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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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为您写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经济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为了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当前,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涵盖了各个领域和方面。
本文将对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石之一,也是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法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活动、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根据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其设立要符合法定条件,同时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基本规则,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明确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经营者的行为限制和监管措施。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集中经营等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市场公平。
四、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规范外商投资和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的重要法律。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更加便利和优惠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主要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基本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税收法税收法是调节国家财政收支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多个方面。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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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书籍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书籍](https://img.taocdn.com/s3/m/564ff109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80.png)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书籍一、引言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是一本包含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书籍。
在中国这个巨大而复杂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推动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作为一本权威性的参考书,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对于了解和研究中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述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由国家法律法规编纂机构负责编纂,每年都会进行更新和修订。
该书籍包含了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立法机构对于各行业、领域的特定法规和规章。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是法律从业人员、学生和研究人员的重要参考物,也是维权人士和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工具书。
三、内容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的内容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宪法和行政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此外,该书籍还包含了国家颁布的各类行政法规,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
2.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收录了刑法及相关修订案。
此外,该书籍还包括了刑事诉讼法规,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律师法等。
3.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民法是规定民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法律,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收录了民法及相关修订案。
此外,该书籍还包括了民事诉讼法规,包括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等。
4.经济法和商法经济法是规定经济活动和市场秩序的法律,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收录了经济法及相关修订案。
商法是规定商事活动的法律,该书籍也包括了有关商法的法律法规。
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的法律,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收录了劳动法及相关修订案。
此外,该书籍还包括了社会保障法规,包括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6.环境保护法和资源利用法规环境保护法是规定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收录了环境保护法及相关修订案。
资源利用法规是规定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该书籍也包括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
![经济法](https://img.taocdn.com/s3/m/1c28fd0aba1aa8114531d901.png)
(一)宪法的修订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
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
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
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
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
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
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f5a05740740be1e650e9ad4.png)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a37fea07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5.png)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 13%、9%、6%和 0%四档。
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等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则对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内容。
实施条例则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申报等内容。
实施条例则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补充。
四、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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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2e8b98fb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78.png)
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中包含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和分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各项基本权利,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宪法的最新版本,它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除了宪法之外,中国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例如《刑法》、《民法典》、《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主要目的是细化和具体化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规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中央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而地方性行政法规适用于各个行政区域。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主要适用于各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包括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原则、行政区域划分、行政许可、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遵守和执行。
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主要用于规范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教育领域的管理、环境保护等。
部门规章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遵守和执行。
五、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上级政府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主要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包括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
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https://img.taocdn.com/s3/m/688fbf036c85ec3a87c2c5c9.png)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这一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法在诸法中,具有何种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经济法的作用,在确认经济法独立的情况下,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
二、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
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
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
认为法的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的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民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a396148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69.png)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保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和处置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是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和担保人等。
各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2. 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范畴,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应符合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民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
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商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商事法律行为,如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抵押等。
各商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2019)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2019)](https://img.taocdn.com/s3/m/58a65d29a98271fe910ef9eb.png)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包含7个法律部门共239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法律体系有着丰富的内容。
我们先看其表现形式,中国的法律体系就最高效力来说处在统帅地位上的是宪法。
比方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像什么?就像一棵大树,宪法就像树干,在树干上有七条主枝,也就是七个法律部门。
在主枝上面有很多旁枝和叶子,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在这个树上挂满了累累的果子,每一个果子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一项制度,这样一个比喻可能就把法律体系说清楚了。
“这七条主枝是什么?也就是我们讲的七个法律部门。
”徐显明说。
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
比如,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法产生呢?是通过选举法产生。
中央国家机关都有一部组织法,没有组织法就难以产生这样的国家机关。
要维护我国的领土完整,大家可能还记得2005年我们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
这样的法律都属于宪法相关法。
第二个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有时候也叫民事和商事法律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债务,像大家关心的所有权等等。
这部分法律在法律体系当中有七、八十件之多。
第三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叫做行政法部门,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察。
总之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这类法律都归于行政法部门。
第四类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部门,最主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这些领域的法律都归于经济法。
第五类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叫做社会法。
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是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会法。
第六类是法律部门中件数最少的,就是刑法部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像一部法典,是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https://img.taocdn.com/s3/m/997304e6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ea.png)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宏观与微观管理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先说主体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
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
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
