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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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满足终止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满足终止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满足终止条件引言金融资产转移是一种金融交易行为,通过转让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来实现风险分散和资产配置的目的。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资产转移是常见的现象,它涉及多个参与方之间的交易和合同关系。

金融资产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何时可以认为转移真正实现,并满足终止条件。

本文将介绍金融资产转移的基本概念、相关规定,并探讨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的主要要素。

金融资产转移的基本概念金融资产转移是指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过程。

金融资产可以包括各类债权、股权、衍生品等。

金融资产转移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资金的流通、风险管理或投资收益等。

金融资产转移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例如买卖、质押、借贷等。

在金融交易中,转移的方式和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市场规则而有所不同。

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明确转移时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在中国,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

其中,证券法对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等金融资产转移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流程和要求。

此外,监管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对银行金融资产转移行为进行管理。

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的要素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意味着转移已经完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要使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合同达成金融资产转移通常涉及多方的合同订立。

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的标的物、转移的方式和条件等要素。

只有当相关的合同达成并生效,金融资产转移才能满足终止条件。

2. 所有权转移金融资产转移还要求转移方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接受方。

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法律上具备有效性。

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传统的票据拆分转让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的需求。

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正在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和认可。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的概念、意义、流程及其优势和挑战,希望通过对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深入分析,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文章的大致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进行概述,明确文章的主题和写作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票据拆分的概念和意义,以及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的具体流程。

同时,还将分析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所带来的优势和挑战,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新领域的发展情况。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的重要性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得出结论。

通过以上结构安排,读者将能够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的相关知识,为深入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的概念、意义、优势和挑战,深入分析其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对新一代票据拆分转让流程的全面介绍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利用这一机制优化资金运作、提高流动性和降低风险。

同时,通过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为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和启示,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正文2.1 票据拆分的概念和意义票据拆分是指将一张票据分割成多个部分,每个部分可以单独进行转让或交易的过程。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票据拆分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关注和应用。

首先,票据拆分可以提高票据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传统上,一张票据通常只能在整体上进行转让或交易,但票据拆分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偏好,分别进行交易。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和效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一)报备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

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

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私募】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

【私募】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一、资管新规落地后再谈“多层嵌套”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中被屡屡提及[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何为嵌套?略懂资管的人多能意会,却未必能准确言传,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亦未给出准确的定义。

从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七条的表述来看,“嵌套”应该指的是A资管产品认购B资管产品的份额,A资管产品与B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之间构成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这一特定情形(以下姑且称“狭义嵌套”)。

按照上述理解,狭义嵌套至少具备以下特征:(1)嵌套特指资管产品之间的投资关系,资管产品投资于非资管产品,不构成嵌套;(2)两个嵌套的资管产品在底层资管产品层面应体现为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其他独立于底层资管产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不构成嵌套;(3)除投资于公募基金外,任何两个资管产品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投资,均构成嵌套。

将之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同时提出明确的“两层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似乎提供了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但事实上,以本人之见,囿于狭义嵌套内涵和外延的局限,同时穿透式监管更多的作为一种监管理念被提及但并未树立具体可行的穿透标准,在“创新”冲动勃发的资管领域,实质上的多层嵌套仍有运作空间,以宝能运用银行理财资金举牌万科为代表的多层嵌套结构(以下称“宝能式嵌套”)能否彻底杜绝亦未可知。

二、多层嵌套到底有什么问题多层嵌套根源于资产管理行业长期以来的割裂监管。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2],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头出台,规范体系宽严不一,立法碎片化嵌入证监、银监、保监[3]乃至地方金融办等各监管机构。

在这样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产品的嵌套有时源于正常的商业诉求,如受限于《商业银行法》,银行理财无法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只能取道于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产品;再如针对特定项目,基金子公司有募资优势,但在资产端经验欠缺,可能会寻求具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从而选择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以LP身份认购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的交易结构,如此种种,但更多的时候,多层嵌套尤其是三层以上的嵌套,其动机往往逃不过套利。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收益权转让与一般P2P标的有什么区别

