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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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 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 实物
客户如果已经占有商品实物,则可能表明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 用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使其他方无法获得这些利 益。 注意:委托代销安排、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对于不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 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 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一下五个迹象
识别合同总结一下:各方批准承诺、明确权利义务、明确支付条款、具有商 业实质、对价能收回。通俗一点就是:合同能执行、能执行第2步、能执行第3步、 卖方正常、买方正常。
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 的,该合同应当视为不存在;完全未执行合同,是指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合 同中承诺的商品,也未收取且尚未有权收取已承诺商品的任何对价的合同;
新收入准则要点
2020年9月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是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适用
其他准则要求的除外。通常讲,就是适用于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合同,即:对企业在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定义)的确认、计量和相关的信息披露。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 是针对买方的,是收入确认第三步需要确定的合同交易价格 品的支付条款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买卖双方是基于商业实质,是合理的对等交易。没有商业实质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确认收入
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正常,有能力和意图支付价款 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一项特定事项发生之前(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 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 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
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售后代保管安排,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 户收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但是直到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仍然 继续持有该商品的安排。在售后代管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 制权的迹象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不符合合同识别的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 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适用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与同一客 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 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 况。(如:一份合同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如:系统集成商将销售合同分拆为硬 件销售和软件销售以增加增值税退税,但硬件、软件整体才构成单项履约义 务)
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 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 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 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 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 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 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 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 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 耗、出售、处置、交换、 抵押或持有多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 经济利益
对于不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 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 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一下五个迹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 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 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 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些了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调节,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 履约进度。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 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业 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 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 三个要素:
能力
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如:安排是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指定地
点; 该商品可随时交付客户; 企业不能自行行使该商品或者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注1:实务中越是通用的、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换的商品,越有可能难以满足以上条件 注2: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则企业应当考虑是否还承 担了其他的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等,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实现目标:收入的确认方式应当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简称转让 商品)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预计因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 价。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 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 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 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 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例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主体的设计 等进行调整)。
CAS14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 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点 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指南中:下列情况下,企业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服务)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 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商品组合)的承诺;二是企业向 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合同变更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 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 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此类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 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 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 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个核心: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原准则“风险与报酬转移”作 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 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种方法:时点段和时间段确认收入的方法,新收入准则详细规定了两种方 法的确定范围。
5个步骤: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 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问题: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适用于 《CAS7-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还是适用《CAS14-收入》准则?
解答:《CAS7-非货币资产交换》(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进行了规定)
一、新收入准则建立了完整的收入确认框架,以“合同”为核心,统一了不 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规则,简单总结归纳为“1个核心、2种方法、5个步骤“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通常为合同生效日)尚不能满足合同识别的五项条件, 则需要持续评估,直至满足才开始应用收入确认计量;如合同开始日已满足 合同识别的五项条件,则后续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 事项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导致不满足有权 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应当停止确认收入;不调整在此之前已经 确认的收入。
(如:售后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商品销售)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如果客户已经接受了企业提供的商品,如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商品通 过了客户的验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注意:合同中有关客户的验收条款,可能允许客户在商品不符合约 定规格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要求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企业在评 估是否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应当考虑该条款,当企业能够 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 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 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相反,当企业无法客观地确定其向客户转让 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在客户验收之前,企业不能确 认已将该商品控制权转移了客户。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 越难以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
1、企业已就该商品享有现时 当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有能力主 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 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 有权转移给客户,及客户已拥 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 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方 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及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
二、合同成本的处理,取得的合同增量成本允许资本化; 三、新增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更加全面反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特定事项交易(附有销售退回的条款、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主要 责任和代理人的判断、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 权许可、售后回购交易、客户未行使权力、无需退回的初装费)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 企业向客户转移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可能表明客户已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经取得了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能力。
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 注意:在评估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时,不应该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考虑导致企业在除转让商品之外产生的其他单项履约义务的风险。
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 实权利,能够主导该商 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 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 能确认收入,如果客户 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 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 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 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主导该自商查品使用
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 的使用,是复指查客户在其 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 或者能够允许或组织其 他方使用该商品
企业与客户应当在履行了合同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确认收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五项条件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 合同能够按照计划执行的条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 为了能够更好地执行收入确认第二步(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简单 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说就是要明确卖方卖什么东西,这样在第2步才能一一识别出来
委托代销安排,通常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 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应当评估受托方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 时是否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企业不应在此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 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手续费收入,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且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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