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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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皖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

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

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

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

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秘函〔2019〕2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秘函〔2019〕2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秘函〔2019〕2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关于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皖发改社会〔2019〕654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特此函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和《安徽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任务清单》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家政服务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安徽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皖政[2011]10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2【实施日期】2011.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服务业,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业大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1.现代物流业。

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

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科技服务业。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信息服务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金融服务业。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

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皖商办服函[2013]535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13〕535号)各市商务局,宿松、广德县商务局:为提升我省服务外包促进和服务水平,全面、准确掌握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离岸、在岸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和决策依据,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服务外包统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离岸在岸全口径数据统计。

各市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服务外包园区,组织外包企业按月在《服务外包企业合同信息表》(附件1)中填报当月所有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和信息(含离岸和在岸所有数据)。

园区和所辖市分别填报《服务外包合同汇总表》(附件2、3)。

该数据将计入企业争取政策支持和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考评之中。

二、加强企业梳理摸排。

各市商务部门要在辖区内认真开展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文化创意等领域从事外包业务的企业梳理摸排,组织开展外包统计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指导企业按时、准确填报数据,为本地及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各市商务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服务外包统计纳入日常工作体系,明确统计工作人员,熟悉业务知识。

相关表格请于每月15日前,经各市商务局汇总后上报。

首次报送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报送1-11月所有数据信息),并填报相关企业、园区和市局具体业务联系人(附件4)。

联系人:吕宁,电话:*************、63540003,邮箱:*****************,传真:63540211。

备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业务管理系统”中仍按原填报方式录入数据。

附件:1. 服务外包企业合同信息表2. 园区服务外包合同汇总表3. 各市服务外包合同汇总表4. 服务外包统计工作联系人一览表安徽省商务厅2013年11月7日附件1**年**月服务外包企业合同信息表注:注册类型:请选择填写:A、国有、B、中外合资、 C、外商独资、D、民营、E、其他;合同性质:请选择填写:A、在岸合同、B、离岸合同;合同类型:请选择填写:A、信息技术外包(ITO)、B、业务流程外包(BPO)、C、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行业类型:请选择填写:A、金融与保险、B、政府与教育、C、制造业、零售和批发、D、信息服务业、E、能源、F、交通运输、G、卫生健康、K、其他;附件2注:注册类型:请选择填写:A、国有、B、中外合资、 C、外商独资、D、民营、E、其他;行业类型:请选择填写:A、金融与保险、B、政府与教育、C、制造业、零售和批发、D、信息服务业、E、能源、F、交通运输、G、卫生健康、K、其他;附件3注:注册类型:请选择填写:A、国有、B、中外合资、 C、外商独资、D、民营、E、其他;行业类型:请选择填写:A、金融与保险、B、政府与教育、C、制造业、零售和批发、D、信息服务业、E、能源、F、交通运输、G、卫生健康、K、其他;附件4。

关于安徽省服务外包发展影响因素的思考

关于安徽省服务外包发展影响因素的思考

20 安徽省 国民生产 总值 比上年增 长 了 1 . %, 06年 43
国际服务 贸易 比上年 增长 3 .% , 4 4 国际 服务 贸易 在 国民
生产总值所 占比重 有 了较 大幅度 的提 升 , 中服 务贸 易 其
出口额 比上年增长 3 .% , 口额 比上年增长 3 . %, 77 进 16 服
4 O O 0 O 0 O 0 2 0 8 6 4 2
[ 文章编号 ] 02 28(09o — 01 0 10 — 8020)3 0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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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安徽省服务外包发展 的现 状
经济学认为生产要 素包括 : 动 、 本 、 劳 资 土地 、 企业 家 才能四种 。人力资本的增加 无疑 能提高 服务 的产量 和质 量, 使一 国服 务贸 易能 够获 得 比较优 势 的产 业基 础得 以 形成 , 服务业 的 比较 优 势又 反过 来促 进其 改 善和 扩大 人 力资本投 资以维持优势地 位 。资本 要素仍 然是 影响服 务
图 1 安徽省 20 2 0 年对 外服务贸易额 02— 06
数据来源 : 安徽省历年统计年鉴
金融 、 会计 、 户服 务 、 客 研发 、 品设计 等众 多 领域 , 务 产 服
层次 不断提高 , 服务 附加值 明显增 大。