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收益权转让与一般P2P标的有什么区别

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收益权转让与一般P2P标的有什么区别收益权转让开始引起投资者的注意自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开始迅猛发展,P2P网贷、众筹、第三方在支付等百花齐放。

特别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各类P2P网贷平台迅猛激增,各类理财标的诸如车房贷抵押、担保交易、债权转让等等理财标的产品也是层出不穷。

而这各类理财标的中,收益权转让类标的则引起了许多投资者的注意。

那么,什么是收益权转让?在市场发展中,一企业因经营发展向实力雄厚的大型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借款企业抵押或质押后,如果符合融资条件,大型金融机构会将资金借予该企业从而获取一定的债权收益。

由于业务及自身发展,大部分金融机构会将这些基础财产的部分收益权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出去,以此来实现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增加收入来源。

这个过程就是收益权转让。

而投资者则在通过选择金融机构在中介交易平台上的收益权转让标的获得高收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渠道,拥有基础资产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选择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部分收益权转让以提高资本运用效率。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收益权转让类的标的是除P2P网贷之外发展非常迅猛的另一种金融理财类型。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例如昂道招财猫)开始陆续推出着了投资标的。

那么,收益权转让类标的与常见的P2P网贷标的有什么不同呢?其实,与P2P网贷投资相比,从投资流程和风控角度来说,收益权转让类的理财投资要比P2P网贷更安全。

一方面,收益权转让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提供的,而非直接的借款企业。

投资者在其中的投资只是整个投资流程过程中的一部分,不会承担债权到期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

也就是说,由于收益权转在投资者与借贷方之间有一个实力雄厚、风控管理专业的金融机构,收益权转让使得投资者既不需要走完从企业借款到还款的全过程,也不会直接承担借款方还款逾期的风险,而这与P2P网贷中常常发生的逾期还款恰恰相反。

P2P的三种业务模式

P2P的三种业务模式

P2P的三种业务模式
目前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一共分三类: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收益权转让模式,具体模式分析如下:
1、纯借贷模式
在纯借贷模式中,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不参与借款交易,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然后由投资者投标,到期后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

比较典型的纯借贷模式的平台有拍拍贷、红岭创投。

2、债权转让模式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首先放款人(债权人)和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然后放款人(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由投资者投标。

债权转让完成后,放款人(债权人)并未完全退出,而是会代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支付给投资人。

这个模式中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是平台的老总、高管或者是合作方。

目前大部分P2P平台都是债权转让的模式,原因在于放款、还款的速度更快,同时平台的运营也更灵活,万一遇到借款人逾期的情况,放款人可先垫付,这样就不会影响到投资人按时收回本息。

3、收益权转让模式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首先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将债权/收益权批发给平台,平台将债权/收益权经过筛选、打包、重组、分割等一系列操作后,形成资产包的形式,然后在平台上发售,由投资者购买。

大多数活期平台都属于这种模式,有些平台还对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这在监管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P2P的模式并没有好坏之分,哪种最终能够赢得市场的认可,目前也无法看清。

但对投资者来说,看懂P2P的模式,是投资之前的一大准备工作。

收益权转让 方案

收益权转让 方案

收益权转让方案收益权转让方案:创新投资与风险控制的完美结合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关注收益权转让这一新型的投融资手段。

收益权转让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资方式,将投资与风险控制进行了完美结合,为资金需求方和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

一、收益权转让的定义与基本原理收益权转让是一种通过明确分离权益与资本关系的方式,将资本方与收益权方进行撮合,实现资本和收益权的流动性转换。

在收益权转让中,资本方将自己持有的收益权无限期或有限期地转让给收益权方,从而获得一定的回报,而收益权方则可以通过购买收益权来获取相应的收益。

收益权转让的基本原理是将资产所有权分离为资本权和收益权两个部分,并通过交易将这两个权益进行分割转让。

资本方通过将收益权出让,可以快速获得资金回报,而收益权方则能通过购买收益权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

这种模式既满足了资金流动的需求,又能平衡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二、收益权转让的适用范围收益权转让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

在房地产行业,开发商可以将房产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收益权方,从而快速回笼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收益权转让可以将公司的股权分红权益转让给投资者,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对于初创企业或个人创业者来说,收益权转让也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他们可以将项目的预期收益权出让给投资者,用以获得初始资金。

