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股权质押合同标准范本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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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LX-FS-A33021 借款股权质押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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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股权质押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股权所在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出质人):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
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各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乙方股权为乙方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本金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
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通知其他当事人或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各方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
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四条质押标的
第五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各出质人的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
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各出质人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各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与各出质人连带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和综合费)。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各方已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借款人或出质人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质押股权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与各出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各出质人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借款人、出质人、共有人的保证与承诺
1、各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质押设定前,相关方向甲方提供的乙方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已向甲方披露了乙方的所有债权及债务情况(含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债务)。
2、各出质人保证: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3、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处分大额资产,或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前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