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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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姓名:部门日期:分数:填空题,每空5分,共85分。

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2、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3、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4、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5、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年,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

7、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8、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9、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以下罚款。

1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款。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知识网络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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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化2小时3小时8%,1010%,5凉菜间烹饪间保持l0O℃,10分钟以上保持100℃,5分钟以上稽查题号题目选项A选项B选项C1以下哪一项不是现场调查笔录的应当注明事项: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倍以上四倍以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一倍以上三倍以下4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 月1 日起施行,要求禁止对食品虚假宣传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 月1 日起施行,要求禁止对食品虚假宣传

14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12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食品本刊讯(记者 蔚宏奎)11月11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这4部委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暨河南省纪委监委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向全社会展示食品安全整治成果,营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消费环境,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假冒伪劣食品集中销毁活动。

本次活动的主会场设在洛阳市,其它省辖市结合当地实际设立分会场,全省共销毁白酒1.5万箱、食品6.41万箱、保健食品1.89万瓶,货值达863.35万元。

据了解,在主会场洛阳市,集中展示并销毁在洛阳、濮阳、巩义等地查处的假冒伪劣食品共计860个品种4.8万件,重57.05吨,货值达168.4万元。

其中,对假冒伪劣酒类、饮料等不易焚烧物品采用机械碾压毁形方式处理,其他物品统一送至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充当发电燃料,最大程度的循环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据悉,自2019年8月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履职尽责、通力合作、严格执法、重拳出击,端掉了一批食品制假窝点,查扣了一批违法食品,破获了一批食品重大案件,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检验师李凯军表示,“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整治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认真对待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把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推向深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与健康安全。

”郑州市召开团餐企业6S 标准化管理、“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推进会本刊讯(记者 王崇民)日前,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嵩山饭店召开郑州市团餐企业6S 标准化管理、“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推进会,郑州市团餐行业协会成员和在郑州市有经营活动的团餐企业法人、餐厅经理共千余人参加会议。

有关保健食品安全制度

有关保健食品安全制度

有关保健食品安全制度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健食品安全制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部负责提出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部门经理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公司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的质量方针。

3、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4、质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对公司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仓库卫生管理制度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原辅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以下不需要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摆放或公式粘贴的有

以下不需要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摆放或公式粘贴的有

以下不需要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摆放或公式粘贴的有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标志,其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

5、印刷品广告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

6、保健食品已开启备案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并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

鉴别方法1.第一招:认准正规进口保健食品,有“小蓝帽”,以及保健食品批号如“国食健进××号”。

2.第二招:国家有明文规定,正规进口保健食品应有标准中外对照标签,且中文字体须大于外文字体。

3.第三招: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有效卫生合格证书,并贴有防伪标志。

4.第四招:产地清楚。

按规定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代理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老百姓可利用中英文对照,检查是否标注。

5.第五招:具备基本要素。

正规进口保健品一样也须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日期等国产保健品标准要求。

相关规定2018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发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正式实施。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一环。

保健食品市场的快速增长使得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标签内容要求2.1 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签首要的是明确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地描述保健食品的性质和功效,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

同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医疗术语或诊疗效果的描述,以免误导消费者。

2.2 成分列表保健食品标签必须清晰列出产品中的成分。

成分列表按照重要性的顺序排列,并注明每个成分的含量百分比。

如果产品含有过敏原物质,应当特别标注,以便消费者能够避免相关过敏反应。

2.3 营养成分表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包含营养成分表,清晰地列出产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表中应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此外,还应标注适宜人群以及建议食用量。

2.4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签应提供明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使用方法包括产品的服用方式、时间、频率等。

注意事项包括不适宜人群、不良反应及可能的风险等。

这些信息对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非常重要。

3.1 字体和颜色保健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

标签的背景颜色应与文字形成适度对比,以保证标签的可视性。

3.2 标签尺寸和附着性保健食品标签的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所需信息完整显示。

标签的附着性要求较高,以防止易脱落导致信息不全或丢失。

3.3 语言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应使用当地的正式语言书写,并确保无任何歧视、误导性或误导性的陈述。

4.1 审核机构保健食品标签由相关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要对标签内容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标签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2 监督和处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并对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实施严厉处罚。

这包括暂停销售、撤销许可证和罚款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与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2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

第四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第七条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
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完善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样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采取短期试验、长期试验或加速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取消“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

为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

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

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

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原辅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保健食品命名、标示与声称

保健食品命名、标示与声称
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 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 名和属性名命名。
•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 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 牌名后右上角加“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 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 个品牌名。
命名禁用语
•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 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 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
•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内容
•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
的原料除外。 • 五、除“ ®”之外的符号。 •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
标识内容的定义
•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
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 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包装。 •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 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 展示版面。 •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 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 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 的下一个版面。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从产品管理转为对原料的管理。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等4种类别。

新《办法》将原审批具体食品产品改为审批食品原料或成分,取消了批准证书,将审批新资源食品(包括相关内容)的形式,改为以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告,与公告名单实质等同的新资源食品产品不必再行申请。

新《办法》简化了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所有检测报告,而是根据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补充相应资料,既保证了评审的科学性,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检测。

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遵守卫生部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内容,保证其生产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同时要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发生使用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新《办法》规定,禁止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及保健作用,以区别于药品和保健食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卫生部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涉及通报号新闻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注册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以日常保健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的产品。

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管理工作,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

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用品实行产品注册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和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保健用品,积极申请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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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 2007年12月 2008年5月1日 起实施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得以明确,食品营养标签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并配合其实施,2010年2月,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转为国家标准。2011年10月12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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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营养标签的格式,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规定的任意一种格式。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标示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乳糖除外)
≤120%标示值
食品中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
80%--180%标示值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营养成分
NRV
能量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5月3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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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原辅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
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可以对保健食品标签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注释。

保健食品标签可以根据产品特性标注相应的内容。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
(三)“XX监制”、“XX合作”、“XX委托”、“XX推荐”、“XX授权”等非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内容;
(四)未经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五)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三)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同一最大可视版面(下同)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批准文号。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三分之一或者竖版标签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四)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五)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的内容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示,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七)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最大可视版面标注,且应与最大可视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一个销售单位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注规格。

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产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注件数,可不标注“规格”字样。

单件保健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年、月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识应当清晰、准确。

(九)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附近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在保证说明书和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

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已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如赠品、非卖品等)说明书和标签规定应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见附件)。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于保健食品标志紧密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国家对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已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保健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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