三、收益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与要素分析在制定收益权转让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收益权的评估:评估收益权的价值非常重要,这需要通过对资产现金流、市场需求以及其他经济因素的分析,确定收益权的预期收益。

只有准确评估了收益权的价值,才能制定合理的转让方案。

2. 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在收益权转让中,资本方需要对风险进行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这包括对收益权方的信用评估、合同条款的明确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建立。

3. 转让期限与手续费:收益权转让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资本方来说,期限越短,回报越快,但同时风险也相对较大。

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之收益权转让产品介绍1

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之收益权转让产品介绍1

场外类资管产品介绍(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之收益权转让产品上一篇文章介绍了场外类资管产品之可转债产品,本文继续介绍另一类场外类资管产品即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收益权转让产品。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即地方金交所,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目前我国的金交所主要业务领域为依法合规开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

如果想了解地方金交所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角来看我国的交易场所,我国的交易场所按区域划分,主要分为全国性(主要受一行两会监管)的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以及区域性(主要受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地方金交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场所。

天津金交所、北金所、安徽省金交所、贵阳金交所和重庆金交所等即为我国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本文讲述的收益权转让产品即为在地方金交所备案发行的一款金融产品。

一、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收益权转让产品的法律依据:《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二、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收益权转让产品之交易架构、参与主体及交易文件:交易结构图:交易结构流程:1、A公司向B公司借款,签署借款协议,留存打款凭证;2、B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3、商业保理公司以债权收益权向金交所申请备案收益权转让产品;4、担保方为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该产品项下的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投资者通过摘牌方认购收益权转让产品。

交易资金走向:当期资金流向:第一步: B公司→A公司第二步:商业保理公司→B公司第三步:投资者→摘牌方→商业保理公司到期资金流向:A公司→B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摘牌方→投资者参与主体:1、底层资产参与主体:A公司(借款人)、B公司(债权人)2、商业保理公司3、备案登记中心4、合格投资者5、担保方(或有)6、摘牌方(或有)主要交易文件分为两部分:底层资产及担保文件、发行文件、其中:底层资产及担保文件包括:1、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2、借款协议及借款凭证;3、最高额担保函及最高额担保人股东会决议发行文件包括:1、产品协议(挂牌方:商业保理公司&摘牌方);2、产品说明书;3、项目登记服务协议(商业保理公司&金交所);4、转让申请书(商业保理公司向金交所申请转让债权收益权);5、受让申请书(摘牌方向金交所申请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债权收益权);6、项目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商业保理公司&金交所&摘牌方);7、项目说明(商业保理公司向金交所提交);8、挂牌方(商业保理公司)同意挂牌转让的股东会决议;9、摘牌方认购承诺函(摘牌方向金交所提交)。

转让合同中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

转让合同中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

转让合同中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鉴于甲方拥有与以下资产相关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转让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转让资产1.1 甲方同意将其在(资产所在国家/地区)所拥有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归属于以下资产:(详细列出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描述等信息)1.2 甲方保证其所拥有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限制。

1.3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未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过其他转让、质押或处分。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并将其全部权益可转让至乙方名下。

2.2 转让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的转移手续及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3 转让生效后,甲方放弃对该资产所拥有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或要求。

第三条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的价款3.1 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一定的价款作为转让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的对价。

3.2 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价款的全部数额。

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证与承诺4.1 甲方保证其所拥有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真实、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法律、合同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

4.2 甲方保证其拥有转让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的全部权益,并未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质押或处分。

4.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对其所转让的利润分配与收益权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4.4 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利润分配与收益权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5.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终止6.1 本合同于以下任一情况下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提前通知乙方;(3)甲方或乙方丧失合同履行的资格。

收益权转让计划-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收益权转让计划-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收益权转让计划-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收益权转让计划这一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影响。

收益权转让是指将特定权益的收益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资金的流动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将介绍收益权转让的定义与概念、主要特点以及法律规定,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金融工具的运作机制。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收益权转让的优势与劣势,未来发展趋势,并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为读者提供详尽的参考和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对收益权转让计划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具体内容如下:1. 引言部分:介绍了整篇文章的背景和引入,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等内容,为读者提供了对整篇文章的整体认识。