二、 影响安徽省服务外包业发展 的因素 及其分析
( 生产要素 一)
这既带动 了我 国商务 活 动的对 外 发展 , 为在 国外设 立 也
专 门的服务机 构打 下 了 良好 的基 础 。同时 , 费者 向 国 消 外看齐 的预 期心 理 日益强 烈 , 尖端 而 紧迫 的先 行需 求 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皖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1.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把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整合为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优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5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推动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立足我省实际,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完善安徽服务外包产业政策促进体系的几点建议

完善安徽服务外包产业政策促进体系的几点建议

完善安徽服务外包产业政策促进体系的几点建议作者:王晓政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08期摘要: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迅速,但与北京、广东、上海等外包产业发展较好的省市相比,整体发展相对缓慢,政府政策支持也显不足。

因此,应科学规划,加大外包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力度;注重引进培养使用高端人才;积极创建承接服务外包城市园区的优美的配套环境,把发展服务外包作为安徽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加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努力构筑强有力的政策促进体系,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皖江城市带;服务外包产业;产业转移;政策支持体系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迅速,在软件外包、光电技术、生物医药、教育培训等方面成果显著。

安徽作为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的中部省份,与北京、广东、上海等省市相比,在国际服务外包领域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地域范围小,政府政策支持力度方面也明显不足。

为承接长江三角洲产业转移,顺应皖江开发,应积极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

加紧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努力构筑完善的政策促进体系,推动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应从以下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服务外包产业政策促进体系。

一、积极构建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平台体系建设(一)科学规划服务外包产业布局安徽省应制定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皖江开发规划,在已有合肥市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安徽省芜湖、铜陵、安庆、蚌埠、阜阳、马鞍山、两淮等地申请成为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建设国家级或省级的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健全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基地网络体系。

应在完善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及服务外包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结合各地特点,在全省再积极争创3个-5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5个-7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8个-10个市县服务外包产业园。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花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省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花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省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花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省级服
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04
•【字号】皖政秘[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花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省级服务外包
产业示范园区的批复
(皖政秘〔2010〕143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安徽花山经济开发区申请建设省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的请示》(马政〔2010〕18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花山经济开发区为基地,建设省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执行现行省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政策。

二、马鞍山市要以建设省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为契机,科学制定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强化服务外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提升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层次和规模,努力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

三、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安徽花山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皖政办[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物流业加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减轻税费负担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

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所购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强化用地保障对各地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并在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优先保障。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现有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物流业的,允许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对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物流用地性质。

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

允许实行土地年租制,物流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促进便利通行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彻底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研究

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研究
2.1.2在必须采取焊接处理方可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首先要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配置消防设施,方可进行作业。
2.1.3严禁带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器具、管道等设施上(如汽油桶、柴油桶、润滑油桶、棕榈油桶、油箱、油管、燃气管等)进行明火作业。
2.1.4各单位的焊工不得私自或听从别人指挥在上述各类带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器具、管道等设施上动用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3.1.1未执行《动火工作票》,考核100元;
3.1.2未按规定进行,考核50元;
3.1.3未按规定动用明火操作,考核50元;
3.1.4未按规定动用明火操作,考核50元;
3.2管理办法
3.2.1各系统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行政部全面负责动用明火管理。
3.2.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2.1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考核50元;
3.2.2未按规定进行动火施工,考核50元;
3.2.3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考核50元;
3.2.4未细致清查现场,考核50元;
3.2.5未进行防火分隔,考核50元;
2.1.5如在罐类清洗完毕后,需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先关闭搅拌器的隔离开关,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作业。
2.1.1未按规定操作,考核100元;2.1.2未办理明火审批手续,配置消防设施,考核100元;
2.1.3未按规定进行明火作业,考核100元;
2.1.4未按规定进行焊接,考核50元;
2.1.5未按规定操作,考核50元;
1.1.6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通风措施,照明电压采用12V。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皖政〔2009〕118号【发布日期】2009-11-13【生效日期】2009-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当前服务业发展重点1.现代物流业。

整合现有物流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高效快捷的现代物流体系。

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物流配套能力,建设皖江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将合肥、芜湖建成全国重要的物流枢纽,建设安庆、蚌埠、阜阳区域性物流中心。

加强物流园区建设,支持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核心物流基地,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分拨中心。

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物流经营理念、掌握现代物流技术的本土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和物流网络互通互联,加速融入长三角物流圈。

