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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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3.21•【文号】财教[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要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第六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科学论证,合理规划。

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二)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区分不同人群和项目内容,分类制定补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三)优化整合,保障重点。

统筹考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整合项目内容,形成资金合力,切实保障医改和计划生育重点项目落实。

(四)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对项目安排和实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负责具体落实和项目实施,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对东、中、西部地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进行分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三 条 补助 资 金按 照 以 下原则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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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 公报 20 19 年第 2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和 管 理 :



科 学论 证 ,
合理规划 。
科 学论
证项 目 可行 性和必要性 , 合理确定 补助 资
金使用方 向 。 .
项 目 、 任 务和 标 准 , 结合 本 地 区 疾 病谱 、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 合理
确 定本地 区公共 卫生 服务项 目 内 容及各项
服务标 准 。 在 核定 服务 任 务 、 补 助 标准 、
绩效评价补助 的 基础 上 , 基层 医 疗卫生机
根 据综合 改革实施情况 、 评价结果等 因 素
? 、
- .

不足部分 由 市 县财政补足 f 重 大公共卫生
服务项 目 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 和 补助标准
确 定对各 地的 补助 金额 , 或根 据项 目 分类
特点 进 行 分配 。
市 级 卫生计生部 门 要会 同 同 级财政部
门 , 根据 _ 家和 省 里确 定 的公共卫 生服务
内 容 , 形 成 资金合 力 , 切 实 保障 医 改和计
划生育重点项
落 实 目 。
四 (

讲求绩效 ,
量效挂钩 。
加 强 项
目 绩效评价 管理 , 建立绩 效评价结果 与资
金分配挂钩 机制 。 . 第 四 条 省财 政厅牵头 负 责补助 资金
的预算管理 、 监督 检査 。 省 卫生健康委 会
做好资金使 用 管連 、 监督 检査和 跟踪 问 效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是指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用于支持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开展技术服务、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采取专项准备、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九条各地区应按照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和工作实际,编制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第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对各地区的申请资金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二)建设和改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四)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设施和条件;(五)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和机制。

第十二条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拨付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对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25日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经费的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原则,保证经济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浪费,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三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满意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经费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计划生育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支付计划生育特别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金等奖励补助资金;(二)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的经费支出;(三)支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四)用于建设和维护计划生育机构设施的经费支出;(五)其他合法使用范围。

第六条计划生育经费使用范围不得违法违规,不得用于个人挪用、私分、挥霍、浪费,不得用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活动。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计划生育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明确经费使用的用途、金额及报销标准。

第八条计划生育经费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人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对于计划生育经费的重大项目或者重大支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项目核准,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审批和记录备案。

第四章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财务职责,加强内部财务控制,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安全和稳定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应当有严格的账务记录,并定期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和报表填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不当或者挥霍浪费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返还相关经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8.02•【文号】财教[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

计生经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计生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用于工作开支的经费合理、专项使用,确保社会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运行,保障人口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计划生育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合法合规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滥用。

2. 专款专用原则:计划生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 廉洁高效原则: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廉洁高效使用,防止浪费,确保经费使用的高效性。

4. 公开透明原则:计划生育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外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四、计划生育经费使用范围1.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经费支出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经费支出3. 计划生育药具和设备的采购经费支出4. 计划生育专项活动的经费支出5. 其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经费支出五、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流程1. 经费申请:相关部门根据需求提出经费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注明经费用途和金额。

2. 财务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费进行审批,并颁发经费使用凭证。

3. 经费使用:申请部门根据审批情况使用经费,并填写使用明细表。

4. 财务核对:财务部门核对使用明细表,凭据等,进行经费的台账管理和核对。

5. 经费结余:经费使用完毕,剩余经费必须及时上缴,做到经费不留余额。

六、经费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计划生育经费进行抽查、核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 相关政府部门定期对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情况,并对不合规的使用情况进行惩罚和追责。

3. 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员对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对不正当使用行为进行公开报道和揭露。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1. 经费使用应当做到合理节约,不得浪费。

