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
文章 编号 :0909(090 ・5-2 10-5220)60 30
出具盖有公章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被告应本着专业和实事求是的
一
、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 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 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 的诉讼, 动。0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 关的不当的或违法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导致的对环境 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损害或损害的可能而 提起的诉讼 , 以此来纠正或者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 并尽量减少 和弥补造成 的损害 二、 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现状
我国 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 的行为而规
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 环境保护法》 《 中没有赋予公 民、 法人 对 于我 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意义重大 。
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 第
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
到行政不当行为的侵害却不 能发动司法权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 环 来靠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严重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 已
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
( ) 法 实践 二 司
Hale Waihona Puke 不能够适应层出不穷的行政侵权事件, 我们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 , 提高社会各种力量 的积极性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公众参与保护环境 的 网络, 疏通公 民提起公益诉讼 的渠道, 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运作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机制 。
三、 构建我 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法制化的不断推进 , 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渗透
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 , 即使把这里的“ 单位” 解释为 也具有逐步将各种公共权力纳入法律监督与制 约范围的趋势 。在经 包括行政机关 , 本条也未明确 公民有针对环境行政侵害行为 的诉权, 济 高度发展的今天, 我们不能忽视 日 益严重的环境公益侵害 , 有必要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接着,文章将深入探讨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互动关系,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的研究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推动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协调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逐步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初期,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在这一阶段,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介入相对较少。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权逐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t eset eo s m gnrtn njde ,teo e yavne eto PL sol p te p ai o r s h pr ci f yt eea o.I u ia h r r dacm n fE I h u u m h s n t e a- e p v s e i i l dl d s he
t ik n n a e ea in wh n w a n h a I e e r h,whc e d t e d rt e s se g n r t n r s ac f h n i g a d l w g n r t e e lu c n EP L r s a c o ih l a o g n e h y t m e e a i e e r h o o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研 究 , 该借 鉴 “ 成 性 思 维 ” 应 生 以及 “ 的 生成 ” 论 ,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制 度 生成 研 究 由此 产 生 。 制 法 理 环
度生成视 角下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应该 坚持保 守的态度 , 选择 渐进 的思路 。在 司法中, 着重在发挥私 益诉讼 的 应
公益保护功能 , 并结合 能动司法理念和尝试性 司法 实践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 在立法 中, 选择适 当的环境 公 应
益 诉 讼 立 法模 式 , 以类 型 化 方 法 确 定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原 告 资格 。 并 关键词 : 环境 公 益 诉讼 ; 生成 性 思 维 ; 度 生 成 ; 法推 进 ; 法 推 进 制 司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9 26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3 2 1 )4~ 0 8—0 10 95 ( 0 1 o 0 8 9
中 国软 科 学 2 1 第 4期 0 1年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也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它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具有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而非特定个体的权益。
其诉讼主体通常是环境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
3. 具有群体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是广泛的、多样的,不仅关系到个体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三、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追责,从而加强环境监管的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公正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保障了环境问题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3. 增强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宣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
