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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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三、监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
4.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5.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6.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如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督的情况。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采取监督措施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执行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A/0
2017年7月1日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W-01-A/0
日期:2017年7月1日
版本:A/0
页数:1/7
1、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XX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金融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以上第(二)项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2.是否在本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公司,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会对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引言1.1 概述本文将对监事会对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进行讨论和分析。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各个层级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合理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

本文将具体探讨三个层面的履职评价报告。

1.2 文章结构文章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理事履职评价报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和结论。

在每个部分中,我们将介绍相关角色的职责与作用,并详细讨论他们在履职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与指标,并强调这些评价对于组织的重要性。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有关监事会对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的全面了解。

通过深入研究每个角色的职责和功能,并探讨不同方法与指标,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准确评估这些人员在组织中的表现。

此外,我们还将探讨这些履职评价报告对于公司治理的意义和作用,并提出未来改进和提升的建议和展望。

通过文章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监事会在评估履职表现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2. 理事履职评价报告:2.1 理事职责和角色概述:理事作为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监督和决策的责任。

他们需要参与并影响企业的战略方向,确保公司在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遵守各项规定。

此外,理事还应该识别和管理风险,保护股东权益,并促进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沟通合作。

2.2 理事履职评价方法与指标:对于理事履职评价,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

其中包括:a) 能力与素质评估:对于每位理事,可以通过考察其专业背景、经验、教育背景等因素来评估其能力水平。

b) 参与度评估:评估每位理事在董事会会议及相关委员会工作中的积极程度、发言贡献等。

c) 决策质量评估:评估每位理事在决策过程中所展示的分析能力、判断水平以及对公司利益的关注程度。

d)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评估每位理事对于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看其是否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公司稳健发展,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是否按照公司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质询。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并且是否能够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是否拟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辖内网点设置方案,并按需进行及时调整;是否拟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查缺补漏,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框架体系;是否设立授信审查、资产负债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为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并建立授权与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评价报告;是否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在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行员工;贯彻执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为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是否严格执行了董事会的重要财务决策,在逐级落实财务授权审批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本行财务制度;是否督促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或达成年度工作目标;是否存在分管的业务条线人员履职失当情况,并被上级组织部门或监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履职情况 的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履职情况 的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 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1. 引言部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1.1 概述:引言部分应该在开始阐述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之前,简要介绍本次评价报告的背景和基本概况。

可以提及公司名称、评价的对象范围以及报告涵盖的主要内容。

1.2 文章结构:在这一小节中,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可以提及本文将按照大纲中列出来的顺序,依次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公司战略执行与控制情况进行分析。

最后,总结给出结论与建议。

1.3 目的:阐明撰写此评价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例如,指出为了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估,以便提供给相关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准确有力的反馈和建议。

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确保文章内容准确、全面、连贯。

2.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 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2.1 董事会履职评价: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在2023年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在过去一年中,董事会以高度责任感和专业精神有效地履行了其职责。

董事们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制定和决策过程,并通过不断的沟通和协作,有效推动了公司的发展。

首先,董事会积极关注行业趋势和市场变化,准确判断了市场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在保证公司运营稳定性的同时,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董事会与各级管理团队保持密切合作,在战略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定期召开董事会议、审查报告和决策文件等方式,对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投资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他们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合法、公正和透明。

此外,董事会积极参与公司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事务。

他们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公司在履行商业使命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指的是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含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五个维度。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三)履职专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范本

企业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范本

企业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和公司决策水平,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制度。

第二条董事履职评价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为依据,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董事的履职情况。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制度主要包括董事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决策水平、风险控制、激励与约束等方面。

二、董事履职评价指标体系第四条基本素质评价指标:包括道德品质、职业操守、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

第五条业务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对公司业务的了解程度、行业洞察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等。

第六条决策水平评价指标:包括决策的质量、决策的速度、决策的效果等。

第七条风险控制评价指标:包括风险意识、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效果等。

第八条激励与约束评价指标:包括薪酬激励、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

三、董事履职评价程序第九条董事履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价程序分为自评、互评、综合评价和评价结果公布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自评阶段:董事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互评阶段:董事之间相互评价,形成互评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阶段:董事会结合自评报告、互评意见、公司业绩、股东反馈等因素,对董事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公布阶段:董事会将评价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五条评价结果作为董事薪酬激励、业绩考核、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优秀的董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董事,予以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

