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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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其次,该案例中突出的法律关系还包括榕屏联营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环境的关系。根据环境法理论,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调整、控制、协调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人类同时负有保护自然环境资源的义务,而非像案例中所提及的化工厂一样为了企业效益不顾当地居民身体健康大肆污染空气水体。因而,环境法调整的重点即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适用的实体法:
在每个项目计划初期,均要通过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划审批,同时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污染处理配套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因而,在该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规划的条款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均适用该案例。
在化工厂营运过程中,工厂生产废弃物包括污染大气的氯气、影响人体及生物体健康富含高浓度Cr6+的废水以及积聚高含量Cr6+的固体废弃物,所以在这些过程中可适用的法律包括推行清洁生产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防治水体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管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违反的环境法:
在该化工厂建设初期,项目并未通过严格的环评和规划。因此,榕屏联营化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生产排污过程中,该工厂违规向大气中排放氯气,造成工厂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无产,周围居民大量感染皮肤疾病。因此,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此同时,工厂向邻近河流违规排放未经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造成河流下游鱼虾绝迹,土壤大面积受到污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另外,该厂未经处理违规弃置工业生产废料,造成河流水体及周边土壤严重污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此外,当地环保局及政府对此事监管不力,纵容该厂违规开建生产,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部门理应对其进行慎重调查。作为一届政府,不应仅仅是追求GDP及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时也应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负责。
现行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相当多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如在项目设计建设初期和运营过程中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基层环保局配套设施配置不到位,对污染企业很难做到及时监管控制。国家应加强基层环境保护监测单位配套设施的调配。
其次是未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可增加污染企业信息透明度,引进先进监督制度,降低监管难度,同时增加企业舆论压力。
而后是当地官员的政绩考评制度亟待完善,不能仅仅依靠GDP增长率来判定一位官员的政绩,引入绿色GDP制度。
在污染企业出发过程中,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直接导致企业污染成本远低于治理成本,这是一个导向性失误。应该纠正该偏差,让企业无力承担污染环境所带来的高额罚款,企业自然将资金流转向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