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仲裕,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芳,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默涵,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娣,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郭默涵,被上诉人王敏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仲裕、秦志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204室房屋)及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304室房屋)产权归王仲裕、秦志芳共同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2室房屋)产权归王敏娣所有;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涉迁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款88,456元(人民币,下同)由上诉人分得33,171元,被上诉人分得55,285元;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折价款442,894.05元(19.485平方米×22,730元/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性质应属赠与协议,而非一审认定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因此,上诉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有权撤销赠与。
在上诉人撤销赠与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占涉迁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动迁安置房产权份额应对半分割;二、即便该《保证书》为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上诉人处分的也只是具有金钱性质的安置费及各类补贴奖励等动迁款项,而不涉及具有居住性质的动迁安置房的产权份额,故应根据双方所占动迁利益份额分别分配安置款及动迁安置房产权,且原审将全部剩余安置款判归被上诉人明显错误;三、分配动迁安置房产权时应考虑上诉人家庭有三口人而被上诉人只有一口人这一人口因素。
卢燚、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燚、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6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卢燚;刘岩;刘铁成;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当事人】卢燚刘岩刘铁成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当事人-个人】卢燚刘岩刘铁成【当事人-公司】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代理律师/律所】乔有平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有平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有平林晓文【代理律所】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燚【被告】刘岩;刘铁成;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本院观点】二审期间,卢燚仍未能举出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原审裁定依据当前情势,驳回卢燚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卢燚仍未能举出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原审裁定依据当前情势,驳回卢燚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故本院对卢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4:59【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分配方案模板
法院分配方案模板法院分配方案模板:1.案件基本情况:(1)案号:(填写案号)(2)涉及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填写当事人名称、代表人、联系方式等)(3)案由、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简要概述案由、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2.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焦点及专业领域:(1)案件性质:(填写案件性质,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2)复杂程度:(简要评估案件的复杂度,如涉及多方、证据复杂、法律问题复杂等)(3)争议焦点:(列出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如侵权责任问题、合同履行问题等)(4)专业领域:(评估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等)3.法官分配原则:(1)案件性质与法官专业领域匹配原则: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知识的法官接手此案;(2)案件复杂程度与法官综合能力匹配原则:通过法官个人综合能力评估,适当分配案件;(3)法官工作量均衡原则:根据法官工作量负荷情况,公平分配工作任务;(4)敏感性原则:对于特殊性质的案件,需要谨慎分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关注。
4.法官分配方案:(1)本案属于(填写案件性质),涉及(列出争议焦点)等方面,根据案件性质与法官专业领域匹配原则,分配给(填写法官姓名)等人员处理;(2)若背负工作量较重或近期已处理大型案件,将适当缩减任务量或安排休息时间等;(3)考虑到本案敏感性较高,需谨慎安排,并督促相关人员保密工作。
5.分案后工作安排:(1)由受托法官及助理认真评估案件材料,研究案件争议焦点及处理思路;(2)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举证期限、庭审时间等事项;(3)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间限制完成庭审、休庭、判决书拟定等工作。
6.其他事项:(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案的后续工作;(2)严格遵守岗位职责,维护法律公正与社会稳定。
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1【案件字号】(2022)粤12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文华黄耀辉【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文华黄耀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当事人】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当事人-公司】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四会石膏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会市大沙镇江民村大坑一经济合作社【被告】广东省四会石膏矿【本院观点】根据大坑一合作社向本院提供的《不确认债权告知书》可见,二审期间,四会石膏矿破产管理人已对大坑一合作社申报的924万元债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大坑一合作社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恢复原状新证据财产保全不予受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破产清算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大坑一合作社向本院提供的《不确认债权告知书》可见,二审期间,四会石膏矿破产管理人已对大坑一合作社申报的924万元债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大坑一合作社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虽然本案一审期间大坑一合作社的起诉尚未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该社的起诉正确,但鉴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新事实,为了节省诉讼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本案可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______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__ )___ 执____ 号债权人:____ ,男/女,______ 年____ 月___ 日出生,_____ , 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 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 。
债权人:____ ,住所地_____ 。
法定代表人/主耍负责人:________ , 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 。
被执行人:_____ , 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 ,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_ 。
(以上写明债权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_____ 与 ____ (写明案由)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________ ,债权人 ____ 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现已查控被执行人_____ 的财产为_____ (或已变价的款项数额为____ 元),并于____ 年____ 月 ___ 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
债权人意见如下:债权人认为,(写明意见)。
债权人认为,(写明意见)。
上述债权人已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_____ (写明被执行人所有债务的类型及数额)。
本院认为,_____ (写明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数额及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一条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____ (分项写明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及数额)。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中各种法律文件的统称,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提高诉讼效率。
以下对民事案件法律文书进行分类: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一)按文书性质分类1. 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备文件。
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或部分承认的书面材料。
答辩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事实和理由等。
3. 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4. 证据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书面材料。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等。
5. 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6.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书面材料。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
7. 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执行的范围、期限等。
