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制度守则
国企采购部规章制度
国企采购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包括原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
第三条企业采购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企业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采购活动的全程监控,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廉洁性。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审批第五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库存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编制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应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周期、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总经理审批的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程序与方法第八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物品的性质和采购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九条采购活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明确采购物品的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二)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质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三)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价格、交货期、质量保证等事项;(四)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验收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对;(六)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七)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企业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动态管理供应商信息。
第四章采购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物品的质量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生产需要和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进行评审和监督。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单位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管理水平,保障国企单位的经济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企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国企单位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企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采购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有效。
第五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六条国企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第二章采购立项管理第七条国企单位进行采购活动前,应当进行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
第八条采购立项应当由国企单位的领导机关审批,并明确采购活动的目的、内容、预算等。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明确所需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并提供采购依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审批文件应当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文件应当保存备查,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章采购方式选择管理第十二条国企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国企单位采购活动的首要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资源较为集中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含量高、特殊性强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七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建立供应商库。
第十八条供应商登记应当依据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审核,保证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央企的采购规章制度
央企的采购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央企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央企下属单位的全部采购活动。
三、采购原则1. 立足实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采购计划和规模。
2. 公平公正: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
3. 诚实守信:采购各方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信息,不得串通欺诈。
4. 依法依规:采购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5. 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监督公开。
6. 经济合理:采购活动应当积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确保经济合理性。
7. 社会责任:央企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认:央企相关部门确认采购需求,并制定采购计划。
2. 采购准备工作:组建采购工作组,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制定采购方案。
3. 公告招标: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4. 投标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选定中标供应商。
5. 签订合同:央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6. 履约验收:央企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
7. 结算支付:央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供应商的款项。
五、采购管理1. 采购管理机构:央企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
2. 采购人员管理:对从事采购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采购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采购文件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文件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采购相关文件,便于查阅和审计。
5. 采购风险管理:加强采购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违约处理1. 供应商违约: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严肃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国企招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招采工作效率,确保招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招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招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采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均有机会参与。
2. 公平原则:对所有参与招采活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偏袒。
3. 公正原则:招采过程应公正无私,确保招采结果客观、真实、有效。
4. 诚实信用原则:招采活动参与各方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5. 效率原则:招采工作应高效有序,确保项目进度不受影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招采管理部门,负责招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招采管理制度和流程;2. 组织编制招采计划,审核招采预算;3. 组织实施招采活动,包括招标、询价、比选等;4. 负责招采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5. 负责招采信息的公开和发布;6. 对招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采活动合规、合法;7. 处理招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
第六条企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招采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招采计划与预算第七条招采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招采计划,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招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采购项目名称、内容、数量、质量要求;2. 采购方式、时间、地点;3. 采购预算;4. 供应商资格要求;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采预算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核。
第四章招采程序第十条招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发布招采信息:招采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采信息,明确招采项目的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要求、联系方式等。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直接购买、招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等形式。
根据物资采购的不同性质和采购金额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所有参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招标人员、评标委员、采购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正、负责、廉洁的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为了确保采购决策透明合法,将选聘专业的采购专家作为采购顾问,并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物资采购活动的全部资料,予以台账记录,并定期检查审计。
第七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质量检验制度,对采购到的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第二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八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程序包括准备阶段、采购准备、招标或比价、投标和评标、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物资采购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等工作。
第十条采购准备阶段,主要是召集采购委员会,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或比价阶段,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价格和数量,确定是通过招标还是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投标和评标阶段,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评审,选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阶段,中标方与国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采购活动都有合理的预算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考察,并及时做出调整。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促进合理、公平、透明的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方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以投标、招标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有企业和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项目论证、需求确定、询价、评审、签订合同等环节,保证采购品质、成本和效益。
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示等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防范和规避各类风险。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第十条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采购活动的实施;(二)组织编制采购计划、需求调查、征询意向供应商等工作;(三)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核、评审投标文件等工作;(四)组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监督和检查履约情况,处理供应商不履约等问题;(六)收集、统计和报送采购数据,定期评估采购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采购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保证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采购人员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企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国企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采购业务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保障国企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所有内部采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
第三条国企采购需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国企利益。
第四条国企采购业务管理应遵循经济性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标的、合理确定供应商、合理拟定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合规、合理、透明。
第五条国企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评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确保采购流程规范、效率高效。