2. 正文部分:详细阐述了收益权转让的定义与概念、主要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内容,对收益权转让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性的介绍与分析。

3. 结论部分:在对正文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之后,总结出了收益权转让的优势与劣势、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最终结论,为读者提供了对全文的完整概括和总结。

通过以上结构的组织,本文将全面介绍收益权转让计划的相关知识和内容,为读者提供了一份系统和完整的文章。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和分析收益权转让计划在金融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对收益权转让的定义、概念、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的深入剖析,我们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以及其在投资和资金管理中的作用。

同时,通过对收益权转让的优势与劣势的探讨,我们也希望可以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这一投资工具的风险和机遇。

最后,我们将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和结论总结,展望收益权转让计划在金融市场中的发展前景,为读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判断收益权转让计划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是与非

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是与非

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是与非作者:韩启来源:《新金融观察》2016年第11期最近,一家交易平台所开展的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被监管层盯上了。

证监会称其违规,并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我会将加强对私募业务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证监会表示,从事私募基金销售、转让、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主体,以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机构,应提高合规意识,规范展业,不得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变相突破合规底线。

合规标准违规私募基金拆分转让被禁并不意外。

去年年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曾对此有所明确。

其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来看,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是一个关键所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来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与此同时,按照现行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查阅官方此次公布的相关机构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案例,其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流程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流程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流程这个事儿。

你看哈,比如说你有一款特别棒的金融产品,就像你手里有个宝贝似的。

那这时候你想把这个宝贝的一部分收益权转让给别人,这可不像你随手把一本书借给别人那么简单哟!这中间是有一套流程的,就像一场游戏有它的规则一样。

首先呢,你得做好准备工作。

你得把这个金融产品的各种信息都整理得清清楚楚的,这就好比你要出门旅行,得先把行李收拾得妥妥当当的。

然后呢,要找到合适的买家或受让方,这可不能随便找哦,得像找志同道合的朋友一样细心挑选呢!“哎,这个家伙靠谱不?能接手我的收益权吗?”就得这么琢磨。

接下来,就是谈条件啦!就像在市场上讨价还价一样。

“我这个收益权值这么多钱,少一分都不行!”这时候可不能含糊。

达成初步意向后,就得签合同啦,这合同可重要啦,就像给宝贝上了一把锁,保障双方的权益。

“这下放心多了吧!” 然后呢,就是一系列的手续和交接,可不能出岔子呀!“哎呀,可千万别弄错了哟!”
等这一系列都搞完了,你就可以松一口气啦。

“哇,终于搞定了!”这整个过程,就像是你精心培育了一盆花,然后把它小心地转让给别人,还得盼着它在别人那里也能茁壮成长呢!
我觉得呀,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流程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一步一步认真去做,就一定能搞定的啦!别害怕麻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你的宝贝收益权找到更合适的“下家”呀,才能让你的财富更好地流动起来呀!怎么样,现在对这个流程清楚点了吧?。

收益权交易所转让结构

收益权交易所转让结构

收益权交易所转让结构
收益权交易所转让结构(RRM)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允许投资者把一部分或全部的投资收益权委托给收益权交易所,从而获得收益的机制。

收益权交易所的结构把投资者的收益权折算为股权收益权、现金流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等多种形式,从而使投资者可以将资金转移到其它投资标的,增强投资组合的总体收益。

收益权交易所的转让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一、进行股权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的转让是收益权转让最常见的形式。

投资者可以把股权做为收益权委托给收益权交易所,以获取其股息收益。

二、进行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现金流收益权的转让是把投资者收益权变现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以将所拥有的现金流收益权委托给收益权交易所,以获取其现金流收益。

三、债权收益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是把债权收益权作为投资收益进行转让的一种形式。

投资者可以把债权收益权委托给收益权交易所,以获取其债权收益。

收益权交易所转让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寻找适合自身的理财方式,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情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最大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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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与限制

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与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另外,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资产管理机构亦急需盘活已投项目资金。