2. 严禁将计划生育经费用于个人私利或其他非法用途。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9•【文号】财农〔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 (3)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5)第四章考核监督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包括国家统一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简称“国家三项制度”)和自治区实施的“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扩大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三项制度”)补助资金、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计划生育事业费以及各市、县(区)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现阶段,计划生育事业费主要涵盖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及星级乡镇评比、计划生育保险、“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

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号】冀财社〔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预算、决算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冀财社〔2019〕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9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51号),现将中央2019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该项预算收入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717计划生育服务”,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请你们结合本地资金安排情况,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认真组织国家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中央下达2019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财预〔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2019年5月31日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

对于中央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中央财政相应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本办法所指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编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第三条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测算办法,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围。

二、转移支付额度确定第四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工业增加值等客观因素及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用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标准财政支出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旨在衡量地方支出需求。

各地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奖励资金三、标准财政收入测算第五条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等构成。

计生资金管理制度

计生资金管理制度

计生资金管理制度一、计划生育资金的筹集1. 计划生育基金的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每年都会列支一定的预算用于计划生育资金,这是计划生育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2)地方财政补助。

地方政府也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计划生育的实际需求,对计划生育基金进行补助。

(3)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除了政府拨款外,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作为计划生育基金的筹集来源。

2. 计划生育基金的管理(1)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地方政府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计划生育基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审批、报销等流程,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二、计划生育资金的使用1. 基本原则(1)合理使用。

计划生育资金必须用于保障人口政策、服务计划生育工作和促进人口健康的相关活动,确保资金的合理用途。

(2)严格审批。

对计划生育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资金使用范围(1)医疗保健支出。

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手术、生殖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宣传普及支出。

用于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宣传资料制作等宣传普及工作。

(3)人口政策补助支出。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进行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三、计划生育资金的监督1. 审计监督(1)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对计划生育资金进行定期的专业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开透明。

公布计划生育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2. 监管措施(1)建立监管机构。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计划生育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

(2)加强内部控制。

加强对计划生育资金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以上就是对计划生育资金管理制度的一些介绍,通过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京财文[2009]3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397号)各区(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划转项目的落实,规范划转项目资金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你区县加强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抄送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划转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明确计划生育事业划转区县事项支出责任,做好市、区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的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项目及资金划转区县,进一步调动市级“宏观调控”和区县“自主发展”两个积极性,促进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落实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范项目划转后市与区县财政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切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

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专项转移支付下划区县后,相应的事权、支出责任同时划转。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这可关系到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呢!
你想想看,这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它就好比是冬天里的一把火,温暖着大家的心呀!
比如说,那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用这笔资金来改善生活呀,给孩子买些好的奶粉、尿布啥的。

这可不是小数目,能解决不少问题呢!就像你口渴难耐的时候,突然有人递给你一杯清凉的水,那感觉,多爽!
那这笔资金咋管理呢?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这就像是管理一个小家庭的收支一样,得精打细算,不能乱花。

每一笔钱都要花在刀刃上,要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要是管理不好,那不就浪费了嘛,多可惜呀!
而且呀,这管理办法就像是一个指南针,给大家指明方向。

让大家知道该怎么做,怎么去申请这笔资金,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这可不能马虎,得认真对待。

要是稀里糊涂的,那不就错过了好机会嘛!
咱再想想,如果没有这个管理办法,那会咋样?那不就乱套了嘛!谁都不知道该怎么弄,资金也不知道该怎么分配,那可不行!所以呀,这个暂行办法可重要了,就像火车得有轨道才能跑得稳一样。

咱老百姓可得好好了解了解这个办法,看看自己符不符合条件。

要是符合,那就赶紧去申请呀,别不好意思。

这是国家给咱的福利,咱得接住呀!
总之,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个好东西,咱得好好珍惜,好好利用。

让它为咱的生活增添更多的色彩和温暖。

咱可不能辜负了国家的一片心意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 (3)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5)第四章考核监督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包括国家统一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简称“国家三项制度”)和自治区实施的“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扩大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三项制度”)补助资金、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计划生育事业费以及各市、县(区)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现阶段,计划生育事业费主要涵盖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及星级乡镇评比、计划生育保险、“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

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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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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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等因素(某省(区、市)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和上年实际目标人群数量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于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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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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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

根据复核结果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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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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