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
计息模式
所有产品购买当日计息,到期当日不计息。 自动到期利息 = 本金 × 到期年收益率 × 实际回购天数(比如1、7、 14、28、91天期,遇节假日天数相应顺延增加)/ 365 提前购回利息 = 本金 × 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 实际回购天数 / 365
交易数量
最低交易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1000元)的整数倍增加,上限为该品 种的可申购余额。
3.00%
2012-3-13 14天回购
3.00%
2012-3-14 14天回购
3.00%
2012-3-15 14天回购
3.20%
2012-3-16 14天回购
3.20%
2012-3-18 14天回购
3.20%
2012-3-19 14天回购
3.20%
产品名称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活期:0.5% 1天通知存款:0.95% 7天通知存款:1.49%
4、报价回购业务优势
报价情况
日期 产品名称 到期年收益率
2012-3-6 14天回购
3.60%
2012-3-7 14天回购
3.30%
2012-3-8 14天回购
3.40%
2012-3-9 14天回购
3.40%
2012-3-12 14天回购
单笔交易 最低限额 人民币5 万元
4、报价回购业务优势
报价情况
报价策略
各品种每日报价在报价范围内参考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上海银 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上交所回购利率等多方面因素,并结 合每日资金面确定最终报价收益数值。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于近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 号指引”),旨在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的主要内容】3 号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发行主体: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且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2.发行条件: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的面值、利率、期限、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
3.发行程序: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
4.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债券发行、上市、交易、兑付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
5.投资者保护:指引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强化信用评级等。
6.监管与处罚: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3 号指引的出台对公司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信心。
3.强化市场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促进市场发展:通过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有助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债券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始终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
本文将对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概述1.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定义投资者保护机制是指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措施。
2.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制度: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投资者教育:上交所通过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
(3)纠纷解决机制:上交所设立投资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投资者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帮助投资者维权。
(4)投资者权益受损救济措施:上交所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实施监管措施。
3.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运行效果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市场秩序不断改善。
三、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具体措施1.信息披露制度上交所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2.投资者教育上交所通过举办投资者讲座、编写投资知识手册、开展线上线下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
3.纠纷解决机制上交所设立投资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投资者提供免费、高效、公正的纠纷调解服务。
4.投资者权益受损救济措施上交所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实施监管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与挑战1.投资者保护意识的提升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保护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函〔2023〕305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3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确保企业债券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受理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接收企业债券的受理申报。
拟向本所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
二、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平移衔接安排(一)2023年10月20日17时前已由有关单位受理并列明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在审项目),由本所承接后续审核等工作,相关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意见等文件继续有效,审核时限连续计算。
本所将按照依法依规、透明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对前述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发行人、主承销商可在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全套电子版申请文件以及前期反馈意见回复(如有)等文件。
前述文件应当与前期已申报文件保持一致,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纸质书面原件等备查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三、企业债券审核安排(一)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起开展企业债券审核工作。
企业债券(含在审项目)的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申请文件格式内容、审核程序等,均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和品种体系。
(二)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可在本所审核阶段按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要求修订或补正相关申报文件。
上交所cmbs操作指引
上交所CMBS操作指引一、背景介绍中国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运营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其中,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简称CMBS)是一种由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由上交所进行交易和监管。
本指引旨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CMBS 的操作指南,包括市场准入、交易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市场准入2.1 投资者适当性认定在参与上交所CMBS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进行适当性认定。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质、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投资者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上交所的审核。
2.2 交易会员资格投资者需要成为上交所的交易会员才能参与CMBS的交易。
投资者可向上交所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交易会员资格。
三、交易流程3.1 挂牌申请CMBS的发行人需要向上交所提交挂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发行计划、抵押贷款资产的情况等。
上交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挂牌。
3.2 挂牌公告上交所将在官方网站上发布CMBS的挂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CMBS的基本信息、发行人信息、发行计划等。
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的官方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3.3 交易准备投资者在参与CMBS交易之前,需要进行交易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CMBS的基本特点、风险提示、了解市场行情等。
投资者还需要选择合适的交易会员,开立交易账户,并确保账户资金充足。
3.4 挂牌交易上交所将根据挂牌公告的规定,在指定的交易时间段内进行CMBS的挂牌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交易会员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操作。
交易会员需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报送交易数据。
3.5 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会员将向投资者发送成交确认信息,包括成交价格、数量、费用等。
投资者应仔细核对成交确认信息,并确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
3.6 交收结算交易成功后,交易会员将按照上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收结算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实施2014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第四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2.16•【文号】上证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2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
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债券交易中的适当性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下面将对上交所债券适当性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债券适当性的概念和意义债券适当性是指投资者购买和持有某种债券是否符合其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财务状况等因素。
