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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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

摘要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从广义上讲,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它是在预设的交往有效性前提出现问题时,对有效性本身进行商谈,主要有理论性商谈和实践性商谈。在对交往资质、理想话语环境、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等方面展开论述中,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

关键词商谈;理想话语环境;交往资质;原则

前言

交往行为理论旨在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语言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而且,这种交往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在参与者提出的所有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不是转向策略行为,就是中断交往。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对得到满足时,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下面,我拟讨论商谈内涵的界定,并从商谈的话语转换、商谈的媒介等方面进一步论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一)商谈内涵的界定

何谓商谈?下面,我拟在将商谈与交往行动的比较中认识它。在交往行动中,意义关系网的有效性被自然地假定,或者说,在交往行动中,行动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是不成问题的;而在商谈中,在交往行动中隐含地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有效性被明确地讨论、商谈。严格来讲,交往行动和商谈并没有什么区别,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就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但为了更深入剖析交往,哈贝马斯还是分析性地将二者区别开来。

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其一是理论商谈,其二是实践商谈。在理论商谈中参与者讨论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

进行论辩。在实践商谈中,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规范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二者相比较,哈贝马斯更重视实践商谈。

为了更好地了解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有必要挖掘商谈的内涵。首先,要明确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所谓话语原则,就是指一切理性话语参与者对于影响他们利益的规范,都有平等的参与商谈的机会,经过辩论,赞同或者否定规范;而所谓普遍化原则,所有受规范影响的人对于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利益的规范,对它的普遍遵循所产生的可预期结果和消极后果,都将毫无条件接受。其次,商谈应具有“理想的话语环境”这一前提。在“理想的话语环境”中,不会因为性别、年龄、肤色、种族、文化程度、权力、贫富的差异,导致个别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在规则制定规程中拥有“语言霸权”,制定出“霸王条款”,并强行别人或别的利益群体遵守,如果这样,社会变得越来越不公正;相反,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交往资质.都具有平等地参与对话的机会,共同制定出体现公平的交往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能被大家无条件地遵守。一旦大家对某些规则表现出疑义,大家重新对这些规则进行商谈、辩论、论证,制定出更令大家满意的规则。如此反复,就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再次,商谈具有语言性、程序性、可错性等特征。商谈的语言性是指,商谈过程中,人。是具有交往语言能力的人,而排斥位尊权重之人和腰缠万贯之士;事,应就事论事,只通过话语辩论,而拒斥权力及金钱等外在的事物对事情本身的干扰。商谈的程序性是指,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通过反复论证程序达成一种公正的规则,使合理的交往前提得以体制化,目的是使交往共同体中的所有人,都获得平等的话语权利,每个人的话语都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平等对待。商谈的可错性是指,为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遵守的规则不是上帝或权力、暴力、金钱威逼利诱下形成的不可挑战的“天条”,它是具有话语交往能力的平等对话的结果,体现了民主、平等、公平、正义,而且这些规则会随着情况的改变而得到修改。在明确了商谈的涵义之后,我准备就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商谈的话语转换、商谈的媒介等方面来进一步阐述其商谈理论。

(二)商谈的话语转换

由上面论述可知,哈贝马斯认为,具有交往资质的个人,通过语言交往,达成共识,制定出规则,这些规则是科学的,具有真理性。不过,哈贝马斯的真理论和传统认识论中的真理论有质的区别。从理论层面来看,哈贝马斯把传统认识论的那种主客两分框架下的真理论转换成了主体间性框架下的真理,于是人们把向外寻求真理的过程就演变成了话语主体协商讨论而达到共识的过程。哈贝马斯认为,传统认识论的一大弊端就是强调在主客、思有两分的框架下,主体凭着自己的感官经验和先验统觉能够对客体有个本真的认识,即形成理论性的真理。哈贝马斯认为,其实不然,我们所认识的只不过是事物的外表,而事物的本质却被我们遗忘了。所以,为了获得真理,应该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方法。借助于“本质直观”的过程,认识过程就不仅仅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而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主体与主体作用的过程。所以,认识论中的

“主-客体”的关系也就让位给了哈贝马斯所说的“主体-主体”的关系。关于主体间性框架下的话语,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是相对于交往行动而言的。哈贝马斯认为,在日常互动当中,人们只是凭着直觉,对任何一种言语行动提出一些有效性要求,并且能或多或少地接受下来。真正能够对有效性要求的意义进行检验,并且把它们呈现出来,还要靠主体之间的话语。人们通过对话或商谈。实际地参加辩论,达成共识,达成协议.因而也是一种实践。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是交往的一种形式,并且是一种极重要的形式。在话语过程中,只有用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论据,进行科学论证,才能就所提出的要求的有效性或无效性达成共识。哈贝马斯经过真理问题上由主客两分框架下的真理欲求切换到主体间性框架下的商谈,强调:实际上,人们不仅认识事物的真理,而且,实践中还渗透了审美和价值因素。于是把认识论转移到实践层面。

哈贝马斯之所以能把认识论转移到实践层面,是深受皮尔士的共识论的启发。关于共识,皮尔士认为,语用学把真理在语义逻辑上的求得变成了在语言实际运用过程中的习得,把主体对真理的个别性认识过程变成了主体间的商讨过程,即把真理的独断性的个别性认识转变成话语性的共识。哈贝马斯征是受皮尔士的启发,把认识论由理论层面转移到实践层面,实现了商谈理论的化语转换。

(三)商谈的媒介

由上面论述可知,商谈是一种就交往有效性进行论证的行动,是进一步的交往,商谈应本着民主、自由、平等、自律的原则。但是,商谈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由交往资质、理想的商谈环境、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和商谈理论的基本原则等。

1.交往资质

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人,不论他(她)的肤色、民族、讲说语言、受教育程度、贫富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如何,要想在社会中成功交往,必须具备一定的掌握交往规则的能力。主要表现为言语交往的能力。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交往资质是“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句子运用于现实之中,并使两者吻合的能力。”交往资质又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交往资质包括心智能力,哈贝马斯并把它称之为知性能力。一个具有交往能力的人必须能够区分出三个不同类型的世界:以第三人称观察者视角把握的客观对象世界;以第二人称的参与者身份介入的人的社会世界:以第一人称感受者身份体验到的内心主观世界。

其次,交往资质包括言语资质。根据言语行动与不同世界的关系,语言在交往行为中承担着三种语用学功能:陈述事实、建立人际关系和表达说话者自身的主观性。言语行动分成陈述的言语行动、规范调节的言语行动、自我表达的言语行动。一个成熟的交往主体应具有:

(1)选择陈述语句的能力,以便使别人能分享言说者的信息和知识。

(2)具有构成规范调节语句的能力,以便使自己与别人在行为规范和价值上真正达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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