四、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诉讼难度较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个挑战。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预防环境问题给社会和公民带来的潜在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该制度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提高环境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潜在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要求法院对可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进行审查和制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强调对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旨在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参与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然而,由于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压力。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尽管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者逐渐增多,但整体而言,社会参与度仍然不足。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所致。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加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统一、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要求改善或停止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私人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起步比较晚,最早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这个时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以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由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联合实施。
2. 探索拓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从此,环保组织在对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诉讼方面开始得到更多的支持。
同时,相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也进入环境诉讼的领域。
3. 加强规范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现在,这个诉讼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成果,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三点:1. 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制约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缴纳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时,往往陷入无法承受的境地。
2. 整治问题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动力度还不够强,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畏惧感,会做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一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近 些年 来 。 随着我 国经 济 的跨 越 式发展 , 日益严 重 的环境 问题 引 发政 府 和公 众 的广 泛重 视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案件 不断 增加 。环境 公益 诉讼 是指 公 民 、 企事 业 单位 、 社 会 团体 依 据 法律 规 定 , 在 环境 受 到 或 可 能 受到 污染 时 , 为维护 环境 公共 利益 不受损 害 , 将有 关 民事主 体或行 政 机关作 为被 告而 向法 院提起 诉 讼 的制度 。综 合起来 , 环 境公 益诉讼 具 有 以下 特 点 。
域规 定 了“ 团体 诉讼 ” 。
此外 , 法国、 德 国、 日本 等 国都 在 民事诉 讼 制度 中规 定 了检 察 官可 以以 国家 利 益 和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保护 者 身份对 某些 案件 提起 民事 诉讼 。英 国也 修改 了相 应 的法律 , 规定 对 于公益 妨 害 , 受 害者本 人 或通 过检 察 官都可 提起 诉讼 。
为 前提 , 只要 依据 常理 判 断具有发 生 侵害 的可 能性 即 可提起 诉 讼 。而对 于 已发 生 的环 境公 共 利 益 损 害
事件, 通 过环 境公 益诉讼 可 进行补 救 。
二、 国外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立 法状 况
美 国《 清 洁空 气法 》 首创 了公 民诉讼 制 度 , 原 则上 利 害关 系 人乃 至任 何 人 均 可对 违 反 法定 或 主 管 机 关 核定 的污染 防 治 义 务 的 , 包括私人企业 、 美 国政 府 或 其 他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在 内 的 污染 源 提 起 民事 诉
7 0
讼_ 1 ; 以环保 行 政机关 对 非属其 自由裁量 范 围 的行为 或义 务 的不作 为为 由, 对 疏 于行使其 法 定职权 的行 政官 员提 起行 政诉 讼 。 法 国规定 了严 格责 任制 度 , 一 个 工厂尽 管遵 守 了所有 行政 上 和法律 上 的规定 , 但 如果 对周 围地 区或 邻居 造成 了烟 尘污 染或 噪声 污染 , 仍 要承担 责 任 , 一 个人 可 以对其 邻近 的工 厂或 居 提起诉 讼 。 德 国法律 通过 两种 途径 来实 现环 境行 政公 益诉 讼 : 一是建 立 “ 公益 代表 人制 度” ; 二是 在环境 保 护领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700 5 0 0)