2.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以加快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强力推动自主创新,大力发展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行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13.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知名品牌培育。

重点做好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金融、邮政、电信、体育、行政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一批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

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加大服务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安徽省名牌的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措施挖掘、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潜力的服务业品牌,力争3年内形成100个省级以上知名服务品牌。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各地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一)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由企业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服务外包企业申报时,应提交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文件及复印件。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方便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各市外经贸局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地要指导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完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业绩考核评价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时考勤办法,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13]224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13]224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13〕224号)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为加快全省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我省服务外包竞争力,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省内选择一批城市和重点园区作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示范城市和示范区。

现就开展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申请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应具备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商服字〔2013〕26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按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认定程序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批准后认定其为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为安徽省服务外包示范区。

三、工作要求各地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按要求认真开展申报工作,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厅。

各市要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宣传引导,积极培育和指导辖区内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文化创意等各类外包企业用好政策,加快发展。

联系人:吕宁,电话:*************。

安徽省商务厅2013年8月16日——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促进我省快递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安全为基、规范引领,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快递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

全省快递业务量达到18亿件,业务收入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35%以上,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上。

与国内重点城市间快件实现48小时送达,设区市间快件48小时投递率90%以上,80%市县互寄“次日达”。

网购商品通过快递配送比例超过75%,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2500亿元,快递对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一批快递物流园区,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快件分拨中心、快件处理场所、仓储配送中心等,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统筹推进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快递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快递服务功能。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办发[2003]1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8.26【实施日期】2003.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特别是当前生产救灾形势下的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务输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我省比较优势,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我省劳务输出工作。

二、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务输出工作的方针是:“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培育主体、搞好服务、引导创业”。

具体目标是:从2003年起,全省每年新增外出务工人员35万,逐步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到2007年,全省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到800万以上,组织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20万人以上。

在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对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部大城市的劳务输出;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开辟向西部地区转移劳动力的新渠道;通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到国(境)外兴办企业等途径,努力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1999]6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0
【实施日期】1999.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1999〕6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工作的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被测评对象是直接承担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驻皖单位。

测评者是以合肥地区为主、涵盖全省各市地,在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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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

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

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

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

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

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 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上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的5 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建立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

支持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等省内服务外包园区及省内国际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的发展。

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区域,培育2—3个较大规模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大力引进境内外大型服务外包企业,提升我省服务外包企业的层次和规模。

对当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每年在境内外组织1—2场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并在徽商大会中持续举办“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论坛”及“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对接大会”等活动。

鼓励有实力的服务企业参加国际知名的服务外包项目对接专业会展,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力。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九)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外开办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

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服务外包人才体系建设(十)鼓励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

促进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进行“学分交换”,将服务外包实训课程纳入有关专业具体教学计划,加强服务外包专业技能培训,并根据高等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给予学分补贴。

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

在合肥、芜湖等科教基础较好的城市,选择若干高校,鼓励其在数据加工处理、软件设计编写测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证券、物流等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

支持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和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成为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安徽)。

(十二)支持培训机构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基地。

借鉴国际通行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示范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按照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的使用标准开展人才定制培训,建设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基地。

鼓励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开发符合安徽省服务外包人才需求的、适用的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培训教材。

(十三)鼓励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在省内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安徽省内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十四)鼓励引进国外服务外包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

推动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将服务外包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列入我省引智范围,享受我省有关引进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居住、户籍、子女教育、就医、简化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

三、推进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十五)建立省级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打造我省服务外包门户网站,发布服务外包政策信息、投资环境、园区建设、企业动态、人才招聘、项目交易、大型活动等信息,并与国家及全球大型服务外包网站建立链接,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园区(示范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十六)配套支持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

对于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按照部、省、市共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协议,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

(十七)支持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

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500万元的补助,用于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

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省级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认定由商务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八)对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实行贷款贴息。

对国家级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助。

(十九)改善数据通信等基本服务。

争取建设合肥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

四、营造服务外包发展环境(二十)建立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协调解决全省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放宽服务外包行业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

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等设立审批、工商登记、税务、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

(二十二)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推动省内各类贷款担保公司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加速发展。

(二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灵活工作制。

根据服务外包企业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

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 0%的补贴。

(二十五)支持建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

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作用,并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将在省级财政安排的商务发展资金中予以支持。

各级政府安排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要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结合各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相应制定各地服务外包促进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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