适当性原则要求投资者在购买和持有债券时,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判断,避免风险被低估或高估。
债券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发行人和交易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投资者来说,债券适当性制度可以提供参考和保护,让其更好地了解债券的风险与收益,并制定投资策略。
对于发行人来说,债券适当性制度可以规范其发行行为,防止过度发行或向不适当的投资者销售债券,提高债券市场的信誉和声誉。
对于交易所来说,债券适当性制度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债券适当性制度的主要内容(一)适当性认定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在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服务时,必须履行适当性认定责任,即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确保投资者购买和持有债券的合理性。
(二)适当性产品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在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产品时,必须确保产品的适当性。
券商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债券产品,并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三)适当性披露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在向投资者提供债券产品时,必须向投资者提供适当性披露。
适当性披露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预期收益以及相关费用等内容,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四)适当性监管要求:上交所要求券商加强对债券适当性的监管。
券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债券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与建设(一)强化市场监管:上交所应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券商适当性认定和产品推荐的审查与监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上证函〔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22〕78号各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为提高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防控工作实效,指导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扎实履行事前监测预警、事中主动管理、事后应对处置等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司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资产支持证券指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严格履行规定和约定的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切实提高风险防控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管理人原则上应当按季度定期开展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形势、所管理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及相关负有偿付义务主体信用风险情况的整体研判,明确下一阶段信用风险防控工作重点和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有针对性地提前部署风险防控相关工作,并按照《公司债指引》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持续动态开展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监测工作。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下列维度有关事项的持续关注,综合发行人公开市场存续产品规模、还本付息时限、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具体约定等因素,研判分析发行人自身信用风险程度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整体资信状况:(一)行业政策,主要关注所处行业周期、政策、竞争格局等对发行人经营和融资环境、现金流管理等产生的影响。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新股交易、参与本所相关新业务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证券投资。
第三章 本所的监管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对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所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强化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快速推进背景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交所3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所市场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十四条 本所可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为会员了解投资者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所可为会员及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本所可为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本所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上交所做市债券标准
上交所做市债券标准
上交所做市债券标准主要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做市商制度下,债券市场的参与标准和要求。
做市商制度是为了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稳定市场价格和降低交易成本而设立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
在上交所进行做市业务的债券,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1. 债券品种:上交所做市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2. 债券评级:做市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一般要求不低于A级。
评级较高的债券可以降低市场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
3. 流动性要求:为了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需要具备一定的债券交易规模。
上交所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债券交易。
4. 信息披露:做市商需要遵循上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债券交易情况、风险管理状况等相关信息。
5. 风险管理:做市商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交易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
同时,做市商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 业务经验:做市商应具备一定的债券市场业务经验,熟悉债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和交易惯例。
7. 合规经营:做市商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合规开展债券做市业务。
8.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应遵循上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在了解相关风险后参与债券交易。
总之,上交所做市债券标准旨在保障债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降低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做市商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意识,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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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执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
第二节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
第八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二条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人员根据从本所网站获取的答案对试卷进行评分。
知识测试人员和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投资者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测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
其参加测试。
第十四条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应具有最近3年累计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前款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以下投资者提出的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二)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投资者签署的《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2.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注: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总部开户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栏由证券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格式
二、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说明
1、文件命名规则
zqzyzh*****YYYYMMDDNNN.xls
其中:
zqzyzh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的简称;
*****为5位会员代码(同会员公司专区用户名中的5位数字);
YYYYMMDD表示申报日期;
NNN为批次号,每日从001开始;如果同一日报送多次,批次号按顺序增加,不允许跳号、重复;
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样例:zqzyzh0001520120201001.xls
2、填写说明
股东卡号:首字母大写,必须为指定交易在本会员的投资者账户;
账户名称:投资者证券开户名称;
操作标志:A代表申请,C代表注销,大小写敏感
注:填写时不允许调整行列的位置,例如字段顺序的调整。
3、报送权限
会员公司使用会籍Ekey进入债券专区栏目进行数据报送:SSE网站——债券专区——业务办理——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
4、报送时间要求
有效报送时间段为每个交易日9:00~16:00,10分钟后反馈应答文件,当日17:00以后反馈本会员已审核通过的全量投资者账户数据(接口规范另行发布)。
5、报送范围
报送范围为符合本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要求的经纪账户,不包括会员自营和集合理财等账户;
报送方式为增量数据报送;
同一股东账户可在一天内、同一个批次内多次申报,审核以最后一次为准;
如校验发现申报文件或校验文件中数据错误,则此整个申报批次数据不予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