在以上背景下,受P2P债权拆分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理财项目。

此类产品以“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其拆分转让无明确法律限制”为依托,以“化整为零”为基本思路,采取灵活的赎回方式,迎合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及互联网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在短期内迅速发展,成为理财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但蓬勃发展的背后,亦存在是否合法合规的模糊地带,本文拟就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常见模式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一、目前理财市场上几类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1、××财富:“某某宝”模式某某宝是××财富互联网金融子公司——××财富打造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以平台所发行的“快系列”为例,产品基础资产为各类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固定收益有限合伙份额的组合,投资者通过与转让方签署《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受让产品收益权。

具体交易结构如下:(1)注册登记:用户在“某某宝”网站注册,签署《某某宝网站服务协议》成为其会员;(2)账户充值:某某宝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保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会员设立个人虚拟账户,会员通过该虚拟账户进行充值,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到保管账户;(3)委托认购:会员在网站推荐的一揽子投资计划中进行自主选择,选定拟认购的产品及其份额并点击确认支付按钮后,即视为会员与转让方之间的《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成立;(4)认购一揽子金融产品:如转让方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获得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则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成功,反之,则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不成功,转让方应自前述日期届满后二个工作日内无息向甲方退还投资金额;(5)利益分配:转让方在产品收益权到期清算或提前清算(产品收益权的实际到期清算日称为“清算日”)完毕后,收到产品所获分配总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产品的收益交付予受让方(若产品在存续期内多次分配的,受让方同意期间收取的分配款项由转让方保管,待产品到期后由转让方一次性支付与受让方)。

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面临哪些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面临哪些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面临哪些问题我们近来接触了几个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债权(包括货款、贷款和租赁应收款)转让提供服务,这对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大有益处。

文章在此以贷款转让为例,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涉及的几个交易层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分拆转让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一般都涉及将债权分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除原始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手交易以外,还会有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二手交易。

分拆转让通常是将债权按比例转让给不同投资者,以贷款为例,即是将不同比例的贷款本金以及该等本金可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

实践中有的转让人因为要“吃差价”,只将贷款本金可产生的部分利息转让,其余利息不转让仍归自己所有。

利息能否脱离贷款本金独立转让,需区分已产生的利息和尚未产生的利息两种情况。

就已产生的利息而言,利息虽因本金的提取和使用而产生,但利息一旦产生,则利息债权将具备独立于本金债权的特性,利息债权和本金债权应可以独立、分别转让。

而就贷款本金可产生的利息也即尚未产生的利息而言,其能否脱离贷款本金而独立存在和转让,存在争议。

为此,比较妥当的是在贷款时即将融资成本分成利息和费用两类,两者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协调一致。

这样在转让时转让人可只转让贷款本金和利息,费用仍归转让人所有。

但该等做法在实操层面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平台有足够的影响力向网上交易的原始债权人推广并要求其使用该等利息、费用模式的标准贷款版本。

还有一种将贷款按期限分拆转让的做法。

如一笔三年期的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每半年付息,转让人将首个和第二个付息日之间的一定比例贷款和其可产生的利息转让。

这种做法大有问题。

具体而言,由于贷款在第二个付息日尚未到期,借款人届时没有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因此基本上投资者受让的并不是贷款本金,而只是届时到期应付的利息,但投资者又是就受让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的对价,其潜在的风险是投资者可能据此主张其受让的标的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从而影响交易的稳定性或者对转让本身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协议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协议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金融产品名称)、账号为(账号),现甲方愿意将该金融产品的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内容1. 甲方将持有的(金融产品名称)的收益权,转让给乙方;2. 该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该金融产品所产生的利息、红利、增值收益等。

二、转让价款1. 转让价款为_______(具体金额),双方确认该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三、权利转移1. 甲方自愿放弃并转让其持有的(金融产品名称)的收益权,一切收益权益将归属于乙方;2. 乙方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手续变更,确保收益权的合法转移。

四、保证和承诺1. 甲方保证其持有的金融产品收益权系合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2. 乙方保证在收益权转让后,依法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关税费等义务。

五、违约责任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___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拆分理财 法规

