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处罚和时间总汇
(全)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规科目罚款及期限数据汇总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规科目罚款及期限数据汇总特种设备安全法序号类型时间1使用登记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直辖市或市)2自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3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改造、修理验收后30日内交使用单位4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5试运行督促安全工作会议6电梯清洁、润滑等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7督促安全工作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议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建筑法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开IJ法行政处罚法罪名构成要件重大伤亡事故1死3伤100万情节特别严重3死10伤500万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重大劳动g 事故罪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5年以下5年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键信息项:1、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2、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5、期限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6、特殊情况下期限的延长或中止情形7、违反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11 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11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2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行政确认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3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121 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22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24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恢复生产、营业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恢复生产、营业。
12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13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32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14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适用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整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并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更好保护人民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秩
序而制定本法。
第三条要求监督执法机关公正审慎、严格法制施政,严厉打击和惩处不作为现象和
违反法规的行为,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根据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确定的政策,把处罚限度按照法律的要求加以维护。
第四条对需要处以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从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
第五条对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事实上及其重要性、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性等情况,从重从轻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公开谴责。
第六条处罚的形式可以是罚款,行政拘留,警告,技术检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
收非法财物,关闭经营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废止行政许可,撤消执业资格或者令其
无限期禁止从事某项活动,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污
染环境整改,采取令可能影响多个行业的行政行为等。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可以处以行政罚款,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被处以处罚后,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经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就不得再提起
诉讼。
行政处罚类 各流程 时限
行政处罚类各流程时限1. 立案阶段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阶段。
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投诉后,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
立案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需经相关审批程序。
2. 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后,行政管理部门将启动调查取证阶段。
在此阶段,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调查取证的时限视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通常为30个工作日,如有必要延长,需依法进行申请和批准程序。
3. 处罚决定阶段调查取证结束后,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种类及数额等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需经过合法程序的批准和通知。
4. 行政处罚执行阶段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管理部门需履行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
执行阶段主要包括处罚款项的收缴、违法行为的整改等。
行政处罚执行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需要延长时限,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5. 处罚结果通知阶段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是处罚结果通知阶段。
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后,应当及时将处罚结果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
通知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确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
行政处罚程序的时限管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各阶段时限的合理设定和严格执行,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还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
希望本文所述能够为各界人士提供清晰的行政处罚流程及其时限的概述,使大家在面对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事务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处理和应对。
行政处罚类各流程时限6. 处罚决定的复议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有权利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申请。
复议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守的一定时间规定和相应的法定期限。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限度。
从法律上来说,行政处罚时效是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过度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超过六个月的,行政机关就不再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时效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特别程序的时效(如滞纳金、罚款的时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的时效。
这些特别程序的时效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期间行政处罚的期间是指行政机关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被处罚人收到决定书之间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间为三个月。
在三个月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应当完成下列程序:一是向被处罚人告知相关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罚则等;二是听取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行政处罚的期间,并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延长期间的原因和依据。
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重要规定。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期间内完成相关程序,以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对于超时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将失去处罚权力,而超过期间的决定书也将失去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指政府对违反商业经营行为的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依据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介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一、罚款处罚罚款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1.违反商标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2.提供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4.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除罚款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还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2.提供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的;3.未按照规定报备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限制其经营活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意味着企业将被撤销营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三年内违法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投诉处理的;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3.销售发票、收据等票证,提供虚假记载的。
吊销营业执照是运用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对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政府将采取这样的措施予以打击和惩戒。
结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依据详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常见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经营行为,以避免面临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风险。
行政法时间节点归纳
1、追究时效: 2 年,治安处罚 6 个月,税收处罚 5 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 7 日内送达(治安处罚 2 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 3 日内提出;听证 7 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款交银行。
当场罚的,执法人员 2 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2 日内交银行。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 20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 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 10 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 45 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 15 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 20 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 20 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
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 1 年内不得再申请。
1、附带审查依申请, 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 7 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 60 日内处理。
依职权, 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 7 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 60 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
(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 60 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 30 日。
3、受到申请后, 5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 7 日内转送。
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
(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 10 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 10 日内。
(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 3 个月,复议后起诉 15 日。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中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
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一、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7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30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二、行政诉讼程序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年限内容5 年(1)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 年(2)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5 年(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4) 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 5 年(5) 进口药品注册证 5 年(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有效期 5 年(7)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8)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 5 年(9) 中药材 GAP 证书有效期 5 年(10) 药品 GMP 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11)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 5 年(12) 药品 GSP 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13) CFDA 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 5 年的监测期(14) 药学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5 年可报考执业药师(15) 药物非临床研究档案的保存时间为药物上市后至少 5 年(16) 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生产记录保存 5 年备查(17) 药品批发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 5 年(18) 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5 年(19) 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 5 年(20) 医疗机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年限内容(21) 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 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5 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 5 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22)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白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2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24) 医疗器械使用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5 年(25)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4 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 4 年重新审查一次3 年(1) 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3 年可报考执业药师(2)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3 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3)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 3 年(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罂粟壳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 3 年(7)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8)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年限内容(9)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10) 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 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1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2)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l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3)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4)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15)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6)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 3 年调整一次(17)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 3 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18)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 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2 年(1)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2)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 年备查(4)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 2 年,最短年限内容不得少于 1 年(5) 《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 2 年1 年(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 1 年(2) 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 1 年(3)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6 个月(1)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中药材 GAP 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药品批准文号需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换发(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3) 中药保护品种需在保护期满前 6 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3 个月(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需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重新提出申请(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 3 个月(3) 