8. 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9. 先予执行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予执行的范围、期限等。
10. 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方案。
(二)按文书效力分类1.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所获得的执行款项或者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担保财产行为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先满足执行人的权益。
一、执行款项或财产的分配顺序:1.优先满足执行人的本金、利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2.担保人作为第二顺位,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3.担保人之后,按照一般的债权顺序,满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分配方案的操作细则:1.执行款项或财产的划分:执行款项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执行财产可以指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被拍卖的财产。
执行款项或财产根据执行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部分,以便合理分配。
2.执行人权益的计算:执行人的权益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计算。
3.担保人的权益:债务人如提供了担保,担保人享有在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执行时,执行款项或财产中的担保部分的优先权。
担保人的权益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担保物的价值来确定。
4.优先执行债权顺序的确定:对于优先执行债权,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公共债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给付的赡养费和丧葬费等债权,应优于其他债权进行执行;(2)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劳动债权,也应放在较为优先的位置;(3)其他债权,可以根据债权的性质、金额大小等情况,按照债权的顺序进行执行。
5.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的作出和执行的具体手续等。
三、执行包括的问题:1.如何办理执行过程中的异议申请和申请复议,以及异议和复议的处理;2.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暂停执行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3.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和执行的限期等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总之,在执行款项或财产分配方案中,法院应充分考虑执行人的权益,根据不同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化执行的效果。
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执行。
司法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范文
司法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范文[人民法院全称]民事裁定书[年度][法院简称]民特字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同样详细列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具体日期]在[调解组织名称]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人于[申请日期]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性质,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等]产生争议,后经[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等。
]2. 双方同意将上述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获得强制执行力。
审查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调解组织名称]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法应予确认。
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具体日期]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日期][人民法院印章]---请注意,以上范文仅为示例,实际应用时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当地法律要求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
在制作司法确认书(民事裁定书)时,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并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一、引言法院执行是指根据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要求,强制执行各种法律行为,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分配方案,以确保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
本文档旨在介绍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行效果最大化,保护执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执行分配方案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执行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追索优先原则:讨债先于其他权益的实现。
–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稳定就业原则:力图在执行过程中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就业影响。
三、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流程1.确定执行标的:法院根据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执行标的,包括债务金额、利息等。
2.查找财产:执行法官会通过财产查询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
3.评估财产价值:对查到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
4.制定执行方案:根据执行标的和财产评估结果,法院将制定执行分配方案,明确执行权益分配比例。
5.公告执行结果:法院会公告执行结果,以向社会公众宣示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1.财产变现方式:执行分配方案会明确采取什么方式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比如拍卖、依法变卖等。
2.债权债务的优先次序:法院会规定不同债权债务的优先次序,确保按照先来先服务的原则进行分配。
3.执行费用的支付顺序: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比如评估费、拍卖费等,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会明确支付顺序。
4.债务人的生活保障:执行过程中,法院会考虑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制定相应的措施。
5.外债执行分配方案:对于外债执行,法院将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制定相应的外债执行分配方案。
五、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效力和变更1.执行分配方案的效力:执行分配方案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依据,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必须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起诉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民事起诉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分配方案》;2、请求贵院确认原告对XXXXXX首付款拥有全部的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
贵院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了《XXXXX首付款分配方案》,原告不服该分配方案,向贵院提出了异议,现因各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现原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权益。
原告认为:本案各被告即其它申请执行人参与XXXXX(下称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理由如下:一、被告即被执行人XXX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告即被执行人XXX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之规定,债权人符合参与执行分配满足的条件为:第一,执行程序开始后,被告即被执行人XXX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二,债权人须取得执行依据;第三,被告即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各被告即其它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案的执行分配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无权参与分配:本案被告即被执行人XXX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中被告即被执行人XXX尚有坐落于赣州市章江新区阳光瑞香新城小区XXXX的房产、其持有赣州XXXX有限公司51%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还持有赣州市XXXX有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上述财产均可供执行。
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现状与问题民事执行分配方案是法院根据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对执行标的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当事人对法院的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来解决。
在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关注和解决。
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现状是什么?在我国,执行是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对于执行标的进行分配的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执行标的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情况,有权制定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
如果执行当事人对法院的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申请应当向具体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
具体程序为,异议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会依法审查异议申请,并作出书面裁定。
如异议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满,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依法改变分配方案或者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程序并不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法院的分配方案,对于如何申请异议、如何提供证据、如何进行裁定程序等方面并不清楚,容易出现操作缺失导致申请不成功的情况。