2 1 年 6月 渤 海 湾 康 菲 石 油 蓬 莱 1— 01 9 3油 田作 业 区 B平 台 、 C 平 台先 后 发 生 两起 溢油 事 故 事 故 发生 三个 多 月 以来 , 到 社会 各 受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污 染 面 积 已 经从 中海 油 最初 声 称 的 ” 有 20平 其 只 0 方 米 ” 蔓 延 到 8 0平 方 公 里 。 虽 然 国 家海 洋局 已经 对 康 菲公 司作 . 4 出相 应 处 罚 , 菲 公 司 自身 也 相 应 的设 立 基 金 解 决 事 故 , 是该 事 康 但 件 远 远 没 有 结 束 。 菲 公 司 还 将 面 临来 自国家 海 洋 局 、 保 公 益组 康 环 织 、 人 等 在 内 的 主体 拟 提起 的相 关 诉 讼 。其 中 . 为 引 人 注 目的 个 较 当属 环 境 公 益诉 讼 。0 年 八 月 九 日 , 京华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贾 21 1 北 方 义 向天 津 海 事 法 院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和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成 为 民间 首 位 向 中海 油 和 康 菲 中 国进 行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个 人 。 而 , 竟 何 为 环 境 公 益诉 讼 ? 主 要 特 征 是 什 么 ? 然 究 其 在 我 围 的发 展 现 状 如 何 ? 面 临 怎样 的尴 尬 境 地 ? 又 以后 的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路 的 发 展 构 想 又是 怎 样 的 呢 ? 本 文 拟 就 此 类 问 题 做 一 深 入 研 究, 以期 能 为 我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贡 献 一 份 力 量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相 关概 念 及 其 特 征 对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这 一新 型 诉 讼 制 度 , 国称 呼 不 一 致 , 环境 各 如 民众 诉 讼 、 境 公 民诉 讼 等 . 其 内 涵 基 本 一 致 , 是 指 因为 由行 环 但 就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会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的违 法 行 为 , 大 家 赖 以 企 社 使 生 存 的 环 境公 共利 益 遭 受 损 害 或存 在 损 害 可 能 时 , 法 律 允 许公 众 为 维 护 大 家 共 同 的 环 境 利 益 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的 一 种诉 讼 制度 。在 国外 .这 项 诉 讼 制 度 对 于 保 护 公 共 环 境 和 公 民 环 境 权 益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然 而 , 传 统 的 、 般 的 民 事 诉讼 、 政 诉 讼 、 事诉 与 一 行 刑 讼 相 比 , 境 公 益 诉 讼 有 其特 殊 性 。 境 公 益诉 讼 的特 殊 性 表 现在 环 环 如下三个方面 : 第 一 、 境 公 益 诉讼 维护 的利 益 具 有 公 共 性 。 境 的公 共 利 益 环 环 性 不 言 而 喻 。” 想 史 的轨 迹 让 我 们 看 到 了希 望 ,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思 已 国 际法 律 文 件 承 认 环 境 组 成 部 分 的 内在 价 值 。”1 为社 会 成 员 , 【作 】 每 个 人 均 有 保 护 国家 和 社 会 环 境 利 益 、 求 社 会 正 义 、 障 社 会 可 追 保 持 续 发 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使 存 在 对 这种 公 共 利 益 的 侵 害行 为 , 假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均 可 主 张权 益 。 于 此 , 境 公 益 诉讼 的 目的就 在 于 维 基 环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 第二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具 有 不 特 定 性 。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环 体 并 非 仅 仅 指 特 定 的 与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而 是 指 全 社 会 整 体 。 句 话 说 . 是 该 种 诉 讼 发 起者 既可 以是 直 接 的 换 就 受 害人 , 可 以 是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具 体 包 括公 民 、 事 业 单 也 企 位 和社 会 团 体 。环 境公 益 诉 讼 的 对 象 既 包 括 民事 主 体 , 包 括 国 家 也 行 政 机 关 , 之 相 应 地 , 是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和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与 就 讼 。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 是对 环 境 公 益 造 成 损 害 的公 司 、 环 就 企业 、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所 提起 的诉 讼 。 境 行政 公 益 诉 讼 , 是 指 对 环 境 公 环 就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有 侵 害 之 虞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它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所 提起 的诉 讼 。 第三 、 境公益诉 讼可预先维护环境 . 止环境侵害 扩大化 。 环 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 防 为 主 原 则 ” 重 要 保 障 手 段 。 预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发 起 人 如 果 能 够 对 正 在 实 施 或 可 能 实 施 的 使 社 会 环 境 公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违 法 行 为 , 出科 学 合 理 的理 由 . 可 以 主 张 环 提 就 境权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 讼 . 南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由 此 看 出 ,该 诉 讼 可 以将 已经 造 成 或 即将 造 成 的 环 境 破 坏 行 为 有 效 地 加 以保 护 , 而 使 违 法 侵 害 行 为 结 果 最 小 化 , 少 ” 地 悲 剧 ” 从 减 公 的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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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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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玉华
近 几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现象时常发生, 如何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2 只有 受益人而 没有 特 定受害人 的 具体行政 行为 。 . 3 抽象行 政行 为 。 . 从我 国的法 制现状 及法 规、 规章 在执法 过
松花 江 、 阳 岛) 为共 同原告 的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 太 作 但是 , 黑龙 程 中所 起 的作用看 , 将所有 的抽象 行政 行为 纳入环境 公益诉讼 范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最终 以 “ 本案 与你们 无关 、 目前本 案不属 于人 围并 不现实 。
20 05年 l 月 l 1 3日, 吉林 石化 事件 , 造成整 个松 花江流 域严 重生 态环 境 破坏 。为 此北京 大学 法学 院三位 教 授及 三位研 究 生 向黑 龙江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了 国 内第一 起 以 自然物 ( 鳇鱼 、 鲟
1行 政机关不主 动履行法 定职责, 害环 境公共利益 的行 为。 . 损
费用 。
各 国的环境 公益诉 讼制度 不尽 相 同, 我 国也 没有形成 一个 在
都可 以根据 法律 法 规 的授 权 , 对侵 害 国家环境 权益 、 会公共 环 社
公认 的概念 。 笔者 认为 , 环境 公益诉 讼应 当是指任 何组织 和个 人 鼓励 诉讼 机制 。
境 权益 的行 为 , 权 向法 院起诉 , 有 由法院追 究违法 者法律 责任 的
