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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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宜府办函[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07〕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五日宜宾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评比达标活动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要求和审核原则(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和“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及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审核的基本原则:1.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

2.对市级各部门举办的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

3.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合并。

4.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

5.市级各部门所属科、室(处)及直属单位一律不得设置项目。

二、清理职责分工建立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主要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主要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10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4【实施日期】2017.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宜办〔2017〕41号),组建宜宾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简称市投促外侨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旅游外侨局的外事侨务职责、原市投资促进局的招商引资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投促外侨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二)动态分析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招商引资动向,研究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内外同类产业投资促进政策,提出分析报告、针对性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制定和更新产业招商目录。

(三)根据产业发展现状,指导各县(区)和园区建立完善重点招商产业目录;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投资促进项目的评审、准入、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投资促进秩序,对违反产业布局规划和投资促进秩序的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投资促进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及年终考核工作;负责重点督办项目的督查督办与通报;建立完善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宾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宾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宾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6]203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6.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宾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函〔2006〕2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和《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宜委发〔2003〕14号)要求,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研究、协调解决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更好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宜宾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通报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分析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任务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联席会议由唐桥副市长担任召集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外宣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招商引资局、市国税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人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宜宾银监分局、成都海关驻宜宾办事处组成。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6日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民营经济强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保护。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境内居民或法人依法投资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第三条宜宾市民营企业维权申诉中心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全市民营企业的维权投诉、申诉和举报,核实相关事项;调查、分析民营企业维权投诉或申请中涉及的政策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议意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级机关和党员干部要依法关心支持民营企业,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融资管理第三章借款及担保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防控风险、推动发展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自主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其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和其他融资行为;借款主要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借予其他单位的行为;担保主要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融资管理第四条实行计划总额管理。

企业年初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计划调整:(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新增实施的重点项目,需要融资的。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宜府函〔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14〕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0日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方式第三章鼓励投资项目条件第四章土地保障政策第五章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第六章规费优惠政策第七章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政策第八章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约束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扣“两大目标”、构建“三个中心”、打造“六大基地”、实施“五大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企业和项目到我市落户,推动我市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宜宾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宜宾辖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宜宾产业投资导向的各类投资主体。

市内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第二章鼓励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方式第三条宜宾区位优势独特、资源富集配套、产业基础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正面临国家加快建设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南向开放机遇,还具有老工业基地改造、乌蒙山连片开发及移民迁建等优势发展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非禁即入”政策,投资者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参股比例的限制,热忱欢迎海内外投资者到宜宾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第四条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以下产业项目,优先鼓励扶持:(一)名优白酒产业项目;(二)综合能源深度开发产业项目;(三)重大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四)新型化工轻纺建材产业项目;(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六)绿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项目;(七)商贸物流产业项目;(八)金融、旅游、文化、科技、信息等其他产业项目。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宜府办函〔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贯彻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为推动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促进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创新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民间投资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

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待省上具体办法出台后,及时制定我市配套办法。

在铁路、公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明确民间资本进入方式方法,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包括竞争性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产权流转、市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以下企业产权流转、市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寻求合作的项目、除需保持国有以外的新投资建设项目、市属企业决定新投资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川办函﹝2017﹞172号文件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川办函﹝2017﹞172号文件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川办函﹝2017﹞172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川办函﹝2017﹞172号文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17〕172号)(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一)研究制订我市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推进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评估办法,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

﹝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能力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围绕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重点解决医师多机构执业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宜宾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根据省上出台的关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的实施办法,研究制订我市的实施办法,固化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一站受理、审批进程可查询、跨部门跨区域可并联审批等功能。

﹝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城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改革医疗机构审批程序,调整医疗机构管理权限,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信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信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6]174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8【实施日期】200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宜府办函〔2006〕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抓好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在2005年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一)加强领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22分)1、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2分,少一次扣0.5分)。