拆分理财 法规

拆分理财法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不可或缺的投资方式之一。

然而,理财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使得相关法规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拆分理财法规为主题,探讨我国在拆分理财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拆分理财。

拆分理财是指将原本较大的理财项目拆分成多个较小的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

这种做法可以分散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国内,拆分理财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然而,由于拆分理财的投资方式相对复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在拆分理财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拆分理财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规,拆分理财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报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同时,该法规还对拆分理财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国还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等法规,对拆分理财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拆分理财的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对拆分理财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同时,这些法规还规定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如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合格投资者认定等。

除了以上法规外,我国还注重对拆分理财市场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拆分理财市场监管体系,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信托监管机构和基金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拆分理财市场进行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拆分理财市场,但是由于拆分理财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拆分理财投资时仍需谨慎。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拆分理财的相关知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

同时,投资者还应该关注拆分理财市场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拆分理财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在拆分理财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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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另外,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资产管理机构亦急需盘活已投项目资金。

在以上背景下,受P2P债权拆分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理财项目。

此类产品以“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其拆分转让无明确法律限制”为依托,以“化整为零”为基本思路,采取灵活的赎回方式,迎合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及互联网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在短期内迅速发展,成为理财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但蓬勃发展的背后,亦存在是否合法合规的模糊地带,本文拟就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常见模式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一、目前理财市场上几类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1、××财富:“某某宝”模式某某宝是××财富互联网金融子公司——××财富打造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以平台所发行的“快系列”为例,产品基础资产为各类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固定收益有限合伙份额的组合,投资者通过与转让方签署《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受让产品收益权。

具体交易结构如下:(1)注册登记:用户在“某某宝”网站注册,签署《某某宝网站服务协议》成为其会员;(2)账户充值:某某宝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保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会员设立个人虚拟账户,会员通过该虚拟账户进行充值,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到保管账户;(3)委托认购:会员在网站推荐的一揽子投资计划中进行自主选择,选定拟认购的产品及其份额并点击确认支付按钮后,即视为会员与转让方之间的《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成立;(4)认购一揽子金融产品:如转让方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获得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则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成功,反之,则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不成功,转让方应自前述日期届满后二个工作日内无息向甲方退还投资金额;(5)利益分配:转让方在产品收益权到期清算或提前清算(产品收益权的实际到期清算日称为“清算日”)完毕后,收到产品所获分配总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产品的收益交付予受让方(若产品在存续期内多次分配的,受让方同意期间收取的分配款项由转让方保管,待产品到期后由转让方一次性支付与受让方)。

2、××金融:“×家盈”模式“×家盈”以特定券商资管计划的收益权作为拆分标的,具体交易结构如下:(1)资管计划持有人委托××金融将资管计划收益权打包成理财产品,分成均等若干份在××金融的网络平台上向实名注册的会员进行销售;(2)××金融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监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会员设立个人虚拟账户,会员通过该虚拟账户进行充值;(3)会员在××金融的网络平台推荐的金融产品中进行自主选择,通过在网络平台上以点击的形式签署电子版《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协议》。

同时,资管计划持有人委托××金融代收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4)资管计划持有人收取资管计划分配的利益,并将收取的相应金融产品收益汇入指定账户,××金融应自资管计划持有人向其指定账户支付前述金融产品收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划转相应收益。

3、“小额贷款收益权凭证”模式“小额贷款收益权凭证”产品系基于中国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国际)所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形成的存量信贷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设计的一款产品,该产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挂牌出让其收益权,投资者通过对该收益权的投资将资金出借给小贷公司,待产品到期后将获得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

具体操作方式为:小贷公司作为发起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对多家小贷公司的管理者,将多家小贷公司的资产包进行评级、筛选,组成一个流动性资产包,并对其存续期间流动性进行置换和监管,并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设计收益权凭证产品(包括确定凭证面值、存续期限、预期收益等)。

产品的交易结构如下:其他虽不涉及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但以收益权作为产品要素或通过其他方式降低投资者门槛的模式还有:4、深圳某理财搜索平台:“××宝”模式“××宝”是由深圳某理财搜索平台联合前海××共同合作推出,以信托收益权作为产品要素的P2T产品。