XX金融企业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论管理体制(试行)XX企业编制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论管理体制(试行)目录编号:LD-QR-18-A/0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版本 / 订正状态奏效日期1LD-QW-01-A/0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论管理体制(试行)A/02017 年7 月1 日管理体制(试行)日期: 2017 年 7月 1 日版本: A/0页数: 1/7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美 XX 金融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的治理构造,加强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拘束和监察体制,敦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恳尽责、促使企业规范、高效运作,依据相关法律、法例和规范性文件及《 XX金融企业企业章程》(以下简称“本企业章程”)的规定,联合企业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指的履职评论,是指依照法律法例和本企业章程给予的各项职责,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期内执行职责的状况进行评论。

(三)进行履职评论时,履职评论应该依照客观公正、脚踏实地的原则。

二、执行董事履职评论的内容(一)执行董事履职评论由监事和股东会受权的股东代表分别组织实行。

(二)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能否对企业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恳义务,能否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本企业章程的要求,仔细执行职责,保护本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执行董事应该守旧企业奥密,不得私自表露企业奥密;3.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执行董事地位牟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行贿或许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犯企业的财富;4.能否投入足够时间执行职责,能否踊跃列席有关会议,如不可以列席会议,能否谨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列席;5.能否连续地认识和关注企业状况,并对企业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布意见;6.能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照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策;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察的状况。

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有关状况、供给有关资料时,以及监事采纳监察举措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状况。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5.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担任与本公司同类行业的兼职;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考评人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1.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全部归由股东代表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
考评人
股东代表评价
监事评价
总经理评价
合计
备注
分值权重
60%
20%
20%
100%
评价得分=股东代表评价分×60%+监事评价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
三、监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某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在每年度三月份前完成董事履职评价,并完成《年度评价报告》。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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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XX公司编制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目录编号:LD-QR-18-A/0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版本 / 修订状态生效日期1LD-QW-01-A/0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A/02017 年7 月1 日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 7月 1 日版本: A/0页数: 1/7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 XX 金融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治理结构,强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XX金融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的内容(一)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由监事和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分别组织实施。

(二)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执行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3.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执行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4.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5.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6.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如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督的情况。

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采取监督措施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执行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8.是否积极协助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9.执行董事是否存在下列行为: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7月1日版本: A/0页数: 2/7(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0. 是否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行使职权。

(三)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以上第(二)项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2.是否在本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公司,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3.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是否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公司对外投资重大事项、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监事履职评价的内容(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 3 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7月1日版本: A/0页数: 3/74.是否积极参加监督检查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5.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6.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1 至 5 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2)外部监事每年为本公司工作时间是否在10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7. 是否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职责:(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股东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内容(一)执行董事定期对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二)执行董事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参照监事和股东会对执行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内容和程序进行。

监事依法通过列席股东会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事应督促执行董事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7月1日版本: A/0页数: 4/7(四)执行董事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并通报监事。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五、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一)执行董事职责: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监事职责: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总监以上级别。

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7月1日版本: A/0页数: 5/7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必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授权;4.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5.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担任与本公司同类行业的兼职;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1.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如实向执行董事报告和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7月1日版本: A/0页数: 6/7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履职评价方法(一)按年度对所有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

(二)考评人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1.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全部归由股东代表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考评人股东代表评价监事评价总经理评价合计备注分值权重60%20%20%100%评价得分 =股东代表评价分×60%+监事评价分× 20%+总经理评价分×20%2.对监事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平均分拨给股东代表及执行董事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考评人股东代表评价执行董事总经理评价合计备注分值权重40%35%25%100%评价得分 =股东代表评价分×40%+执行董事评价分×35%+总经理评价分×25%3. 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计分标准:(1)对总经理 / 副总经理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考评人股东代表评价执行董事合计备注分值权重50%50%100%评价得分 =股东代表评价分×50%+执行董事评价分×50%( 2)对部门总监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若总经理 / 副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平均分拨给股东代表及执行董事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7月1日版本: A/0页数7/7考评人股东代表评价执行董事总经理评价合计备注分值权重20%40%40%100%评价得分 =股东代表评价分×20%+执行董事评价分×40%+总经理评价分×40%(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级别。

1.优秀( 90 分(含)— 100 分)2.良好( 80 分(含)— 90 分)3.称职( 70 分(含)— 80 分)4.基本称职( 60 分(含)— 75 分)5.不称职( 60 分以下)(四)履职评价结果任免应用:1.执行董事应将评价结果通报被评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2.被评为优秀、良好、称职的,该人员在任期内继续履职;3.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应当进行面谈、培训帮助其人员提高履职能力,向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4.被评为不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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