务知识读本》为主,专业科目为本工种应知应会和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三、组织形式按照省人社厅对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省工考办2017年开发建设了江苏省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018年我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在传统课堂面授、各级工考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进修班及技术交流等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培训的形式,网络培训可以利用电脑端和手机端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网上打印证书等。
由工勤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关于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单位: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技师考评报名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人员、编内聘用人员。
二、申报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1、《扬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正反打印,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晋升申请表》(一份),内容要填写齐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4张近期1寸证件照(贴2张交2张);2、本人身份证、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学历证书(或文化补习合格证书)、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复印件(需经单位盖章,注明“原件已核”)、工资卡片;3、符合放宽条件的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盖公章);4、签定的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技师考评的人员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资格选拔考试报名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晋升申请表》(一份),2张2寸免冠照片(贴1张交1张);2、本人身份证、高级工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学历证书(1960年底以前出生的,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即可)、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复印件(需经单位盖章,注明“原件已核”)、工资卡片;3、需持证上岗工种要附上岗证书,如:驾照、会计证、电工上岗证等。
4、签定的诚信承诺书。
四、证书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管理。
证书核发后,由技术工人本人自行妥善保管。
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遗失证明,凭原考核审批表(原件)和有关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作废启事,工考部门审核后补办。
五、工资待遇兑现机关工勤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根据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后,兑现工资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苏人社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凡符合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一)2011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三)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年限计算到2012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2011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五)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
·企业动态·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曹斌苏州市人防办 江苏苏州 215000摘 要:基于新时期的背景之下,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密围绕相关发展目标,切实加强对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本文就目前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关键词: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引言培训时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行为,也是开展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了深入观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升工勤人员综合素质和水平,满足工勤人员的现实需求。
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培训教育形式,能够有效的增强工勤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其更加专业、热情的投入到工作过程中。
1.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1.1培训内容不够全面针对机关工勤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工勤人员的知识理论和职业素养,培养出与公共服务与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但是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由于培训讲师的理解不同和组织形式不同,使得工勤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没有得到平衡发展,相应的心理健康培训也受到忽视。
还有的培训内容重视实践培训,工勤人员理论知识不牢固从而在学习过程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1.2培训制度不够健全一般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含了公共和专业科目,为了有效的提升继续教育质量,目前很多地区都开设了机关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要求当地的工勤人员利用空闲时间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报名、缴费和学习。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的工勤人员为了完成网上规定的课时、作业和考试,只是应付了事,相应的监督形式和培训效果反馈严重缺乏,从而并不能够真正达到提升工勤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
1.3缺乏完整保障体系由于工勤人员隶属各个机关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从事的内容涉及面广,且复杂繁多。
转正定级审批表(双面打印)
职工转正、定级确定工资审批表自我鉴定源自姓姓 名性 别籍 贯
出生年月
民 族
职务
(岗位)
增人
渠道
参加工作
时间
政治面貌
何时何
校毕业
学习年限
试用(熟练)
期 工 资
学历
和
主
要
经
历
群
众
评
议 意见
拟
定
基
本
工
资
情
况
机关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技术等级)工 资
职务层次
(技术等级)
岗位工资
岗 位
工资额
工资额
级别(岗位)工资
级 别
薪级工资
薪 级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档次
工资额
工资额
提高10%工资
津补贴
地方性津补贴
岗位性津
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保留津贴
合 计
工资总额共 元。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批准机关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志从200 年 月起执行定级工资。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职务工从 年,级别(薪级)工资从 年。
(盖章)
年月日
注: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正、定级确定工资凭此表报批,并装入个人档案。
xxx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审批表(模板)
xxx 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审批表
申 请
姓名
性别
入 编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人 员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情 况
入编理由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 所学专业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接 收
单位性质及经费形式
单 位
核定编制数
情 况
实有人数
实有
人数 人员 结构
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接 拟定岗位
收 单 位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年月日 见
年月日
县 区
编 制 部
门 意 见
市
录 用 调
配 部 门
意 年月日 见
市 编 办 意 见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1、人员入编应符合正向流动、单位人员结构比例和专业对口的原则 2、未申报编制使用计划和超编、满编单位不予入编 3、此表由接收单位填写,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编制部门审批 4、接收单位凭批准后的本表,于 30 天内到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的注册手续,逾期必须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此表一式六份,分别报送市录用调配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主管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苏人社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与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6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考评工作中体现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要求,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注重工作业绩与平时表现。
二、对象范围全省及中央驻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
已转换工种(岗位)的工勤人员按新工种申报。
省人社厅每年公布“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范围”。
省人社厅负责省直、驻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驻宁部省属高校的等级工考核及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各设区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地部省属高校的等级工考核。
三、申报条件(一)必备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能高标准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无违纪违规现象。
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续聘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续聘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后附首次聘用《招聘工勤人员审批表》复印件)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聘用人员姓名)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聘用人员)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性别: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家庭住址:根据珲人字[2007]9号文件规定,市直机关工勤岗位在编制限额内新增人员一律采用聘用的形式,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试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聘用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做岗位工作。
第四条工资报酬年薪人民币(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由市财政按月拨付。
第五条福利待遇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一)工勤人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招用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依法服兵役的;4、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兑现工资待遇、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被招用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矿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2、违反工作纪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4、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且不同意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被招用的工勤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四)甲乙双方解除聘用合同。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1、2、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移交档案等。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