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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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形成及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是本世纪才发生的,在我们中国,经济法研究时间更短。回顾我国经济法研究十余年来的历程,这一研究无论在深度或广度上都大大向前推进了,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理论体系、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规范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一、基础理论体系
1 经济发的产生于发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自人类社会就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出现。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经济学家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这部法典既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又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的经济法。我国自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2 经济法概念: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4 形式: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5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二、市场主体法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
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包括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公司法: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次会议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偿清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市场规制法体系: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广告法等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该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订案,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法: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法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四、市场宏观调控体系
市场宏观调整法是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适时的调控,重点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法、会计审计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内容。
财政税收法:税法与税收制度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我国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于2006年修正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就业,保障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障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制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1月31日通过,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见》行。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主要包括经济仲裁制度和经济司法制度等内容。
经济仲裁制、经济司法制度;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