( ) 二 建立环 境公益 诉讼鼓 励机 制 为 了提高 公 民环境 保护 意识 , 励公 民环境 诉讼 , 以建 立 鼓 可
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试 析 我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王 宁 言
( 川大学法学院 四
【 摘 要 】 践 证 明 , 法 作 为 社 会 正 义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维 护 环 境 公 实 司 在 共 利 益 方 面 起 到 了 重要 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 。 应 怎 样 行 使 救 济 的 权 利 , 文 试 图 就 在 本
的 , 是 在 受 托 人 不履 行 义 务 的 时 候 , 托 人 可 以 自行 提 起 诉 讼 。 但 委 正 如 “ 克 斯 教 授认 为 , 气 、 萨 空 阳光 、 等 人 类 生 活 所 必 须 的 环 境 要 水 素 不应 再被 视 为 ‘ 自由 财产 ’ 而 作 为 所 有 权 的客 体 , 应 该 是 全 体 , 它 国民 的 ‘ 共 财 产 ’ 任 何 人 不 得 对 其 占有 、 配 和损 害 ; 了合 理 公 , 支 为
我 国 建 立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做 一 探 讨 。 【 键 词 】 境 公 益 ; 讼 制 度 ; 度 完 善 关 环 诉 制
606 ) 1 0 4
彻 实 施 。我 国 已经 对 此 进 行 了相 应 的立 法 , 现 行 《 境 法 》 六 如 环 第 条 规 定 , 一 切 单 位 和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环 境 的 义 务 ,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 并 破 坏 环 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 另 外 , 方 政 府 也 进 行 ” 地 了相 关 立 法 , 1 4年 1 颁 布 的《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6 如 9 9 2月 上 第 条 明确 规 定 , 公 民有 享 受 良好 环 境 的 权 利 , 保 护 环 境 的 义 务 。一 “ 有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污 染 、 坏 环 境 的 行 为 有 检 举 、 告 的权 利 。 破 控 ” 但 是 , 国独 立 的 环境 诉 讼 法律 机制 并 未 建立 , 境 纠 纷 的解 我 环 决 还 是 依 赖 现 行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及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而 从 环 境 司法 的 实 践 来 看 , 环境 纠 纷 诉 讼 简 单 地 划 分 为 行 政 诉 讼 或 将 民事 诉 讼 的 处 理 机 制 带 来 了许 多 问 题 , 统 的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传 和 民 事诉 讼 法 律 制 度 遇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尴 尬 。环 境 权 利 的 特 殊 性 决定 必 须 对 其 采 取 特 殊 的 保 护 , 即公 私法 手 段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三 、 境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 完 善进 路 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是 我 国环 境 法 的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防 预 为 主” 重 要 保 障 手 段 。因 为 环 境 一 旦 遭 受 破 坏 就 难 以 恢 复 原 状 , 的 所 以法 律 有 必 要 在 环境 侵 害 尚未 发 生 或 尚 未 完 全 时 就允 许 公 民 适 用 司 法 手 段 加 以 排 除 , 力 地 把 潜 在 的 大规 模 环 境 公 害 消灭 在 萌 有 芽状 态 , 而 阻 止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遭 受 无 法 弥 补 的 损 失 或 危 害 。对 从 于 已发 生 的环 境 公 害 , 境 公 益 诉 讼 又 体 现 了其 补 救 功 能 的 一 面 , 环 通 过 民 事 赔 偿 和 国 家 赔 偿 , 到 了 补 救 被 损 害 的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的 起 功 能 。在 各 国诉 讼 制 度 中 , 多 数 发 达 国家 都 有 较 完 善 的 公 益 诉 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 F 4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2 1 2 0 ) 4 1 0 4 1 0 —3 9 ( 0 8 0 —0 5 ~0
随着一 些涉 及环境 公共 利益 案件 的不 断 出现 , 环境 公益诉 讼逐 渐 引起 了人们 的关 注 。环 境 公益
监 督管 理” 。按理 说 , 国应 当能够 凭 借 其 星 罗棋 我
布 的 行 政 权 力 网络 , 现 对 各 类 社 会 危 害 行 为 的 监 实
控, 迅速 制止各 种 环境 侵 害行 为 , 时 地 保 护社 会 及 公共 利益 (3 1。但 由于 行 政 体 制 的 紊 乱 与 软 弱 、 行 政监 督 的缺位 与低效 , 及环境行 政执 法 中 的地 方保
一
监 管环 境这一 单轨运 行模式 , 主要 通过 各级 政府 的
环境 保 护机关 以 国家 名义 和法律形 式 , 环境 进行 对 监督 和 管理 。《 环境 保护 法 》 7条 规 定 : 国务 院 第 “ 环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 对全 国环境 保护 工作 实施 统一监 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 府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管部 门 , 对本 辖 区的环境 保护工 作 实施统 一
污染物排 放量大 、 污染程 度高 。空气 污染 方面我 国 二 氧化硫排 放量 居世界第 一位 , 二氧化碳排 放量仅 次 于美 国。1 9 9 9年 全球 空 气 污 染 最严 重的 1 o个 城市 中 , 中国 占 7个 。其 次 , 生态 恶 化 尚未得 到有 效控 制 。由于 自然 因素 和不合理 的开发利用 , 国 全 水土 流失 面积不 断增 加 , 生物 多样 性锐 减 , 生态 灾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高等 函授 学 报 ( 学 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 u n l fHih rCo rs o d n eE u ainPhl slh n o i S in e) o ra g e rep n e c d c t ( io c ya dS cM ce c s o o p
VO - o 1 l 3 N .O 2 S p e b r2 1 e tm e 0 0
● 政 府 与 社 会 ●
我 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研 究
郑 玄 黄 金
(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 阳 5 0 2 ; . 中师 范 大学 历 史文 化 学 院 , 汉 4 0 7 ) 1 贵 贵 5 05 2 华 武 3 0 9
政 机 关 未依 法 行 政 引起 重 大 环 境 公 害 的 , 不 能 通 过 诉 讼 仍
途 径 得 到 救 济 。可 见 , 国 的公 益 诉 讼 对 公 众 环 境 利 益 的 我
人 民 检察 院 以毁 坏 植 被 、 染 水 资 源 以及 违规 修 建 房 屋 为 污
由把 三被 告 以及 小 河 区 金 竹 社 区竹 林 村 村 民委 员 一 同 告 上法 庭 , 求 被 告 停 止 侵 害 , 除危 害 , 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阿 哈 水 库 乌 要 排 拆 龟 山上 违 法 修 建 的房 屋 、 复 阿 哈 水 库 乌 龟 山上 被 毁 坏 的 恢