第六条国企采购业务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加强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和互动,提升采购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企采购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国企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国企纪律,勤勉尽责,维护国企利益。
第八条国企采购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企规章制度,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作弊,不得索取、接受贿赂。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九条国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情况,合理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报国企领导机构审批。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等内容,确保采购计划合理、科学、可行。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送和备案,确保采购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的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三条国企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数据库,实施供应商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和合作资料,经国企采购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享有合作资格。
第十五条供应商之间不得串通作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企规章制度,否则将取消合作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国企不排除终止合作的可能。
第十七条国企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应注重质量评价和服务评价,确保供应商品质、服务水平符合国企要求。
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合理高效的原则,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程序、流程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控,防范采购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采购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采购管理人员,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第八条工程项目采购需经审批立项,申请单位应填写《工程项目采购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立项理由、采购方式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工程项目采购立项需提交工程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条工程项目采购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组建采购组织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流程,制定采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采购应充分考虑需求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采购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招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取得最佳的采购效果和价值。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招标人需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公开招标信息,接受供应商竞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和信息,参与竞标活动。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国企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购活动,包括物资、设备、服务等。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2. 节约、高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3. 合规、合法: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4. 质量第一:优先采购质量优良、性能稳定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四条采购流程如下:1. 需求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数量、规格、价格等。
2. 市场调研:采购部门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产品价格、质量、供应商等信息。
3. 供应商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议价。
4. 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 物资验收:采购部门对到货物资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6. 付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五条供应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择优选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2. 动态管理: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3. 风险控制:建立供应商风险评估机制,防范采购风险。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六条公司设立采购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七条对采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采购效率、成本控制、质量保障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的采购活动,保障国有公司的利益,维护国有公司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活动的效益最大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第三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的原则,提倡绿色采购、可持续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室,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标、询价等公开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需求进行调研和明确,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范围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进行招标或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员,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评估制度,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采购制度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文件、审批文件、合同文本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和产品库,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诚信、公平、公正、透明进行,确保国有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需要调研、咨询等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的机构,确保调研、咨询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所有采购活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国有企业根据本规章制度自行制定。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具体采购方式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是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最常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需求明确、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是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针对特定供应商邀请报价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需求较为明确、供应商范围较为集中的情况,采购程序包括邀请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报价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是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达成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需求不明确或难以界定、时间紧迫等情况,采购程序包括确定竞争性谈判对象、开展谈判、确定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等。
第十三条单一来源是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仅邀请一家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商品具有专门性或供应商数量有限的情况,采购程序包括确立单一来源供应商、议定价款、签订合同等。
国有企业采购人员工作守则
国有企业采购人员工作守则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采购工作也逐渐成为国有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人员在其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工作守则,以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采购人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之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
采购人员必须具有熟悉国家采购法规、政策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了解企业采购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执行采购工作。
同时,在采购过程中还必须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监督,防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和规范。
二、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采购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必须以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确保采购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在采购活动中,不允许充当不利于采购的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同时,采购过程中所有相关信息、文件应当公开透明,对外披露有权威机构进行公开。
三、保护国有资产采购人员是企业的负责人之一,责任重大,必须保护国有资产,严防财产流失。
在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必须以财务和企业的最高利益为中心,全面节约购货成本,控制采购支出。
在保证产品质量和采购量的前提下,力争在采购工作中取得最佳的性价比,确保企业达到财务指标。
四、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的一员,采购人员也需要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保护供应商利益,为供应商提供公正的竞争机会。
采购人员还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签订合同,确保供应商所供货物符合企业要求,避免合同纠纷等不必要的损失。
五、诚信、责任和职业操守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在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遵守企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确保自身行为良好,保护企业声誉。
同时,采购人员还将诚信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尊重企业和供应商间的诚信关系,增进交流,遵守承诺,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口碑。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管理效率,保障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条各国有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采购管理制度,并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调整。
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第二章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需要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要求和预算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负责,负责审批重大采购项目,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充分竞争,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数据库,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条款、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进行管理。
第四章采购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控制采购支出。
第十六条采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采购款项的支付应当经过严格审核,保证款项支付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采购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对于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采购管理工作。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和保障国有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原则,保护国有企业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采购管理的目标是根据业务需求,以最佳成本、最优效益、高效率的原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真实、准确,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预算、供应商条件等。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采购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实施,并及时报告采购情况。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公开招标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求不明确、技术含量高、市场供应较少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需求明确、但市场供应有限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定点生产或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低、市场竞争激烈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七条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信息发布、报名、投标、评审、商务谈判、定价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八条需求确认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发布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便于供应商获取。