其交易结构为:(1)信托持有人将信托收益权质押给服务商前海××向投资人(即出借人)借款。

深圳某理财搜索平台在借款人借款总额范围内,将借款总额划分为若干等额或不等额之借款份额,便于具备出借意愿的网站会员根据自主判断确定具体出借数额;(2)深圳某理财搜索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监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会员设立个人虚拟账户,会员通过该虚拟账户进行充值,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到个人账户;(3)会员在深圳某理财搜索平台网站推荐的信托计划中进行自主选择,选定拟认购的信托计划及其份额并点击相关确认按钮后,即视为会员与原信托持有人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会员委托服务商前海××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方原信托持有人就担保事项签署担保合同;出借人委托深圳某理财搜索平台在《借款合同》生效时将该笔借款由第三方监管账户直接划付至借款方相应的帐户;(4)借款方还款时应将还款本金及利息汇入网站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出借人账户。

若借款方未还款,由质押权人前海××将收取的相应信托收益资金汇入监管账户,计入用户个人虚拟账户下。

5、“信托100”模式“信托100”又称“信托系余额宝”,其营运模式是通过网站与投资者签订《信托100产品委托认购协议》汇集零散的社会资金,再以网站名义认购信托计划,将本来需要100万认购的信托计划降到了1万元。

其交易结构大致如下:(1)注册登记:用户在“信托100”网站注册,签署《注册协议》、《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成为其会员;(2)账户充值:财商通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保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会员设立个人虚拟账户,会员通过该虚拟账户进行充值,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到保管账户;(3)委托认购:会员在网站推荐的信托计划中进行自主选择,选定拟认购的信托计划及其份额并点击相关确认按钮后,即视为会员与财商通之间的《委托认购协议》成立,并视为其向财商通发出授权指令,财商通指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国付宝)对用户虚拟账户中与认购金额等值的资金予以冻结;(4)认购信托计划:当会员对某信托计划的认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后,财商通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指示国付宝将已冻结的认购资金从保管账户转移至另一账户,再从该账户支付至信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委托认购协议》于资金支付至信托公司银行账户之时生效,会员转让收益权成功;(5)信托利益分配:由财商通收取信托公司分配的信托利益,并将收取的相应资金汇入保管账户,计入用户个人虚拟账户下;(6)用户资金提取:对于个人虚拟账户下所有未投资且未冻结的资金,用户可以在“信托100”工作时间要求提取,财商通在T+1日内将相应资金汇入会员个人的国付宝账户。

“信托100”交易结构见下图:二、收益权拆分与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上理财产品主要以各类私募基金的份额收益权作为拆分标的,投资者的认购起点、主体资格及投资者总数均由拆分平台自主设定,基本上不存在任何限制。

拆分平台的出发点在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而现实是,为了提高投资者对投资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的财务承受能力,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拒之门外,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分别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制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才有资格认购、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

下表为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作出明确限制,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衍生权利,其转让应充分考虑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属性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意图,从审慎的角度,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宜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的总人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否则将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降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甚至涉嫌非法集资。

三、建议选择拆分债权/债权收益权而非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相对于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领域法律的空白,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债权拆分转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债权部分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债权转让的金额起点、受让人人数没有任何限制。

事实上,以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为代表的债权拆分转让模式(P2P)在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并已得到监管部门默许。

有些地方政府已发文明确认可P2P债权转让模式,如2014年12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机构,在国家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可参照《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即在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提供担保、不形成资金池以及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下,《意见》认可债权拆分转让模式(P2P)。

笔者认为,债权以及以债权为基础资产的债权收益权对外拆分转让不存在转让金额起点、受让人人数方面的法律限制。

因此,笔者建议在投资者主体资格、投资额及投资者总人数无法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监管规定且在某一交易架构下同时存在债权和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拆分债权/债权收益权而非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

以下图所述交易架构为例,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在上述交易架构下,为实现基金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拆分投资人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亦可选择拆分私募投资基金对融资方的债权或收益权(鉴于委贷银行通常会严格限制债权转让,建议选择拆分债权收益权),但出于合规性的考量,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选择拆分私募投资基金对融资方的债权收益权而非投资人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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