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
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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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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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100邸海珊摘要。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他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6类来分述,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明白各经济法体系的含义,并且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时间实施修正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一词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
不少学者认为新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源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有:需要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余热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主要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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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1.主要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在节能方面加大了激励措施力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明确提出“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明确鼓励余热发电和合同能源管理,并且规定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安排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为大力发展余热发电、促进余热余压利用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
2、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政策早在1996年,国务院即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国发【1996】36号)明确鼓励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并在随后2005年和200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均对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进行支持和鼓励。
2007年,国务院发布《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规定“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所发电力属于电网优先调度的电力。
国务院先后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明确提出“施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
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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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汇总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汇总和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需求。
因此,政府机构和立法者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的工作,以确保其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内容:引言、最新法律法规概述、具体最新法律法规介绍、最新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和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标是为读者提供关于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的全面信息。
通过阐述其制定背景、重要性以及相关案例分析,我们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改变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理预测。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推动公众对最新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参与,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有序和稳定的社会。
2. 最新法律法规概述2.1 法律法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个国家都需要不断适应变化的时代需求,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因此,每年都会有一系列的最新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2024年也不例外,各个国家都在制定和调整自己的最新法律法规。
2.2 法律法规制定过程制定最新法律法规通常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首先,相关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将根据社会需求和问题情况制定草案。
然后,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专业评估和研究后,草案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和修改。
最后,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投票表决后,这些最新法律法规将正式生效。
2.3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使人们能够在相对公平和可预测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最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可以弥补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漏洞,解决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2024年将迎来一系列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
这些法律法规背后有着明确的社会需求和问题,通过一系列程序和环节进行制定,并起到人民利益保护、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
论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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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2011级金融学所谓经济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所谓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
关于经济法律,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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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现行的银行业发展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许可、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洗钱活动,参与金融风险管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对整个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该法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督、执法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银行业机构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实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实施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方式,明确了股东大会的权益保护和决策程序,同时对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洗钱罪和相关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机构的监督和协作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保险法》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参加存款保险的要求和程序,并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赔付标准。
该法保障了银行客户在银行破产或经营困境时的存款安全,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简述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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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经济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 法律:法律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对经济主体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对经济主体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对当地经济主体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主体。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并发布,对相应经济主体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级统计部门。
6.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制定并发布,对经济主体产生间接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
此外,国际条约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已经加入多个国际组织和条约,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这些条约对于规范我国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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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形成及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是本世纪才发生的,在我们中国,经济法研究时间更短。
回顾我国经济法研究十余年来的历程,这一研究无论在深度或广度上都大大向前推进了,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理论体系、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规范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一、基础理论体系
1 经济发的产生于发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自人类社会就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出现。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经济学家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这部法典既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又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的经济法。
我国自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2 经济法概念: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4 形式: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5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二、市场主体法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
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包括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公司法: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次会议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偿清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市场规制法体系: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广告法等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该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订案,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法: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法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四、市场宏观调控体系
市场宏观调整法是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适时的调控,重点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法、会计审计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内容。
财政税收法:税法与税收制度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
我国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
于2006年修正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就业,保障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障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制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1月31日通过,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见》行。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主要包括经济仲裁制度和经济司法制度等内容。
经济仲裁制、经济司法制度;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财
产权益纠纷。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评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
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调节国家经济,使国家经济向着更加效率、优化的方式进行。
但是市场也是需要调控的,这就催生了我国的许多宏观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从无到有,初步实现了经济法的体系框架,但是仍要看到我国经济法律的不足。
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
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
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事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
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不法分子留下了空挡;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严厉,我国对经济罪犯的处罚力度不够;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官商勾结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这些都需要国家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