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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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对于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宁波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作为切入点,通过实践分析,借鉴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作一些思考。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缺乏统一性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立法环境,但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政策,大多以税收优惠条款的形式散布于各个单行文本,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立法级别上,大多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相对较低;此外,很多地区均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极易造成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税制设计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兼营业务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旧条例的原则,即:应税劳务为兼营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各自的税目税率;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现代服务业涉及的劳务作为统一的整体,各环节间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现代物流业,在服务外包的情况下,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环节紧密衔接,如果人为地将各环节割裂,分别适用3%或5%的税率,显然不利于行业的整体运作。
(三)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明显
税收的调控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税收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实现,而这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上体现得不是特别明显。以金融保险业为例,2010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下调后,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而金融保险业依然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相对其他计税项目不具备明显优势;而且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包括各类实际上不应归属企业收入的价外费用,导致行业税费负担不合理,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
(四)税收政策的行业偏好严重
当前,出于国家战略的需要,国有资本在文化教育、邮电通讯、铁路运输、水电供应等诸多领域仍然占据支配地位,民营资本在这些行业的市场准入上面临着诸多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这些垄断行业中运营的国有资本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在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以及保护国有资本运营方面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各经济类型、各行业、各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五)税收优惠的目标定位不清晰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现代服务业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产品和劳务的科技含量相对较高,这往往意味着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和高风险。但目前的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而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次,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没有突出应有的知识经济导向,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一)关于现代物流业
首先,国外物流业一般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且对出口相关的物流服务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以增强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而且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相比之下,我国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缺乏整体规划,没有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服务业的政策倾斜,而且已有的税收优惠往往散见于各单行文本,规范化、系统化需要加强。
(二)关于金融服务业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服务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服务业的稳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而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税负相对偏重,而且几乎没有任何针对防范金融风险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信息服务业
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是产业发展的动力。在信息产业发达的印度,为鼓励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政府制定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一系列针对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尽管在短期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但却在推动该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信息产业的壮大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也是有目共睹的。从其他国家经验看,尽管对信息产业的优惠形式和侧重点不同,但目的却都是为了鼓励创新和研究开发,提升产品和劳务的科技附加值,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技术进步。从这一角度,我国也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四)关于科技服务业
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两点:一是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这相当于从源头上增强了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对于科技服务企业吸引投资、降低风险,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对税收优惠的形式相对丰富,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构建完善的现代服务业立法体系
一是要提高立法层次,整合现有松散的税收优惠条款,对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及其可预期性;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三是对各地已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整顿,效果好的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效果不好的予以废除,以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税负差异,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
(二)实施税制改革,降低行业税负
针对目前物流业营业税税制设计的不合理,考虑到行业的整体性,建议单独设置“物流业”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既能有效减轻了企业业务核算的工作量,又有利于行业的整体经营。
针对目前金融保险行业的税收激励不够明显,建议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过度到3%;同时,改变金融保险业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允许其扣除代收代付价款等不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行业间的税负公平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已经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改进政府监管等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探索有益的行业准入模式,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垄断行业的开放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实现各经济类型企业在税收上的同等国民待遇,促进现代服务业各行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