摘 要 : 本 文 以贵 州 省 清 镇 市 环 保 法庭 相 关 案 件 为 切 入 点 ,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现 状 出发 , 合 案件 从 结 就 环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中 的 原 告 资 格 、 证 责任 、 讼 费 用 等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为 环境 公 益 诉讼 制度 的建 立 提 出 举 诉 并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与完善
作者简介:薄一凡(1994-),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王薇(1996-),女,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与完善薄一凡王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出现的一些重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公益诉讼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进步,但是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仍然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面临很多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内现状;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是非直接利益的相关性。
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惠益的公共性。
也就是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最终获得利益的是广大公众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重要性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是由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决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事前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我国早在1996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但直到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才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提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含义,不可谓不缓慢。
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一直在努力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的建设。
但与社会的深度关注、公众的热切期待形成鲜明的对比的却是“在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2个月期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这其实是在暗示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彻底的宣传,也证明了普通公民对于该类诉讼的不了解、不信任。
和谐稳定视角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是 “ 境 信 访 ”案 件 呈 不 断 上 升 趋 势 。衡 量 环 境 环
友 编 写 的 2 0 年 环 境 绿 皮 书 中 国 环 境 的 危 机 与 转 机 冲 突加 剧 的一 个重 要 指标 是环 境 保 护 当局受 理 的 “ 08 环境 信
(0 8 也 披露 ,近年 来全 国各地 因环 境 污染 导 致 的群 访 ”案件 的变 动情 况 。原 国 家环 保 总局 公布 的数据 表 明 , 20) 体性 事件 呈 增 长之 势 。为 了有 效 解决 我 国 目前 因环 境污 染 环境 信访 数 量 自2 世 纪9 年 代 以来 迅猛 增 加 : “ 五 ”期 0 0 八 所 引发 的 纠纷 ,维 护社 会 的和 谐 稳定 ,我 国有必 要 尽快 建 间 (9 1 9 5 ) 19 一l9 年 ,全 国环 保 系统 共 受 理来 信 2 .万封 , 83 立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 其 中 1 9 年 为 58 多 封 ;而 2 0 年 一 年 即达 到 3 . 多 95 .万 01 67 万
表1 19 年 一20 年全 国环境信访与行政处罚 的变动状况 91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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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5 .倍 U o5 污染 问题 成 为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 火 索 ” 封 ,超 过上 述 5 的总 和 ,为 19 年 的63 ; ̄2 o 年 , 导
0 八 随着 工 业 化 步 伐 的 加 快 , 中 国 的环 境 形 势 正在 迅 速 环 境 来 信 数量 更进 一 步 超 过 6 万封 ,为 “ 五 ”期 间 的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启 动顺序 在多元 主体具有环境公益诉权 的基础上 。启动顺序上存在多元 主体 直接启 动和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的争议 ?从一些 国家的经验看 ,允许检察 机关代 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 可行的。如果受 到损害 的不 是国家利益 , 而是社会公共 利益 ,那么 ,可 以考虑让那些代 表公共利益 的社会 团体 、
关 键 词 :环境 保 护 ;公 益 诉 讼
一
、
公 益 诉讼 的缘 由
在经济学界,“ 公地悲剧” 为人熟知。美国学者哈丁在 《 公地的悲 剧》 中设 置了这样一个场景 :一群牧民一 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 牧 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 收益 ,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 的数量 已经太 多 了,再增加羊的数 目, 将使草场 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 人都从 自己私利出发 , 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 ,因为草场退化 的代 价 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 民都如此思考时 ,“ 公地悲剧 ”就上 演了 一一 草场持续退化 ,直至无法养羊 ,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试验得 出的结 论是 :由于每个人都有将 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 ,在公 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 态下 , 每个人都会 自觉或不 自觉地榨取公共 资 源为 己所用 。因此 ,处于无保护状态下 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 害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 ,利益受到了损害 ,受害者就有权 向法 院起诉 , 请 求 司法救济 。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 的羊群吃 了你的草地 ,你可 以要 求 他赔偿一样 ,但是 ,公共 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 的牧羊人 ,如果 它的利益受到 了损害 ,由谁来提起诉讼 呢?随着社会公 共领域延伸及公 共事务数量 的增长 ,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 公益诉讼是解决 “ 公地悲剧 ”的一种诉讼手段 ,它在中国的出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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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4-01
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为此,许多学者和专家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状况的有效途径。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建立配套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诉讼
公益诉讼,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的诉讼,属环境公益诉讼。
一、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环境法治取得的成就
建国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法治理念方面,我国初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第三,环境司法和执法方面,随着
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诉讼开始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四,环境守法方面,公民环境法律意识大大提高。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环境法治取得了上述成就,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原告起诉条件的限定
我国诉讼制度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行为,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这就使得环境侵权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2.诉讼理由的限定
民事诉讼的原告应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而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享有。
但是,许多环境要素在传统民法意义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有的环境要素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
因此,原告对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的侵权人不能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3.环境团体作用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
这样,如果一个得到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区域性开发行为可能危及该区域的生态安全时,如果所有潜在的受害者不敢起诉,环境团体又由于不具有原告资格而无法起诉,那么该侵权行为则不能得到
及时有效地排除。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当今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不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益,其结果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同时也将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
为防止这些弊端的发生我国应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由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潜在性、广泛性,其侵害往往通过环境这个载体作用于受害人,而且环境公益的损害不一定与个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环境保护法》和各个单项环境法规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因环境污染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均可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民众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扩大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适当予以扩展。
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均应纳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三)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但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许多国家在环境侵害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必须得到立法肯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污染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以支持其请求;至于污染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则倒置给被告承担。
(四)尽量降低诉讼费用
环境诉讼的费用加上因果关系的证明,涉及科技知识的运用,要耗费公民个人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为一般民众所不愿。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完善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种“公益心”理应受到奖励。
而且,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受益人也不限于本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整个社会。
因此我们应该把民众的环境公益诉讼列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从而保证民众不致因负担诉讼费用显有困难而放弃对环境公益的保护。
三、结语
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又切实可行,只要我们大胆的进行理论创新,科学的开展立法实践,坚持以建立法制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原则,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一套完善和优良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常纪文,杨金柱,国外环境民事起诉权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
[2]丁怡清.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诉讼之主体扩张.环境法研究网.2008.
[3]常纪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出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