第二十条报名应当满足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并按时参加投标活动。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优化采购成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的各项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立足于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秉持诚信、公平、健康的采购活动,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采购管理应坚持节约用品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采购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采购管理应遵循价格合理、质量可靠、交货及时、服务优质的原则,保证采购结果切实达到企业需求。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七条采购管理应依据不同项目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第八条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资格参与竞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参与竞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采购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是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选定唯一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询价是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询价、比价等程序,确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方式、采购金额等,制定相应的采购流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和结算等环节。
第十五条采购流程要求严格遵守相应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透明。
第十六条需求确认阶段应明确项目需求、数量、质量、交货时间、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为后续采购活动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采购计划的编制应综合考虑货物、工程、服务的供需情况、资金预算、前期准备、专家意见等因素。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范文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单位的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企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商品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有效管理采购流程,规范供应商选择和评价,控制采购资金使用,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国企单位通过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国企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形象。
第五条国企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采购委员会或者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执行由国企单位的采购委员会或者采购部门负责。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七条国企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采购需求和预算情况,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方式、预算资金等基本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供应商情况和采购风险,经过市场调研、招标预研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条国企单位可以根据采购紧急情况,提前采购,但应当及时报告和备案,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第十一条供应商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定点选择、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库或者供应商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进行信息收集、评价和核实,以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相关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第十四条供应商选择应当尽量保持多样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供应商。
第十五条供应商选择应当进行公示,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和凭证,以备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采购合同第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国企单位的利益。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应当详细描述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防止模糊操作和争议。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合法授权,合同签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责任。
国企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的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的所有人员和部门。
二、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采购活动应当高效、简便,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 诚实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和部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违规行为。
4. 尊重原则:尊重供应商的权利和利益,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5. 安全原则: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安全稳定。
三、采购管理的组织结构1. 采购部门:负责企业的采购活动,制定采购计划、评审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
2. 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批企业的大额采购项目,确保采购活动合规。
3. 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所有的供应商信息,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
四、采购流程1. 确定需求: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目标和要求。
2. 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内容、数量、预算等。
3. 招标邀请:根据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4. 评审供应商:采购部门组织评审供应商的资质和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5. 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6. 履行合同: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采购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7. 结算付款: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供货证明进行结算,及时付款。
五、采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 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采购管理制度。
3. 外部审计: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采购管理进行外部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国企详细采购制度范本
国企采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采购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和过程,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采购。
第三条国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国企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预算第五条国企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等。
第六条采购预算应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计划合理编制,确保采购活动在不超出预算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采购方式与程序第七条国企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网络发布等方式,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九条邀请招标应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因素,邀请适量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应在公开征集的基础上,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对象。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在无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情况下,根据特定情况,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采购评审与决策第十二条国企采购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综合评估供应商的资质、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购决策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和推荐意见,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的采购决策机构作出。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第十五条国企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国企应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国企采购制度守则
国企采购制度1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2.1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3.1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
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
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3.2.1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3.2.3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3.3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国企采购制度。
国企招采管理制度
国企招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增强招采管理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效率性,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招采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商品、工程、服务等各类采购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并依法组织实施,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招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招采管理人员,提高招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效能。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招采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招采活动的效率和公正。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开发布。
第九条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和要求;2. 招标条件和资格要求;3.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担保函、投标文件等资料;4. 投标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其他约束;5. 招标文件的售卖、发售、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6.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评分制度、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在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并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使之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保持招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修改、擅自更改或撤销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歧视,确保投标人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重视技术指标、质量要求、服务条件、交货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确保招标项目的实现目标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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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采购制度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
2.1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
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
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2.1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3.2.3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3.3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国企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