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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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2015年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规定

【每日一法】2015年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规定

【每日一法】2015年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总则1.1基本要求1.1.1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

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

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1.2.1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14000+字可编辑]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14000+字可编辑]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颁布部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3/08/10实施日期:1993/09/01标注:1993年7月21日经建设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第27号部长令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包括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求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这意味着居民需要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垃圾分类,例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这个举措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相应的收集运输体系,确保垃圾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以减少垃圾的混合和交叉污染。

接下来,办法明确了垃圾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一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转运站等,以确保垃圾的安全和环保处理。

另一方面,办法还规定了垃圾处理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包括垃圾堆肥、焚烧和填埋等处理方式。

这些要求和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能源。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违反垃圾分类和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垃圾分类不合格、未分类投放或乱倒垃圾的居民,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这些处罚的目的是督促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和管理习惯,提高整体的垃圾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居民和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和合作。

政府应该加强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管理意识。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居民应该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要求,减少垃圾产生,合理利用资源。

企业应该承担起责任,推动垃圾分类和处理技术的创新,发展环保产业。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一项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和措施。

它要求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建立合理的收集运输体系,规范垃圾处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郊各镇、开发区。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密闭化,并积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卫有关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做好所承接的环境卫生经营业务,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公园、旅游点、体育、文化等场所及车站、公交始末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容器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管理、处置这些垃圾,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第三章治理原则减量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垃圾产生,提倡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

资源化: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变废为宝。

无害化: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居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章治理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第七章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一节垃圾分类的目的和要求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尽量减少垃圾污染,资源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垃圾分类要求实现垃圾的源头减量、减害和分类处理。

第二节垃圾分类的范围和层次垃圾分类范围包括:户籍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层次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节垃圾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垃圾分类原则是“谁产生、谁分类”,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应由其自己负责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法是根据生活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内。

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第一节垃圾收运垃圾收运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有计划、定时、定点、分类的进行采集,并保持垃圾分类容器的清洁和卫生。

第二节垃圾转运和处置垃圾转运前必须进行压缩、填埋处理,分类再次检查。

不允许将分离的垃圾混放。

垃圾转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垃圾转运安全。

第三节垃圾处理垃圾处理应采取环保、经济、可行的技术和方法。

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减少污染物排放,使处置后的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一节组织管理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监督检查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转运和处理合规合法。

第三节处罚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政府法规: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对全体人民和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环境保护设施:指处置垃圾和废弃物过程中采取的防止环境污染的设备及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具体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规定居民应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投放。

2. 垃圾收集:规定垃圾收集的时间、频率和方式,以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容器清洁,并避免垃圾滞留和污染。

3. 垃圾运输和处理:规定垃圾收集后的运输和处理方式,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4. 垃圾处理费用:规定居民需要向相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用,以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5. 惩罚措施: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供水电或相关服务。

6. 宣传和教育:开展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居民应遵守这些规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活动,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创建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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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当具备 以下条件 : ( )具备企业法人 资格 . 一
规模小于 IO ̄ 日的卫 生填埋场 案 : O B/
和 堆肥 厂的注册 资本不少于人 民
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
( )有控 制污染和 突发事 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管 八 理 制度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
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 生设施 的
本办 法适 用于中华 工作 。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 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设置标准 ,配套 建设城 市生活垃
清扫 、收集 、运 输 、处置及相关 应 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的有 圾收集设施 。 管理活动 。
关规 定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 法的
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服务
除设施 的现状 图及拆除方案
( )拟 新 建 设 施 设 计 图 六
宾馆 、饭 店 、餐 馆 以及 机 关 院校 等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 单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一 从事垃圾清扫 、收集 的企业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人 民币 1 0 0 万元 .从 事垃圾运输 的企 业注册 资本 不少
场)处置 。 密闭 自动卸载车辆 或船 只 ,具有 垃圾后 ,对生 活垃圾 收集设施及 理 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 防臭味扩散 、防遗撒 、防渗沥液 时保洁 、复位 ,清理作 业场地 ,
滴漏 功能 ,安装行驶及 装卸记 录 保持生活垃圾 收集 设施 和周边环 置城 市 生 活 垃 圾 。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生活 垃 仪: 境 的干净 整洁 ; 圾 处置所采用 的技术 、设备 、材 ( )具有健 全的技术 、质 五 ( )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 四 料 ,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城市 生活 量 、安全和监测管理 制度 并得到 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 当做到 垃 圾处理技术标准 的要求 ,防止 有效 执行 ; 密闭 、完 好和 整洁。 对 环境造成污染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 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 ; 垃 圾经营性清 扫 、收集 、运输 的 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 当向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及 七 企业 禁止 实施 下列行为 : 所 在地 直辖市 、市 、县人 民政府 机械 、设备 、车辆 、船 只停放 场 e 一)任意倾倒 ,抛洒或者 建 设 ( 环境卫生 )主管部 门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城市景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城市垃圾分类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其属性、组成以及对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垃圾处理领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格局。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指导,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八条城市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居民应当将可回收物进行清洁、压缩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居民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一条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废弃物等易腐败的垃圾,居民应当将湿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包括衣物、家具、建筑垃圾等不能回收或无法分类的垃圾,居民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指南,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城市各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回收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鼓励和引导职工、员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垃圾
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处理方式的落后导致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应该加强垃圾分类工作。

通过分类,可以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
和其他垃圾分开处理,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环境污染。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设立分类垃圾桶等方式来推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其次,城市应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建立现代化的垃圾处理厂,
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可以有效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另外,城市还应该加强对垃圾处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垃圾处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

最后,城市应该加强对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推动。

通过推广生活垃圾减量
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方法,可以减少垃圾的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人口逐渐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也随之增多。

垃圾的增多给城市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并规范其管理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滨海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上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方向和标准,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生活垃圾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垃圾分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核心是垃圾分类。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垃圾分类标准,并向居民进行宣传。

目前,国内各地的垃圾分类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再利用的物品。

•厨余垃圾:包括食品残渣、食材废弃物等厨房垃圾。

•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药品、日用品等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品。

•其他垃圾:包括不能归类为上述三类的非可回收垃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设立相应的垃圾桶,方便市民正确地分类投放垃圾。

垃圾收集垃圾收集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垃圾收集。

具体地,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设置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的垃圾桶,标识清晰。

•按照收集计划,定期清空垃圾桶。

•对于易腐垃圾,要加强密闭装罐、密闭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垃圾运输途中的污染。

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合所在地的垃圾处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垃圾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埋填处理:将垃圾掩埋在地下,经过一定的时间降解。

•焚烧处理:通过高温焚烧,将垃圾转化为少量灰渣和烟气。

•堆肥处理:通过垃圾分类和措施,加速垃圾腐烂,生成堆肥。

•微生物技术处理:通过微生物技术对垃圾进行处理,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

城市废弃物管理法规

城市废弃物管理法规

城市废弃物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废弃物管理,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市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鼓励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废弃物处理能力,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城市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

第七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方式包括分类收集和混合收集。

鼓励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当根据废弃物类别设置,明显标示废弃物类别,方便公众投放。

第九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证收集容器清洁、卫生。

第十条城市废弃物的收集频率和收集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满足公众投放需求。

三、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理第十一条城市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采用专用车辆,保证车辆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废弃物运输安全、及时。

第十三条城市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填埋、焚烧、生化处理、资源回收等。

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和生化处理等环保处理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城市废弃物的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四、废弃物的处置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原则,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城市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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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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