部分法院在审查异议申请时,可能存在审查不严格、审理不公正的问题,导致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建议完善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程序,明确申请、审查、裁定等各项程序,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现状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
在我国,执行案件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官需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才能正确理解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分配方案。
由于执行法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执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民事起诉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民事起诉状(实行分配方案之诉)原告: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时期阳光大道388号京师律师事务所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原告: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时期阳光大道388号京师律师事务所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被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中路xx商务大厦xx楼xx号xx室-xxx室,统一社会信誉代码xxx30212MA29xxx51。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时期阳光大道388号京师律师事务所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诉讼要求1、判决撤销(202X)川xxx执3719号、(202X)川1502执xxx 号实行分配方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和理由原告施xx、张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X年将法案被告黄xx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黄xx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法院于202X年4月28日作出(202X)川1xxx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xx 偿还二原告借款法金2xx万元及利息。
黄xx不服该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X年9月30日作出(202X)川15民终12xx号民事判决书,坚持偿还法金2xx万元的判项,对利息进行改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黄xx未按生效判决实行义务,施xx、张xx申请强制实行。
法院以(202X)川1xxx执3xx号立案实行,决定对黄xx位于xx市xx区的xx路宜都××幢××单元××层××号房屋【宜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宜(2009)房预售字第xx号】予以拍卖。
刘浩、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浩、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王冠郑东【审理法官】李莉王冠郑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浩;徐浩;贾卿【当事人】刘浩徐浩贾卿【当事人-个人】刘浩徐浩贾卿【代理律师/律所】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张悦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张悦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坤霞张悦【代理律所】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浩【被告】徐浩;贾卿【本院观点】一审判决对双方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转款记录认定属实,以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互相转款是否属于注册资金未提供证据,且互相频繁转账,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偏离了双方的诉求及抗辩,对于双方争议的钱款用途、借款协议、借据、收据实际签订时间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转款记录认定属实,以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互相转款是否属于注册资金未提供证据,且互相频繁转账,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偏离了双方的诉求及抗辩,对于双方争议的钱款用途、借款协议、借据、收据实际签订时间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0:31:4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4182号民事判决书。
张建平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建平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皓陈樱姜婷【审理法官】黄皓陈樱姜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建平;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当事人】张建平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当事人-个人】张建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代理律师/律所】叶辰赓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辰赓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辰赓【代理律所】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建平【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本院观点】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张建平与静安中心医院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及2018年12月1日续订的《聘用合同》均明确聘用张建平在妇科主任医师岗位工作,工资报酬根据上海市和静安中心医院有关规定发放,静安中心医院根据本单位制定奖惩条例和内部分配方案,经考核发放张建平奖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静安中心医院系事业单位,张建平系事业编制人员,其与静安中心医院签有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合同约定张建平在妇科主任医师岗位工作。
静安中心医院又另行聘任张建平为科副主任,该职务系行政职务,聘任期满后,静安中心医院是否继续聘任张建平为科副主任系静安中心医院内部事务,静安中心医院未解聘张建平主任医师一职,故张建平要求撤销静安中心医院不再聘其为科副主任口头决定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孙玲、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玲、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15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莉魏晋高华【审理法官】林莉魏晋高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玲;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孙玲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玲【当事人-公司】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玲【被告】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孙玲属于原第三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后医院进行改制,相关人员的编制及工资福利待遇由相关协议、文件等予以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第三人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玲属于原第三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后医院进行改制,相关人员的编制及工资福利待遇由相关协议、文件等予以规定。
现孙玲因对改制后的生活补助、套改工资、公积金差额、业务返还等存有异议并提起诉讼,但上述问题均是由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过程中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玲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孙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47:19【一审法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玲属于原第三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医院改制后成立六安市立医院,后更名为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
原告在诉请中所要求的生活补助、套改工资、公积金差额、业务返还等所有诉讼请求,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问题,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属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纠纷。
夏文辉、姚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夏文辉、姚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10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怡项炯沈杰【审理法官】王怡项炯沈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夏文辉;姚泽辉【当事人】夏文辉姚泽辉【当事人-个人】夏文辉姚泽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夏文辉【被告】姚泽辉【本院观点】夏文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夏文辉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夏文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夏文辉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08:06:3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9月30日,艾加洪家承包了田地共计5.905亩,另耕种公田0.5556亩,共计6.4606亩。
当时艾加洪家有人口6人,其中李静、李玲属于捐资奖励的城镇户口。
根据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2015年7月1日发出的《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限期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通知书》上显示,李静、李玲均属于失地农民。
综上所述,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步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箭道村五社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依法履行村民自治权利的范畴,且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他人权利,应属有效。