2、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信访工作(2分,少一次扣0.5分)。

3、区县政府领导坚持阅批重要来信(1分);认真开展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1分,每周未达到一个工作日不得分);班子成员轮流参与信访接待(2分,缺一个领导扣0.5分)。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专案调处信访案件工作制度(1分);政府班子成员均参与督查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2分,少一人扣0.5分);每人每年包案查办2件以上(1分,少一件扣0.5分)。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0•【字号】宜府办函[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通知》(川办函〔2016〕1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川办函〔2017〕10号)要求,为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宁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姚蔚市委常委、副市长廖文彬市政府副市长召集人助手:朱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林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刘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林世全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龙斌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田丰人行宜宾中支副行长陈强市法院执行庭庭长代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军市委政法委纪检特派员白勇市委编办副主任龙方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县级干部李书会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廖方伦市公安局副局长吕虎宜宾国安局党委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洪建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市社工委专职副书记肖志市司法局副局长林乃宏市财政局副局长周希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社保局局长齐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邓晖市住建城管局副局长罗昕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斌市农业局副局长段翊市商务局副局长邹鸣琴市文广局副局长肖凯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杨莉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向邵平市地税局副局长黄炳华市工商局副局长曾彬市质监局副局长张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饶福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林飞雪市统计局副局长张树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盼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刘兴华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李勇市政府物流办副主任易圣丰市国税局副局长黄晨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宜宾办事处副主任王绍松成都海关驻宜办事处副主任高垒团市委副书记李青松市工商联副主席甘虹宜宾银监分局副局长刘科冕宜宾保监分局副局长刘晓中市文明办副主任杨显碧市网信办专职副主任二、联席会议组织架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及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等3个专项小组,合力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11
•【字号】宜府办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

宜府办发〔201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要在《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须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并根据
“只进一扇门”改革和“两集中、两到位”等相关要求,全部进驻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公共服务事项需取消、变更、新增的,应按行业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1日附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宜府办函[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宜宾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四届第12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四届第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7日宜宾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县(区)级(含临港开发区,下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宜府办函[2006]235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06〕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宜宾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宜宾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84号)要求,结合宜宾实际,市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一)工作重点。

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推动行业自律,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切实落实,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明显提高,药品质量更加可靠,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增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全面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突出查处大案要案。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

1.规范药品注册申报。

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禁提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违者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现将《宜宾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宜宾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借垫款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川财库〔2017〕28号)相关要求,有效破解我市中小企业资金“断档”和“过桥”难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规模(一)担保资金:市政府设立专门的转贷资金担保资金,专项用于转贷资金的担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占用、挪用。

首期担保资金250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代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正担保公司)。

(二)转贷资金:和正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将担保资金专户存储在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8倍的放大比例提供转贷资金。

且单笔转贷资金额度不能突破和正担保公司单户担保限额和原贷款金额。

二、资金使用对象转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性中小企业转贷的应急周转,企业申请转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转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宜宾市“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导向的骨干、龙头企业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潜力较大;(二)确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在宜宾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宜宾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和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且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六)诚实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政策,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机构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14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机构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14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机构的通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机构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办学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非法办学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机构的决心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迅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样化、特色化的教育选择,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事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一些举办者看到民办教育市场有利可图,为迎合广大家长望子成龙,在教育上舍得投入的迫切心态,以赢利为目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不经审批,纷纷办起了非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和课后服务托管机构等(以下统称非法办学机构)。

非法办学机构普遍在办学场地、设备设施、师资、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与省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非法冲击全市教育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民办教育乃至宜宾教育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更为严重的是,部分非法办学机构存在严重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

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从维护全市安全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决心,精准施策,重拳出击,坚决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机构,为加快构建“宜学宜宾、幸福教育”作出积极贡献。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5
•【字号】宜府办函[2006]278号
•【施行日期】200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6〕278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及早做好本届政府工作总结和下届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市政府各部门2002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和未来5年的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2年以来的工作总结。

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届政府历年来(特别是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分解要求,分析和总结工作重点、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1式5份、电子文本1份,于2006年12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研究室。

二、关于未来5年工作意见。

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和加快发展的工作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未来5年(特别是2007年)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1式5份、电子文本1份,于2006年12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研究室。

三、各部门务必按时完成上述工作。

有关事宜,请与市政府研究室综合科联系,联系人:蒋勇;联系电话:2339029。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宜府办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

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

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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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2 月 12 日印
—7—
理指由主管、监管部门处理而不需移送公安的案件。6.挽回损失指案件审结执行完毕后追回的金额。7.返还金额指已返还非法集资金额总数。返还比例指返还金额所
占非法集资总额的比例。11.上访人数和上访次数累计计算。
—5—
附件 2
年 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分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处置情况
集资方式
一、债权类 1.非法直接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发行企业(公司)债券 3.企业在职工内部非法有偿集资 4.发行和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5.利用民间会、社的形式 6.教育储蓄金 7.非法发行会员卡(证) 8.其他债权形式 二、股权类 1.非法发行股票、销售股权 2.证券投资基金形式 3.产业投资基金形式 4.网络基金、网站投资形式 5.期货、黄金等金融市场交易 6.发行私彩或非法发行彩票 7.以其他股权凭证形式 三、商品营销类 1.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 2.出售物业、地产份额处置权 3.房产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 4.商品传销、秘密串联形式 5.其他商品营销形式 四、生产经营类 1.利用果(庄)园开发形式 2.利用养殖业的形式
附件:1.

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
2.

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分类统计表
—4—
附件 1
填报单位: 序
集资项目名称 号
年 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
单位:万元、人、次、%
行政处理
司法处置
善后工作
维稳情况

பைடு நூலகம்司法进程
集资单位(个人)名称
所属 行业
集资 集资 及 方式 金额 人

涉及地区
发现 渠道
行政 立案
行政 处理
—3—
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实行“零报送”制度。 (二)每季度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以
及公安部门每季度汇总案件情况在季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席会 议办公室。
(三)年度汇总情况,在年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席会议办 公室。
(四)各区县、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应在案发后 48 小时内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别重要的应立即报送。
注:1.本表为月报表,季末、半年、年末需按此表同时编制汇总数。2.“其他”指按照集资方式不能归入前四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
情况列明具体集资方式。3.其他相关项目填写要求参照表一。
—6—
主题词:金融 信息 报送△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宜宾军分区。
一、基本原则 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 理、重在治本”的总体处置原则要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 计和报送实行地方为主、部门为辅、联席会议汇总的方式。各区 县、各部门和联席会议负责建立本地、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各区县、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切实加大统计和报送工作力度, 加强对信息的分析研究,确保信息统计和报送的质量和效果。 二、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 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 统计和报送。公安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公安系统案件的统 计和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通报和上报各区县、各部 门报送的信息。
(五)联席会议按季度向市政府上报并向各区县、各部门通 报案件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处置工作情况,重大情况按月跟 踪上报、通报。
(六)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实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 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其他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填报要求做好表格填报工作。 (二)报送表格和文字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各区县、 各行业报送案件数据的汇总、核对和上报工作。 (四)本办法自 2009 年 2 月开始施行。
二 OO 九年二月十二日
宜宾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 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为市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 务院、省上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联 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函〔2008〕110 号)文件精神,制订 本办法。
3.利用种植业的形式
4.利用畜牧业的形式
5.利用“托管造林”形式
6.其他生产经营形式 五、其他
行政 受理
公安 直接 受理
受理 涉及
金额 人数
排除非 法集资
行政 处理
公安立案
立案 金额
涉及 人数
单位:件、万元、人、%
司法审理
审理
集资 金额
返还 审结 金额
比例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局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填写(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tjbz/,具体填写大类和中类,如农业(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3.集资方式可以表
二为参考、相对应,且更为具体。4.发现渠道指自查发现(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举报发现(由受害人举报、案外人举报或自首)。 5.行政处
移送 公安
排除非 法集资
公安 直接 受理
公 安 立
侦 查

认定 刑
起 审 执 罪名 人
诉 判行

挽 返 返 上上 回 还 还 访 访 善后 备注 损 金 比 人 次 结果 失 额 例 数数









填表
年月
负责人:
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为月报表,反映当月新发受理、立案和在审、审结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个案情况,季末、半年、年末需按此表同时编制汇总数。2.所属行业按照国家统计
—2—
三、报送内容 (一)各区县、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各区县、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 (三)各区县、各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实情况,联席会议重点督促的案件 处置进展情况。 (五)各区县、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 (六)其他。 四、报送方式 (一)各区县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表一、 二)按月报送;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 表三)按月报送;公安部门汇总案件情况按季度报送;年终报送 全年案件汇总情况。 (二)各区县、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 作情况,以文字形式按季度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汇总情况。 (三)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实事项、联席会议重点督促案件的 处置进展情况,按具体要求报送。 (四)各区县、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以文字形式 报送。 五、报送时间与要求 (一)每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
宜府办函〔2009〕28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
报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积极做好本辖区、本行 业的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请各区县政府、各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 1 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络 员,并将其姓名、联络电话、电子邮箱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 议办公室。联系人:吴一兵,联系电话:0831—233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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