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重新注册(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需在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60 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0 日(1) 《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2)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年限内容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2)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 为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5) 违法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企业被责令要求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7 日(1)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2)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3)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4)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5)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 7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 7 日,向所在地省年限内容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5 日(1)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 5 日内组织鉴定(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 日(1)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2) 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 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4)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6)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7)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 72 小时(3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 3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 3 日,向所在地省、年限内容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2 日(1)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2)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 48 小时(2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 日(1)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1 次常用量(2) 处方开具当日(1 日)有效(3)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4)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 24 小时(1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 1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 1 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7)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1 日)供应。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行政处分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分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假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那么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分〕。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第一篇范本:1.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1.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1.2.1 违法占用土地1.2.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1.2.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1.2.4 违法建设1.2.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1.2.6 其他违法行为1.3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下:1.3.1 违法占用土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4 违法建设,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6 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2.1 案件受理及调查取证阶段2.1.1 案件受理-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或举报材料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流程,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1.2 调查取证-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案件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2.2 处罚决定及告知阶段2.2.1 处罚决定- 受理机关应在完成调查取证后的X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2 告知-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申诉渠道和法律救济途径。
2.3 处罚执行及监督检查阶段2.3.1 处罚执行-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X个工作日内,履行罚款、恢复原状、拆除等处罚决定要求。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有关时间摘录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转移证据。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一招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讲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届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经济法基础中有关的处罚条款汇总
经济法基础中有关的处罚条款汇总经济法是指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保护社会正常运行以及公共利益,必须对违反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从不同的经济法角度,总结和归纳一些常见的处罚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物品,并可以公告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受害人的名誉等。
2. 侵权责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非法经营或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损害情况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违反合同约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处罚条款根据具体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虚假宣传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公司违反宣传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营业执照。
2. 财务造假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财务编制、审计、监督、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财务信息虚假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并可以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形,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进行证券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可以处以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革。
我国的相关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维护一直在做坚持不懈的工作。
行政处罚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的一直处罚形式,那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何规定?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何规定?导读:方式: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6、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直流传至今。
规矩更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们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那么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有什么具体表现和规定呢?一、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哪些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几个时间
简易程序
• 适用处罚类别 •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 • 予以警告处罚的。
简易程序
• 现场收缴罚款 • 3种可收情况: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
行的 、交通特别不便(要当事人提出)。 • 2日内上缴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2日内内上缴指定银行。
一般程序
• 立案 • 受理后7日内决定。 • 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的,必须
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一般程序
• 事先告知书 • 告知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陈述和申辩权利。 • 案件合议后,当天即可作出。 • 决定后7日内送达。 • 公告送达60日后生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听证 • 在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之间的一个程序 , 非单独处罚程序。 • 针对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听证权利。 •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各地不一,个人认为下面较为合理: • 个人: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以上,对经营活
• 在举行听证的2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听证公开(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听证程序
• 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 • 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 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一般程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后7日内送达。
一般程序
• 公告方式送达 •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期限
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期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维护秩序和规范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某些单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得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就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的期限进行探讨。
一、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行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劳动法规。
包括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2. 违反环保法规。
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私自排放废物等。
3.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包括食品质量不合格、掺假以假乱真、超期保质期等。
4. 违反财务法规。
包括虚假报账、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行为。
5.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
包括未设施防护措施、私自改造生产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单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社会的权益。
二、处罚期限针对单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相应的处罚期限。
一般来说,处罚期限从单位违规行为被查实之日起算,根据不同情节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 口头警告。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口头警告,督促其改正错误,同时做出书面备案。
2.书面警告。
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单位可向其发出书面警告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做好记录。
3.经济罚款。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对单位进行经济罚款,限期缴纳。
4.暂停资格或权利。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单位的资格或特定权利,限期整改。
5.吊销执照或资质。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违规行为,可以吊销单位的执照或资质,限制其进一步活动。
根据以上处罚方式,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处罚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单位也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并积极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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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处罚与时间总汇1.法律体系:1.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2.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3.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5.建设领域的法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
6.现行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法不是法的形式。
2.法律需要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理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可能出多项选择题。
不包括抵押权。
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4.债权:相对性的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5.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3.地域性。
4.期限性。
6.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行政处分: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P468.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留置权。
9.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P57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有: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元宝的标准。
但基础上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P8311.在建设领域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有: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
3.行政奖励。
4.行政裁决。
12.调解的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一:基本法律知识1.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计数。
P262.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P263.专利审批:经初步审查主人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告公布。
P274.专利权授予:发明专利权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亏待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P275.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以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P28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有效期满应在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P287.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后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其余权法保护。
P29(包括计算机)8.建筑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P319.侵犯专利的罚款: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程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果是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
P3210,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33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3312: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331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P3414: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3615.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P371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P4217.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P42二:施工许可证1.建设资金落实: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
P52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P534.核验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P545.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427.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P5529: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长资质证书的应在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延续5年。
P6230。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P6231.企业资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P683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6833.装修人将住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P683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6935.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P693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69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P1053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P6938.建造师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P7239.建造师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者地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审批完,并作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在接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对于申请延续注册的,地方部门5日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
有关部门应当5日审核完毕。
P7340.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给以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注册,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8041.无注册师证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