陈亦庆与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亦庆与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印许英施忆【审理法官】朱印许英施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亦庆;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亦庆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亦庆【当事人-公司】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蔡淼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彭彦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申露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蔡淼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彭彦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申露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雷蔡淼彭彦斌申露斐【代理律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亦庆【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反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案中,中丝集团与陈亦庆虽然订立有《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本质上系单位为落实国家相关房改售房政策及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的内部规范,对职工进行福利分房所履行的手续。
该合同是否可以被履行,需结合相关管理办法,审查上海市中山北路2605弄2号509号房屋应否被核定为陈亦庆的住房面积,并需认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可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房屋。
鉴于上述问题系单位对职工分配住房的内部管理事项,且缔约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身份,故本案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王作银与韩友仕、解祥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作银与韩友仕、解祥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28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作银;韩友仕;解祥莉;王作立;周艳【当事人】王作银韩友仕解祥莉王作立周艳【当事人-个人】王作银韩友仕解祥莉王作立周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作银【被告】韩友仕;解祥莉;王作立;周艳【本院观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案中,王作银虽提供了其与利民合作社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已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且利民合作社在清收债权期间对外转让债权亦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或社员的利益,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王作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李振国、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振国、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5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芳芳梁欣华姜晓健【审理法官】赵芳芳梁欣华姜晓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振国;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振国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振国【当事人-公司】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喆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喆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喆【代理律所】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振国【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李振国已于1999年11月退休,其要求确认九院公司在其1999年11月16日退休后未进行工资补差及补发2000年1月起工资,均属于退休待遇问题,依据的是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该诉求不属于劳动者退休后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给其造成损失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振国已于1999年11月退休,其要求确认九院公司在其1999年11月16日退休后未进行工资补差及补发2000年1月起工资,均属于退休待遇问题,依据的是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该诉求不属于劳动者退休后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给其造成损失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35: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院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设计院、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李振国于1999年自九院公司退休。
张士军、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士军、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6【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1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岩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刘岩张秦关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士军;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张士军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士军【当事人-公司】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士军【被告】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士军的起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本案并不属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在张士军承包的山林因临时占地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应该给付张士军相应的补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士军的起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通过本案双方的庭审陈述来看,本案是沈白高铁工程临时占用张士军承包的山林,临时占地的面积、单位面积的补偿标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现款项已经存放在彰党村委会处,张士军要求给付,彰党村委会以可能涉及其他村民利益为由拒绝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在张士军承包的山林因临时占地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应该给付张士军相应的补偿。
另外,为了查清本案事实,避免各方利益受损,本案有必要追加高玉忠为案件当事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县人民法院(2022)辽0421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抚顺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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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顺序债权额及清偿率为:
1.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药费、福利费等共计万元,可供分配财产为万元,清偿率为%;
2.破产企业欠税款万元,清偿率为%。
3.破产债权万元,清偿率为%。(若无财产可供分配,写明:因无财产可供分配,清偿率为零。)
上述财产分配方案,获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的半数以上。(未获通过的,为“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获通过”)。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民事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用)
〔 〕 破字第 号
破产人(债务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债务人)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经清算组清理、委托评估,(债务人)全部财产价值万元,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m2,评估值元,房屋等建筑物万元,机器设备万元,存货万元,货币资金万元。对外债权元。上述财产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由政府收回后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其余财产属破产财产。
(未获通过,债权人异议成立,对整个分配方案影响较大的,表述为:驳回清算组的申请,清算组在日内另行制作分配方案,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未获通过但经法院确认的,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可在本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未获通过的,应简要陈述债权人的理由,并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获通过的或债权人异议不成立的,表述为)确认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获通过,债权人异议成立,差额不大的,表述为:调整清算组的分配方案为:。)清算组按分配方案执行。具体分配比例以资产变价结果(若资产已变现则不再表述)、债权清收结果及清算费用实际支出结果为准上下浮动。
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中的实物资产,预计变现值为万元(已变现的,直接表述变现价款);货币资金万元,清算期间收入(房屋、设备租赁等)万元,预计可清收债权万元,其他财产权益处置万元。综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万元。预计优先拨付清算费用万元,其中(列清算费用明细)。剩余万元,按以下顺序清偿:
1.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医药费、福利费等;
清算期间,债权人申报债权万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本院确认债权为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万元,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工伤、生育保险金万元,住房公积金万元,福利费万元,职工集资万元,临时工万元,医疗费万元等合计万元;欠税款万元。破产债权万元。在年月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提出如下处理分配方案: